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肉菜流通追溯體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16〕24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肉菜流通追溯體系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肉菜流通追溯體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肉菜流通追溯體系(以下簡稱追溯體系)是以發展現代流通方式為基礎,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實現肉菜商品流通各環節的索證索票、購銷台賬的電子化,從而形成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證、責任可追究的質量安全追溯鏈條。
本辦法所稱試點市縣是指海口市、儋州市、瓊海市、定安縣、屯昌縣。
本辦法所稱流通節點是指為肉菜交易提供場所及相關服務並建設追溯體系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追溯服務卡,具有質量溯源和金融支付功能。由省商務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由試點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統一領取並發放至各流通節點。實行“一戶一證一卡”制,即一個經營戶憑身份證登記發放一張追溯服務卡。
第三條 凡在本省試點市縣推行追溯體系建設、運行、管理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配送企業、超市(連鎖店)、團體消費單位的肉菜經營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立省追溯體系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和試點市縣政府組成,省商務廳為牽頭單位,其主要負責人為召集人。聯席會議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省追溯體系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商務廳市場秩序處,省商務廳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追溯體系建設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統計分析、業務培訓等日常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追溯體系項目的建設規劃、組織實施、運行管理、信息發布,制定有關追溯標準、規章制度和相關配套規定,協調各部門、指導試點市縣及肉菜生產流通企業共同做好追溯體系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省農業廳負責試點市縣蔬菜種植規模化、標準化建設及追溯信息採集工作,實現監管和追溯節點的前移;負責肉類養殖基地化、規模化、品牌化建設,落實相關檢驗檢疫制度;抓好養殖、屠宰環節生豬產品追溯制度和追溯信息採集工作,配合省商務廳協調推進追溯體系整體建設。
省財政廳負責對試點市縣追溯體系建設項目、招投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負責追溯體系建設資金預算安排的審核、撥付等。
省工商局負責對試點市縣市場、超市的肉類蔬菜經營秩序進行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試點市縣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管,督促肉菜加工企業採購合格肉類蔬菜產品,依法查處生產加工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市場、超市銷售的肉類蔬菜的監督管理,督導市場經營戶和超市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台賬管理等制度;督促肉菜集中交易市場開辦方和經營者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落實流通環節肉菜追溯制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負責督促餐飲單位和各類食堂建立產品購入台賬,採購符合規定的產品原料,監督索要檢疫合格證明;配合省商務廳建立各環節的追溯制度。
省質監局負責對試點市縣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計量器具依法進行年度檢定。
試點市縣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追溯體系建設運行管理工作,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完善工作機制,保障工作經費和項目經費,落實監督管理責任,並依照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對各市場主體進行監督規範,營造全社會維護追溯體系建設和套用的良好氛圍。
試點市縣商務部門負責本市縣追溯體系維護運行的日常〖JP3〗監管、巡查工作,督促流通節點落實追溯體系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JP〗
試點市縣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肉菜食品安全、市場交易行為、追溯計量設備的監督管理,督促經營主體和場內經營者落實進貨檢查驗收、索票索證、進銷台賬登記等制度。
試點市縣農業部門負責督促本市縣蔬菜生產企業履行產地台賬和質量追溯制度,做好追溯信息採集,配合商務部門做好追溯體系對接工作。
試點市縣畜牧獸醫部門(生豬屠宰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本市縣生豬屠宰企業落實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做好追溯信息採集,配合商務部門做好追溯體系對接工作。
試點市縣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及場內經營者、配送企業、超市(連鎖店)、團體消費單位等流通節點既是維護追溯體系正常運行的責任主體,又是肉菜食品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必須認真執行追溯體系各項管理制度,負責本企業(市場、經營者)追溯體系的運行管理,及時、有效採集數據,確保準確上傳追溯數據。
第五條 試點市縣新建、擴建、改建的肉菜生產經營場所,應當符合追溯管理系統運行需要。
第二章 追溯體系建設
第六條 試點市縣以下企業(單位)應建設追溯體系: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大中型肉菜批發(配送)企業、農貿市場、有肉菜經營的大中型超市門店(連鎖店)以及團體消費單位等。
第七條 自行建設電子溯源系統的肉菜經營者,應建立追溯信息電子檔案,配備管理人員,做好與省追溯體系對接。
第八條 未建設追溯體系的肉菜經營者,應當做好肉菜進貨檢查驗收、索票索證、進貨台賬登記等溯源基礎工作。
第九條 省商務廳負責開發追溯體系軟體和建設省追溯管理平台。
追溯體系軟體供流通節點共享使用。
省追溯管理平台包括肉菜經營主體、流通監管、運行分析等基礎信息資料庫以及相關軟體、硬體設備。
追溯體系的原始運行數據由省商務廳負責統一管理,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省商務廳同意,各管理單位不得對外提供各流通節點運行的原始數據。
肉菜的溯源信息依照程式向全社會公開,公布的介質為流通節點企業溯源查詢設備、手機、網站等,消費者可現場、手機和網站查詢溯源信息。
第十條 試點市縣的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畜牧獸醫等部門自行建立的追溯管理系統,應當與肉菜追溯體系對接,為追溯體系提供有力的數據支撐,形成完整的信息鏈條。
第十一條 流通節點應確保有必要的信息化設施,有專人管理追溯體系。管理人員應具備計算機基本常識,熟悉業務流程,能熟練套用追溯子系統,及時準確上傳追溯數據。
肉菜流通經營者必須使用溯源電子秤,並主動向消費者提供載有肉菜追溯信息的購物追溯碼憑條。
第十二條 政府按照企業追溯體系建設實際投入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
對按商務部、省政府追溯體系建設試點要求納入的流通節點首次發生的追溯體系基建改造、軟硬體對接和設備購置支出,由省級財政承擔。
未按照省政府統一規劃和規定期限要求申請建設或建成後未按照規定使用而導致設施損壞或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更新的,其發生的費用由流通節點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省追溯管理平台的建設及運營維護等支出,由省級財政負擔;試點市縣追溯體系運行維護和管理經費,由市縣財政承擔。
第三章 追溯體系運行
第十四條 試點市縣生豬屠宰企業應憑檢疫合格證明準入,憑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準出。
建立追溯體系的生豬屠宰企業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登記進場經營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等基本信息,並寫入追溯服務卡,發放給經營者。
(二)督促進場經營者完成生豬進場登記、屠宰批次管理、宰前檢疫登記、宰後檢疫檢驗登記、肉品交易(出場)管理等流程。
(三)將經營主體基本信息、生豬進場信息、屠宰加工信息、檢疫檢驗信息、肉品交易信息及時(信息錄入後1小時內)上傳至省、市縣追溯管理平台,並在追溯子系統中保留2年以上。實現對生豬屠宰環節的信息溯源管理。
第十五條 試點市縣肉菜批發市場、生鮮配送企業應憑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準入,憑交易憑證準出。
建立追溯體系的肉菜批發市場、生鮮配送企業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肉菜批發市場應建設電子交易結算系統,支持多種支付方式,同時承擔資金結算及追溯管理等功能。
(二)登記進場經營者社會信息代碼、有效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等基本信息,要寫入追溯服務卡,發放給經營者。
(三)督促進場經營者完成肉菜進場登記、批次管理、檢測信息登記、交易(出場)管理等流程。
(四)將經營主體基本信息、肉菜進場信息、檢測信息、交易信息及時(信息錄入後1小時內)上傳至省、市縣追溯管理平台,並在追溯子系統中保留2年以上。實現肉菜批發和配送兩個環節信息可追溯。
第十六條 試點市縣農貿市場應憑上游企業(生豬屠宰、肉菜批發配送企業,下同)交易憑證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或蔬菜產地證明準入。
建立追溯體系的農貿市場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督促進場經營者在上游節點(建有追溯體系的生豬屠宰、肉菜批發配送企業,下同)登記,建立零售商信息檔案,辦理追溯服務卡。
(二)查驗進場經營者追溯服務卡,確保進貨信息對接零售憑證信息。生產基地直供的蔬菜,憑產地證明或檢測合格證明進行人工登記。
(三)督促進場經營者完成肉菜進場管理、數據下傳智慧型溯源秤、攤位間調撥管理、銷售憑證列印等流程。
(四)將經營主體基本信息、肉菜進場信息、調撥信息、銷售信息及時(信息錄入後1小時內,銷售信息可在當天營業結束後1小時內)上傳至省、市縣追溯管理平台,並在追溯子系統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七條 試點市縣經營肉菜的超市(連鎖店、專賣店)應憑上游企業交易憑證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蔬菜產地證明準入。
建立追溯體系的超市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督促供應商在上游節點登記,建立供應商信息檔案,辦理追溯服務卡。自營的超市應以門店為單位在上游節點登記,辦理追溯服務卡。
(二)查驗供應商追溯服務卡,確保進貨信息對接包裝標籤信息。生產基地直供的蔬菜,憑產地證明或檢測合格證明進行人工登記。
(三)督促供應商完成肉菜進場管理、數據下傳電子秤、存儲管理、包裝(分割)管理、現賣管理、銷售標籤列印等流程。
(四)將經營主體基本信息、肉菜進場信息及時(信息錄入後1小時內)上傳至省、市縣追溯管理平台,並在追溯子系統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八條 試點市縣團體消費單位應憑上游企業交易憑證或其他零售憑證準入。
建立追溯體系的團體消費單位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到上游節點登記,辦理追溯服務卡,持卡採購。
(二)核實、登記肉菜進場信息並將經營主體基本信息、進場信息及時(信息錄入後1小時內)上傳至省、市縣追溯管理平台,並在追溯子系統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九條 肉菜流通經營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的,肉菜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條 流通節點應定期查看、檢修追溯體系設備工作狀態,確保完好無損。
第二十一條 肉菜流通經營者銷售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肉菜的,肉菜商品交易市場未建立並履行進貨檢查驗收、索票索證、進銷貨台賬登記督查制度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追溯體系建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對試點市縣政府追溯體系建設運行管理工作進行綜合考核並通報。
試點市縣政府參照省里做法,對本行政區域內追溯體系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考核。
對考核成績突出的,由省、市縣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追溯體系建設和運行中數據錄入、運行維護、設備管理等工作落實好的流通節點,優先推薦享受商務部門其他優惠政策。
對專兼職人員職責到位、追溯信息上報及時準確的給予一定的崗位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蓄意損毀、破壞肉菜流通追溯體系設備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其維修並恢復原狀,或按設備招標價格原價賠償。
對不履行義務或不配合追溯體系建設運行工作的肉菜經營者,由市場業主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不使用電子追溯秤的肉菜攤主,不得在試點市場內經營。
第二十五條 對索證索票制度嚴重欠缺、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列入黑名單,提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重點監管。
第二十六條 省級管理平台相關設備及軟體資產,由省商務廳負責管理。
市縣追溯管理相關設備及軟體資產,由市縣商務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十七條 納入追溯體系建設試點的流通節點軟硬體設備,屬國有資產,按現行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登記管理。
第二十八條 凡在追溯體系建設運行管理中,瀆職、失職或不作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追溯體系相關軟硬體和流通節點操作規範應符合商務部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技術準則和基本要求。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