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綠色發展水平監測評價辦法

《農業綠色發展水平監測評價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農業綠色發展的決策部署,客觀反映各地農業綠色發展進展,引領農業發展全面綠色轉型,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新體制機制推進農業綠色發展的意見》、《“十四五”全國農業綠色發展規劃》,制定的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綠色發展水平監測評價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8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綠色發展水平監測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評估各地農業綠色發展水平,引領農業全面綠色轉型,農業農村部制定了《農業綠色發展水平監測評價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開展農業綠色發展水平監測評價是一項技術性強的工作。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創新工作方法,精心組織實施,確保監測評價科學嚴謹。一是強化工作協調。與相關部門密切合作,分工負責,協同推進。二是把好數據質量。拓展數據渠道,規範工作程式,嚴格數據審核,確保監測評價結果真實可靠。三是用好評價結果。依據監測評價結果,找準薄弱環節,加快補齊短板,提升農業綠色發展水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3年10月18日

內容全文

農業綠色發展水平監測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農業綠色發展的決策部署,客觀反映各地農業綠色發展進展,引領農業發展全面綠色轉型,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新體制機制推進農業綠色發展的意見》、《“十四五”全國農業綠色發展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綠色發展水平的監測評價。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制定農業綠色發展評價指標體系,組織開展全國農業綠色發展水平監測評價。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監測評價工作,審核監測評價數據,匯總分析農業綠色發展情況。
第四條 監測評價工作每年開展1次,評價上一年度農業綠色發展總體水平。
第二章 評價內容與指標
第五條 評價指標按照以下原則設定:
(一)堅持分類指導。立足不同生態類型,設定體現整體性的共性指標和差異化的個性指標,全方位多角度反映農業綠色發展情況,引導各地探索不同資源稟賦條件下的農業綠色發展路徑模式。
(二)堅持目標導向。全面對標未來一段時期農業綠色發展主要目標,科學設定不同指標的目標值和權重值,更好體現指標體系的導向作用,推動各地找差距、補短板、強弱項、提水平。
(三)堅持動態最佳化。在保持評價指標體系總體穩定的基礎上,根據農業綠色發展重點任務變化,適時調整最佳化評價指標,提升監測評價工作的適應性和適配度。
(四)堅持科學規範。銜接國家現行統計體系,統一指標口徑,規範指標解釋,科學採集數據,確保指標可衡量、數據可獲取、結果可評價。
第六條 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包括資源節約利用、產地環境治理、農業生態修復、綠色產業發展、綠色技術支撐等五類一級指標、18項二級指標及指標權重。
(一)資源節約利用。主要反映農業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水平,包括耕地保有率、耕地質量等級提升、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等3項指標。
(二)產地環境治理。主要反映農產品產地環境治理的水平,包括化肥利用率、農藥使用強度、秸稈綜合利用率、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農膜處置率等5項指標。
(三)農業生態修復。主要反映農業生態系統保護修復的水平,包括森林覆蓋率、草原綜合植被蓋度、水土保持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村莊綠化覆蓋率等5項指標。其中,森林覆蓋率和草原綜合植被蓋度為二選一的選單式指標。
(四)綠色產業發展。主要反映綠色低碳農業產業發展和質量效益水平,包括單位農業增加值能耗、綠色優質農產品生產規模占食用農產品比重、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總體合格率、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4項指標。
(五)綠色技術支撐。主要反映科技等對推動農業綠色發展的支撐保障能力,包括農作物耕種收綜合機械化率、農業科技進步貢獻率等2項指標。
第七條 對監測評價年度內獲得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通報表彰表揚、經驗推廣或通報批評等情況,予以相應加分或扣分。
第八條 農業綠色發展水平監測評價綜合得分為各指標得分加權之和,加上加分項,減去扣分項。
第三章 評價程式與方法
第九條 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做好指標數據採集整理,強化數據質量檢查,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確保數據真實有效,並按時報送農業農村部。
第十條 監測評價數據按以下途徑獲取:
(一)統計部門發布的統計調查數據;
(二)行業部門發布的行業統計數據和相關行政記錄數據;
(三)現有統計調查制度未覆蓋的數據,由行業部門組織開展監測採集。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發展規劃司組織審核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報送的數據。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由相關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供補充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農業綠色發展水平監測評價,編制監測評價分析報告,按程式報批審定。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農業農村部組織第三方機構適時發布農業綠色發展水平監測評價結果,供各地在工作中相互借鑑、相互促進。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和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採取適當方式,推介經驗做法和典型模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農業綠色發展水平監測評價辦法和指標體系,開展市縣農業綠色發展水平監測評價。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發展規劃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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