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5部分:掛車

《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5部分:掛車》是為適用在我國使用的農用掛車而制定的標準。

2008年7月4日,《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5部分:掛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9年1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5部分:掛車
  • 頒布時間:2008年7月4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2008年7月4日,《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5部分:掛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9年1月1日實施。

檔案全文

1 範圍
GB/T16151的本部分規定了半掛、全掛掛車(以下簡稱掛車)整車及其車廂、車架和懸架、牽引架和轉盤、行走裝置、制動系統、液壓傾卸系統、信號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
本部分適用在我國使用的農用掛車。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GB1615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GB16151.1 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第1部分:拖拉機
3 整車
3.1 掛車應裝置能持續保持的產品中文標牌,產品標牌應固定在一個明顯的、不受更換部件影響的位置,其具體位置應在產品技術檔案要求中指明。標牌應標明品牌、型號、總質量、載質量、出廠編號、出廠年、月及生產廠名。
3.2 掛車的型號和出廠編號應列印(或鑄出)在車架上易見且易於拓印部位,列印字高為10mm,深度應不小於0.3mm,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後,兩端應列印起止標記。其具體位置應在產品技術檔案要求中指明。
3.3 掛車與拖拉機配套後的外廓尺寸應符合GB16151.1的規定。
3.4 掛車外觀整潔,零部件完好,聯結緊固。
3.5 電纜線、制動氣管和液壓油管應設保護裝置,其長度應適當、固定位置應合理,在轉彎、倒車時應不受影響。
3.6 全掛掛車的車廂底部至地面距離應大於800mm時,應在前後輪間兩外側裝置防護網(架)。但本身結構已能防止行人和騎車人等捲入的除外。
3.7 掛車後面橫樑上應設定號牌座,其位置在中部或左部。
4車廂
4.1 車廂應完整,不應有嚴重變形、裂紋及鏽蝕,螺栓和鉚釘不應有缺少或鬆動。
4.2 車廂的內、外不應有任何能使人致傷的尖銳凸起物。
4.3 車廂的廂板開關應靈活、連線及鎖定應可靠。
4.4 車廂應有前安全架、纜繩鉤。
5車架和懸架
5.1 車架和懸架不應有裂紋和影響安全的變形。
5.2 鋼板彈簧固定應牢靠、無裂紋。
犌犅16151.5—2008
6牽引架和轉盤
6.1 牽引架不應變形,應裝置有保險索、鏈。
6.2 牽引架與拖拉機連線插銷應鎖定可靠,牽引環在拖拉機牽引叉中轉動靈活。
6.3 掛車與手扶拖拉機掛接後,插銷與牽引框孔之間的間隙應保證操縱把手的上、下移動幅度應不大
於200mm。
6.4 全掛掛車的上下轉盤相對轉動靈活。
7行走裝置
7.1 輪胎型號應符合產品技術檔案要求規定,同一軸上的左右輪胎型號、磨損程度大致相等,氣壓符合產品技術檔案要求,不應使用內墊外包、胎紋磨平、胎面和胎壁有長度超過25mm且深度足以暴露出帘布層的破裂和割傷的輪胎。
7.2 車輪輪輞應無裂紋、不變形,螺母齊全,緊固可靠。
7.3 車輪轉動靈活,無碰擦及松曠現象,軸承處的調整螺母鎖定可靠,並裝置防塵罩。
8制動系統
8.1 掛車應有可靠的制動系統。與輪式拖拉機配套的載質量大於1t、小於3t的掛車應裝置液壓和/或氣壓式制動系統;載質量不小於3t的掛車應裝置氣壓式斷氣制動系統。
8.2 手扶拖拉機掛車上的制動器在產生最大制動作用後,應留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儲備行程。
8.3 掛車與拖拉機掛接後,行駛於乾燥平坦的混凝土或瀝青路面上,其制動性能應符合GB16151.1的規定。
8.4 拖拉機運輸機組在坡度為20%的乾硬坡道上,掛空擋,使用駐車制動裝置,應能沿上、下坡方向可靠停駐,時間應不小於5min。
9液壓傾卸系統
9.1 液壓自卸掛車車廂應起落靈活,回位準確,油缸升、降平穩,可在任一位置可靠停住。
9.2 液壓自卸掛車應設定舉升後維修狀態機械式鎖定裝置,側翻式自卸貨箱應設定運輸狀態鎖定裝置,鎖定裝置應可靠。
10 信號裝置
10.1 手扶拖拉機掛車後部應裝置制動燈、轉向信號燈。
10.2 掛車(除手扶拖拉機掛車外)應裝置制動燈、轉向信號燈、後位燈及後號牌燈。
10.3 掛車應裝有後反射器,反射器應能保證夜間在其正後方150m處用前照燈照射時,在照射位置就能確認其反射光。
10.4 全掛掛車在掛車前部應設定紅白相間的標桿。標桿上安裝紅色掛車標誌燈,高度比前欄板應高出300mm~400mm,距車廂外側應小於150mm。10.5 電氣線路應安裝可靠,並應設定外套絕緣管。
犌犅16151.5—2008
犌犅16151.5—2008《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第5部分:掛車》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
本修改單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09年6月10日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GB16151.5—2008《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第5部分:掛車》國家標準修改內容如下:一、將第1章範圍中“GB/T16151的本部分…”修改為:“GB16151的本部分…”。
二、 在第2章規範性引用檔案中增加“NY345.1拖拉機號牌”。
三、 將第3.1條中的“…標牌應標明品牌、型號、總質量、載質量、出廠編號、出廠年、月及生產廠名。”修改為:
“標牌應標明商標或品牌、型號、總質量、載質量、出廠編號、製造年月及生產廠名。”。
四、 將第3.6條修改為:
“全掛掛車的車廂底部至地面距離大於800mm時,應在前後輪間兩外側裝置防護網(架)。但本身結構已能防止行人和騎車人等捲入的除外。”。
五、 將第3.7條修改為:
“掛車後面橫樑上應設定號牌座,其位置在中部或左部。號牌座應能保證號牌安裝牢固,並應按
NY345.1的要求預設水平安裝孔。”。
六、 將第9.1條修改為:
“液壓自卸掛車車廂應起落靈活”,回位準確,油缸升、降平穩,可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
七、 將第10.3條修改為:
“掛車應裝有後反射器。反射器應能保證夜間在其正前方150m處用前照燈照射時,在照射位置就能確認其反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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