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08年7月4日,《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1部分:拖拉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9年1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 範圍
GB16151的本部分規定了拖拉機的整機及其發動機、傳動系、行走系、轉向系、制動系、照明及信號等裝置、液壓懸掛及牽引裝置、駕駛室等部件有關運行安全和排氣污染物控制、噪聲控制的基本技術要求。
本部分適用於在我國使用的輪式、履帶和手扶拖拉機和拖拉機運輸機組的安全檢驗,其他用於農業作業的具有拖拉機功能的動力機械參照使用。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GB1615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GB3847—2005 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GB/T3871.3 農業拖拉機 試驗規程 第3部分:動力輸出軸功率試驗(GB/T3871.3—2006,
ISO7891:1990,MOD)
GB/T3871.8 農業拖拉機 試驗規程 第8部分:噪聲測量(GB/T3871.8—2006,OECDR5:
2002,MOD)
GB/T4269.1 農林拖拉機和機械、草坪和園藝動力機械 操作者操縱機構和其他顯示裝置用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GB/T4269.1—2000,idtISO37671:1991)
GB/T4269.2 農林拖拉機和機械、草坪和園藝動力機械 操作者操縱機構和其他顯示裝置用符號 第2部分:農用拖拉機和機械用符號(GB/T4269.2—2000,idtISO37672:1991)
GB4785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GB4785—2007,ECER48:2001,NEQ)
GB/T6229 手扶拖拉機 試驗方法
GB6376 拖拉機噪聲限值
GB18447.1 拖拉機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輪式拖拉機
GB18447.2 手扶拖拉機 安全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部分。
3.1拖拉機 狋狉犪犮狋狅狉
用於牽引、推動、攜帶和/或驅動配套機具進行作業的自走式動力機械。
3.2 輪式拖拉機 狑犺犲犲犾犲犱狋狉犪犮狋狅狉
通過車輪行走的兩軸(或多軸)拖拉機。
3.3
履帶拖拉機 犮狉犪狑犾犲狉(狋狉犪犮犽犾犪狔犻狀犵)狋狉犪犮狋狅狉裝有履帶行走裝置的拖拉機。
3.4手扶拖拉機 狑犪犾犽犻狀犵狋狉犪犮狋狅狉
由扶手把操縱的單軸拖拉機。
3.5拖拉機運輸機組 狋狉犪犮狋狅狉狋狅狑犻狀犵狋狉犪犻犾犲狉犳狅狉狋狉犪狀狊狆狅狉狋犪狋犻狅狀
由拖拉機牽引一輛掛車組成的用於載運貨物的機動車、包括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和手扶變型運輸機。
4 整機
4.1 標誌
4.1.1 拖拉機機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至少裝置一個能持續保持的商標或廠標。
4.1.2 拖拉機應裝置能持續保持的產品中文標牌。產品標牌應固定在一個明顯的、不受更換部件影響的位置,其具體位置應在產品技術檔案要求中指明。標牌應標明品牌、型號、發動機標定功率、出廠編號、出廠年月及生產廠名。
4.1.3 發動機型號應列印(或鑄出)在氣缸體易見部位,出廠編號應列印在氣缸體易見且易於拓印部位,列印字高應不小於7mm,深度應不小於0.2mm,兩端應列印起止標記。
4.1.4 拖拉機整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列印在機架(對無機架的拖拉機為機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構件)易見且易於拓印部位,列印字高為10mm,深度應不小於0.3mm,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後,兩端應列印起止標記。列印的具體位置應在產品技術檔案要求中指明。
4.2 外廓尺寸
拖拉機運輸機組的外廓尺寸限值見表1。
表1 拖拉機運輸機組外廓尺寸限值單位為米
4.3 安全防護及安全標誌
駕駛員工作和維護保養時,易發生危險的部位應加設防護裝置並在明顯處設定安全標誌,其防護要求及安全標誌應符合GB18447.1和GB18447.2的規定。
4.4 外觀
外觀應整潔,各零部件,儀表、鉛封及附屬檔案齊備完好,聯結緊固,各部件不應有妨礙操作、影響安全的改裝。
4.5 密封性
各部位無明顯漏水、漏油和漏氣現象。
4.6 行駛軌跡
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在平坦、乾燥的路面上直線行駛時,掛車後軸中心相對於牽引車前軸中心的最
大擺動幅度應不大於220mm。
4.7 側傾穩定角
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在空載、靜態狀態下,向左側和向右側傾斜最大側傾穩定角:a) 拖拉機半掛車運輸機組≥25°;
b) 拖拉機全掛車運輸機組≥35°。
4.8 掛拖質量比
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的掛拖質量比(掛車最大允許總質量與拖拉機使用質量之比)應不大於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