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在1989.04.19由農業部, 人事部,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4月19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4月19日
  • 頒布單位:農業部, 人事部,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主義農業現代化建設的步伐,提高農業專門人才素質,必須加強對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以下簡稱農業繼續教育)。根據國務院批轉的《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改革和發展成人教育的決定》精神,結合農業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農業繼續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堅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講求實效,按需施教,學用一致的原則,更好地為提高農業專門人才素質服務,為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建設服務。
第三條 農業繼續教育是農業教育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對象是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從事農業生產、技術推廣、科研、教育、管理及其他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人員。重點是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中、青年骨幹。
第四條 農業繼續教育的任務是使受教育者的知識、技能不斷得到補充、更新、拓寬和加深,以保持其先進性,更好地滿足崗位職務的需要,促進農業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
第五條 農業繼續教育按照不同層次確定培養目標:
初級農業專業技術人員主要是學習專業基本知識和進行實際技能的訓練,以提高崗位適應能力,為繼續深造,加快成長打好基礎。
中級農業專業技術人員主要是更新知識和拓寬知識面,結合本職工作學習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了解國內外科技發展動態,培養獨立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的能力。
高級農業專業技術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本專業、本學科新的科技和管理知識,研究解決重大技術課題,成為本行業的技術專家和學術(學科)帶頭人。
第六條 農業繼續教育根據統籌規劃、專業對口的原則,分級組織實施。農業部各有關業務司、局、站、院負責所屬行業(或單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省(區、市)農業部門負責中級和部分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地(市)縣農業部門負責初級和部分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七條 農業繼續教育的內容要緊密結合農業技術進步,技術成果推廣以及管理現代化的需要,按照不同專業,不同職務、不同崗位的知識結構和業務水平要求,注重新穎、實用,力求做到針對性、實有性、科學性和先進性四統一。
第八條 農業繼續教育以短期培訓和業餘自學為主,廣開學路,採取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進行。
(一)參加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學術團體或繼續教育部門舉辦的各類進修(培訓、研究)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邊工作、邊學習;
(三)參加科研部門舉辦的學術報告會、專題研討會,聽學術講座;
(四)有計畫、有指導地的自學;
(五)通過廣播、函授、電視、錄像、刊授等途徑接受遠距離教育;
(六)結合本職工作或研究項目,進行專題調研和考察;
(七)出國進修、考察,參加學術會議;
(八)在職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等。
第九條 參加繼續教育是專業技術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各單位、各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創造條件,妥善組織,予以保證。
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脫產學習時間平均每年累計不少於15天,初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7天,學習時間可跨年集中使用。在規定的脫產學習時間,工資及其他待遇不變。
第十條 農業繼續教育經費實行多渠道、多途徑籌集。除在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和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包乾結餘、稅後留利中開支外,按照國發[1985]21號檔案規定:“企業培訓技術業務人員的費用可以攤入成本,為某個產品創優、技術開發、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服務的培訓費,可以項目資金中開支”。事業單位可以在經費包乾結餘和預算外收入等自有資金中開支。也可以聯合辦學,集資辦學,開展有償服務,從學員和受益單位合理收取費用,培養自我發展能力。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要劃出專款,專門用於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 農業繼續教育基地要合理布局。各級農業部門應根據任務分工做出妥善安排,逐步形成網路。
高等農業院校、科研院所、培訓推廣中心是實施繼續教育的重要基地,也是開展繼續教育的重點單位。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一般應在高等院校、省級科研院所或培訓中心進行。
第十二條 農業繼續教育的師資隊伍應專職與兼職相結合,以兼職為主。專職教師要參加教學組織和管理,兼職教師要注意從有實踐經驗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中聘任。高等院校從事繼續教育工作的教師和管理人員職務評聘等待遇與學校同類人員相同,參加教學者計入教學工作量。對兼職教師和其他有關人員按規定給予合理報酬。
第十三條 加強農業繼續教育的管理和考核。辦學單位要經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參加繼續教育的人員完成學習計畫並考核合格者,由辦學單位發給結業證明。實行繼續教育證書制度,連續記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證書由部和省級農業部門統一製作。根據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使用部門要把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考核專業技術人員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十四條 各級農業部門和單位要與人事、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適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各項繼續教育規章制度(如繼續教育考核辦法、考核標準、證書管理辦法、不同學習方式的折算法、獎罰制度等),並摸索經驗,創造條件,逐步做到學習、考核和使用相結合。
第十五條 參加繼續教育的脫產學習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所在單位可給予批評、經濟制裁(如扣發獎金、停止享受福利待遇或令其交付部分或全部學費,甚至必要的行政處分)。
(一)未經單位批准,且無正當理由,擅自終止學習計畫者;
(二)學習期間違反辦學單位的有關規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響者;
(三)未達到學習目標的基本要求,修業不合格者。
第十六條 加強農業繼續教育的宣傳工作和理論研究工作,爭取社會各方面力量的支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促進繼續教育事業深入發展;對繼續教育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農業部、從事部、中國科協協調配合,共同為改進和加強農業繼續教育工作,全面提高農業專業技術人員整體素質服務。
農業部是農業繼續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規劃農業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有關政策、措施;明確工作重點,推廣先進經驗;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和培訓活動。
人事部負責指導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根據國民經濟和科技發展規劃,提出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目標,會同有關部門(含農業部門)制訂政策,推動繼續教育工作(含農業繼續教育工作)經常化、制度化、科學化。
中國科協負責組織農業和相關學科的學會、協會、研究會協助農業主管部門實施農業繼續教育工作。幫助聯繫各學科專家、學者,適時提出各學科領域的繼續教育內容;協助編寫教材,攝製教學錄像片;舉辦有關專業技術培訓活動,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加強繼續教育理論研究,協助主管部門對農業繼續教育的水平、質量和成果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各級農業部門和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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