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成都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是1994年2月9日頒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2月9日
  • 實施時間:1994年2月9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成府發[1994]20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成都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1994年2月9日成府發[1994]20號)
第一條為加強專業技術隊伍的科學管理,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市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已取得專業技術職稱和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簡稱繼續教育,下同)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堅持學以致用、講求實效的原則.有效地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成都市人事局是負責全市繼續教育工作的主管機關,區(市)縣人事局主管本區(市)縣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繼續教育工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系統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繼續教育的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應按其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本單位的實際需要,制定繼續教育的計畫和管理制度,並負責實施。
第五條成都繼續工程教育協會在市人事局指導下,開展民眾性學術活動,溝通信息,提供諮詢,促進橫向聯合,加強國際國內交流。
第六條繼續教育的任務,是使專業技術人員結合本職工作學習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使其知識不斷得到增新、拓寬和加深,完善知識結構,提高業務水平和創造能力。
第七條繼續教育的具體內容,應當根據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和國內外新科技的發展,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的長遠發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業務水平的實際狀況確定。
第八條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以參加本單位、本系統組織的進修班和自學活動為主,也可以由企業事業單位統一安排,採取下列形式進行:
(一)參加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或者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舉辦的自修班、培訓班、研究考察班;
(二)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和學術講座;
(三)撰寫學術論著和技術文章;
(四)參加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活動。
第九條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得少於72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得少於42學時。每三年為一個周期,一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十條繼續教育的師資一般應當由在本專業技術領域內具有較高水平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其他人員擔任。教師以兼職為主,專職為輔。
第十一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繼續教育的費用應由企業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安排列支,確保繼續教育工作任務的完成。
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的繼續教育費用,參照國家和本市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關於職工教育經費開支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實行對企業事業單位繼續教育的考核制度,並將其開展繼續教育的情況作為領導幹部任期目標的考核內容之一。
第十三條在我市實行繼續教育登記證書制度,連續記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
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我市繼續教育登記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定期對接受繼續教育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考核,並將考核情況記入其業務考核檔案,作為對其使用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我市有關繼續教育管理的規定,服從所在單位繼續教育的安排,執行所在單位繼續教育的管理制度,完成接受繼續教育的任務,並接受所在單位的檢查考核。
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繼續教育。需在國內連續脫產學習800學時以上(含800學時)或派出國外留學、進修的,可按照自願平等的原則訂立書面契約,確立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以及違反契約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六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於以表揚或獎勵。對違反本規定未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在工作中由於繼續教育獲得的知識、技能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八條參加繼續教育的學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單位可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不予報銷學費或扣發脫產學習期間工資;對情節嚴重的,可延緩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解聘現有專業技術職務:
(一)不服從本單位繼續教育工作安排的;
(二)未經單位批准,無正當理由擅自終止學習的;
(三)學習期間違反辦學單位的有關規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未達到學習目標的基本要求,繼續教育登記學分未達到基本線的。
第十九條市人事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意見。
第二十條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