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醫藥大學章程

成都中醫藥大學章程

2014年12月31日,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號公布《成都中醫藥大學章程》。該《章程》分總則,治理結構,學生,教職工,學科建設與教育教學,經費、資產和公共服務,國際合作與交流,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學校標識,附則11章87條,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中醫藥大學章程
  • 核准機關四川省教育廳
  • 文號: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書第5號
  • 公布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31日
核准書,章程,

核准書

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5號
(成都中醫藥大學)
成都中醫藥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成都中醫藥大學章程》,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12月16 日2014年度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四川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31日

章程

成都中醫藥大學章程
序 言
成都中醫藥大學原名成都中醫學院,創建於1956年,是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我國最早的中醫藥高等院校之一, 1995年更名為成都中醫藥大學,2006年原四川省衛生管理幹部學院、原四川生殖衛生學院併入成都中醫藥大學。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傳承與發展中醫藥、服務人類健康為重點,以建設成為“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特色鮮明的高水平中醫藥大學”為奮鬥目標,是一所以中醫藥學科為主體,多學科交叉滲透、協調發展的中醫藥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辦學行為,維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構建現代大學制度,實現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定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本章程。
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學校名稱是成都中醫藥大學,中文簡稱為成中醫或成都中醫大,英文全稱為Chengdu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縮寫為CDUTCM。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十二橋路37號,組織機構代碼為45071751—9,學校設有溫江校區、十二橋校區、高新校區、汪家拐校區和人南校區。主校區設在成都市溫江區柳台大道1166號,郵編:611137。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和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實行四川省人民政府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共建。
(一)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確定學校的建立、撤銷、辦學類別和辦學規模。任免學校的領導班子成員。指導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考核學校的辦學狀況。核准學校人員編制和資產處置。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按照國家對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基本辦學條件的要求,從政策支持、經費投入等方面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
(二)共建者的權利和義務
在政策、業務和經費等方面指導和支持學校的發展,扶持學校人才培養基地、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建設。
(三)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1.學校是非營利性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對外交流合作;
3.根據社會需求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制訂教學計畫,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依法自主開展醫療服務,開展中醫藥文化傳播;
5.依法自主與國(境)外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個人)開展教育教學、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臨床服務、技術開發與成果推廣等方面的合作;
6.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學費和相關費用,依法開展籌資活動;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授予有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以客座教授、榮譽教授或其他榮譽稱號;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9.公平獲得國家教育投入,依法管理和使用法人資產,並接受社會監督;
10.接受舉辦者、共建者的監督和指導,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11.學校實行黨務、校務等信息公開制度;
12.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學校的辦學理念是“育人為本、傳承中醫、崇尚學術、追求卓越”,校訓是“厚德、博學、精思、篤行”。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成都中醫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一)學校黨委的職權
1.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2.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3.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4.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5.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6.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7.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8.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9.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10.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二)校長的職權
1.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2.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3.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4.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5.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6.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7.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8.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9.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共青團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學校決策和議事機構
第七條 黨代會
(一)中國共產黨成都中醫藥大學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是學校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其代表由組織關係在學校的黨員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每五年舉行一次代表大會(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二)黨代會的職責是聽取和審議學校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和決定學校黨的建設和其他重大問題;聽取並審議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報告;選舉學校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等。
黨代會閉會期間,學校黨委執行黨代會決議和上級黨組織指示,統一領導學校工作。
第八條 黨委全委會
(一)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是學校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全校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黨委委員由黨代會選舉產生。黨委全委會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和《中國共產黨成都中醫藥大學委員會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二)黨委全委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貫徹上級組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落實黨代會決定、決議;選舉學校黨委常委、書記、副書記,通過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書記、副書記;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性重大問題;審定學校根本制度,批准重大基本制度等。
第九條 黨委常委會
(一)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在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黨委的職權。黨委常委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選舉產生。黨委常委會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和《中國共產黨成都中醫藥大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二)黨委常委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上級組織重要工作部署及學校黨代會、全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審議書記會醞釀的相關事宜;審議或研究決定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與管理、重大項目安排以及大額度資金使用;審議或研究決定學校黨委行政、學校紀委的年度工作計畫、總結等重要檔案和重要工作部署等。
第十條 校長辦公會
(一)校長辦公會是研究決定學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項的決策機構,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和《成都中醫藥大學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二)校長辦公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落實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關於業務建設、行政管理等工作的決定、決議和向上級報告的重要事項;研究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審議通過學校行政具體規章制度;審定以學校行政名義發布的涉及學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檔案以及以學校名義上報上級的重要檔案等。
第十一條 董事會
成都中醫藥大學董事會是多元主體辦學、廣泛利益方參與的重要決策諮詢機構, 其成員由舉辦者、共建者、成都中醫藥大學及其合作單位,以及校友、著名學者、社會熱心人士、教師、學生代表等構成,按照《成都中醫藥大學董事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和學術道德委員會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和學術道德委員會。
(一)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在學校黨委行政領導下,由專家學者代表組成的最高學術權力機構,主要職責是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和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審議學歷及非學歷教育標準、教育教學方案及發展政策,根據工作需要或受學校委託,對相關事項進行論證並接受諮詢,指導和監督學院教授委員會按章程開展工作。
(二)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全體委員投票,學校黨委常委會審批後產生。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
(三)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成都中醫藥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凡屬學術委員會應當審議的重要事務,學校決策前須先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委託學術委員會審議並決定。
(四)學校學術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校長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學校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實到人數的半數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五)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負責學術規範、學術道德、學術風氣的建設、仲裁與維護工作,按照《成都中醫藥大學學術道德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由相關學校領導和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教授代表組成。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製定學校學位授予辦法,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爭議等事項,負責研究生培養方案審定和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
第十四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是研究、指導、接受諮詢、審議和決策學校教學工作的組織,成員由相關學校領導、教學科研單位分管教學的負責人、與教學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授代表組成,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審議學校教學發展規劃、教學經費預算和教學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項,審議教學獎評定標準和辦法、教學改革項目管理辦法以及教學管理制度,評審各類重大教學項目。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學術組織,成員由相關學校領導、教授代表、各教學科研單位院長(主任)、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
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負責審定教授(研究員)職務,評審、評議或推薦其他專業技術系列職務。
第十六條 教代會
成都中醫藥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學校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代會代表由學校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教代會按照《成都中醫藥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開展工作,校工會為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節 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管理機構依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普通高等學校編制管理規程》等予以設定,主要包括教學管理、科研管理、學生管理、組織人事、思想政治、行政後勤、紀檢監察、民眾工作、外事交流等。
第十八條 教學、科研、業務部門及直屬單位等管理機構的設定或調整,由相應歸口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論證後提出申請,由組織人事部門研究,黨委常委會審批後,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管理許可權上報批覆或下達。其他管理機構的設定、調整,由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報告,黨委常委會審批後,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管理許可權上報批覆或下達。
第三節 學院
第十九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開展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工作。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可根據教學、科研的需要以及學校發展的具體情況,增設、變更、合併或撤銷學院。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職責。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學院發展規劃,進行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以及實施教學,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二)制定學院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管理學院人員、設備和資產;
(三)服務學生,負責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學院黨政領導、學院教代會主席、副主席和教授委員會主任委員等組成。按照其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院教授委員會是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和隊伍建設中重大治學事項的審議或審定機構,對重要的學術事項行使相應的審議或決定權,對學院其他事項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其委員原則上應具有教授職務或同等水平專業技術職務,由本學院教職員工民主推選產生,並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通過,接受同級黨組織和本學院全體教師的監督,受學校學術委員會委託,承擔相應職責;受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託,承擔審議本學院的學位評定、授予等事宜的職責。
第四節 科學研究及機構
第二十三條 科學研究是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職能。學校開展基礎科學和套用科學研究,開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創新團隊建設,注重科研人才培養,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加強和改進科學技術評價,激發廣大教師和科研人員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斷提升學校的學術影響力和競爭力。
科學研究機構由學校的學院、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組成,其主要職責是開展科學研究和交叉學科研究。
第五節 公共服務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共服務機構是學校的服務保障機構,為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播、黨政管理提供後勤服務、基礎建設、圖書情報、數字信息等保障工作,依據學校和部門的相關規章制度履行服務職能。
第六節 政黨組織
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政黨組織主要由學校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等組成。學校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黨內相關法規要求,設立黨的基層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按照相應的章程和規定開展工作。
第七節 群團組織
第二十六條 學校的群團組織主要由學校工會、共青團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四川中醫藥教育促進會(校友會)和僑台聯等組成,按照有關章程或規章制度開展工作。
第八節 監督機構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成都中醫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執紀問責的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監察、審計機關是學校行政監督的專門機構,按照監察、審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工作。
第九節 附屬醫院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附屬醫院有直屬附屬醫院、共建附屬醫院、非直屬附屬醫院等類型,其中非直屬附屬醫院由醫院和學校達成合作意向,醫院主動申報,學校組織專家組實地考察後,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後產生。附屬醫院的主要職責是承擔面向社會的醫療服務和預防醫學保健,承擔學校各相關專業學生的臨床思維及技能培養,承擔臨床課程的課堂教學,承擔科研合作及開展學術交流等。其日常事務,由醫院獨立運行。
第十節 其他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其他機構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基金會等,教育基金會制訂了《成都中醫藥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明確接受捐贈的程式、捐贈物的管理方法等。
第三章 學生
第三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獲得畢業證書,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獲得學位證書;
(二)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三)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和社會實踐;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五)申請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和其他形式的社會資助,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辯、申訴;
(七)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八)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堅持“讓學生明確發展方向、讓學生增強發展動力、讓學生得到發展機會”的素質教育理念,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並確定學校辦公室作為學生申辯、申述機構,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黨團組織等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三十四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三十五條 學校關心特殊困難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應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
第三十八條 學校支持學生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各類課外活動,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學生參加各類實踐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定。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按規定對教職工實行相應的聘用制度。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相應工作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七)就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盡職盡責,為人師表,維護學校利益;
(二)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規章制度;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學業務水平,自覺從事科學研究;
(五)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重視師資隊伍建設,支持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高專業水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尊重教師教學和科研創造性活動。學校根據辦學條件,穩步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生活與工作條件。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人員聘用、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學校內部收入分配堅持激勵導向原則、以崗定薪原則以及崗位管理與績效考核相結合原則,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學校的發展和財力,適時調整績效工資總量,建立增加教職工收入的長效機制。
第五章 學科建設與教育教學
第一節 學科專業
第四十五條 學校的主要學科門類為醫學。其中,主體學科有中醫學、中藥學、中西醫結合;其他學科有基礎醫學、臨床醫學、護理學、醫學技術、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以及藥學。學校涉及的其他學科門類有理學、工學、管理學、農學、文學、教育學,以及哲學、經濟學、法學等學科。
第四十六條 學校學科建設以國家優勢特色學科為龍頭、部省級重點學科為主幹、校級重點學科為基礎。根據社會需求和學校發展實際,學校的學科設定和調整可由學院提出並推薦、學校學術委員會評審、學校審定,按照國家學科學位設定和調整的規定報批或備案。
第四十七條 學校的主體專業為醫學類專業。其中,主幹專業有中醫學類、中藥學類、中西醫結合類;其他醫學專業包括臨床醫學類、護理學類、醫學技術類、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類、藥學類。學校涉及的其他專業有生物科學類、化學與製藥類、食品科學與工程類、生物醫學工程類、植物生產類、心理學類、體育學類、中國語言文學類、外國語言文學類、旅遊管理類、工商管理類、公共管理類等。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要求、社會需求和辦學實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對專業設定和機構進行評估、調整、報批和備案。
第二節 教育教學
第四十九條 學校的教育層次有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及專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包括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兩個層次。
第五十條 學校教育類型主要為全日制學歷教育,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第五十一條 學校根據各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的普遍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制訂和調整教育計畫,並按照教育計畫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五十二條 教學運行主要包括課程管理、考試管理、教材建設與使用管理、實踐教學管理、教學實驗室管理和校內外實踐教學基地管理等環節。其中課程管理包括開課計畫管理、選課、課表編制及課程調度等環節。
第五十三條 本、專科教學管理實行學校、學院、教研室三級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 研究生教學管理實行學校、學院、導師三級管理制度。其中,學術性學位研究生主要強化科學方法訓練和學術素養培養,專業性學位研究生主要加強臨床實踐教學和臨床能力培養。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學質量監控與評價體系,設立校院兩級教學督導組,全面開展教學督導工作。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全校學位的授予工作。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滿本專業培養計畫規定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對符合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相應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達不到要求的,學校根據情況發給相應的證書。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學校發展規劃,科學合理編制招生方案,並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領導全校招生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有關管理規定,制定學校學籍管理辦法,開展學籍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生就業工作指導機構,負責指導學生就業工作。學校定期開展畢業生質量跟蹤調查,收集、分析並反饋畢業生就業情況和發展狀況、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評價、對學校人才培養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六章 經費、資產和公共服務
第一節 經費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十一條 學校的辦學經費以財政撥款為主,並積極拓展其他經費來源。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預算管理制度,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和執行預算;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審計制度,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等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評價。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節 資產
第六十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的主要來源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確認為學校所有的資產。具體表現形態是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六十六條 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最佳化資源配置,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節 公共服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的公共服務主要包括校園基礎設施建設、校園文化建設、後勤服務管理、實驗平台建設、圖書情報資源建設、數位化校園建設等。
第七章 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託中醫藥教育資源和學科優勢,與國外、境外機構等開展多渠道的交流與合作。學校積極弘揚和傳播中醫藥文化,通過中外合作辦學和境外辦學、留學生教育等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動中醫藥教育國際化。
第六十九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台港澳事務辦公室經學校授權負責和協調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第八章 社會服務
第七十條 學校遵循學科及專業鏈對接產業鏈、經濟服務與文化服務並重、短期服務與長遠服務並舉、統籌規劃與重點關注相結合的原則為社會提供多元化服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提供社會服務的主要內容有:
(一)提供多形式、多層次的人才培養和技術培訓,包括管理幹部雙向掛職鍛鍊,專業人才的定向培養、聯合培養、專業進修、繼續教育、學歷教育、中醫系統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全科醫師培訓等;
(二)共建學生的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基地;
(三)通過建立遠程診斷、網路醫院、專家現場指導等多種形式促進非直屬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實習醫院等的建設;
(四)與政府、高校及科研院所、企業深度融合,建立協同創新平台,開展科學研究、促進成果轉化及中醫藥文化傳承創新等;
(五)積極發揮智囊團、思想庫作用,參與決策諮詢工作。
第七十二條 學校辦公室負責社會服務的溝通協調。主管校領導、項目負責人、學校辦公室、科技處或教務處等負責監督社會服務的落實。
第九章 文化傳承創新
第七十三條 學校把推進文化傳承創新作為學校的重要職能,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基本方針和發展道路,繁榮哲學社會科學,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繼承和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特別是中醫藥文化。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設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具有中醫藥特色的大學文化,以大學文化引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
第七十五條 學校充分發揮文化特別是中醫藥文化的育人功能,實現中醫藥文化建設與人才培養有機結合。
第七十六條 學校積極開展對外中醫藥教育和對外文化特別是中醫藥文化交流,提升中華民族文化特別是中醫藥文化的國際影響力,為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和推動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積極貢獻。
第七十七條 學校打造圖書館、博物館、校園景觀等各類校園文化載體,營造和諧、健康的具有中醫藥文化特色的校園文化環境。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為圓形,由核心圖案、中文校名與英文校名組合而成。
成都中醫藥大學章程
學校校徽
成都中醫藥大學章程
學校校徽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師佩戴的為紅底金字,學生佩戴的為白底紅字。成都中醫藥大學與校名標準組合(左右)包括:標誌與中英文校名標準字型組合。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長與寬的比例為3比2,標準大小為長240公分、高160公分,可放大或縮小,旗面採用玄色,象徵厚重、內涵、溫暖和積澱,中央分別印有校徽、中文校名全稱、校名英譯全稱。
成都中醫藥大學章程
學校校旗
成都中醫藥大學章程
學校徽章
第八十條 學校校歌為《成都中醫藥大學之歌》。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8月16日,校慶紀念日為10月末的星期五。
第八十二條 學校網址:……。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贊成通過,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審定,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生效,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如需修訂,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經校長辦公會審定,由學校黨委全委會通過後進行修訂。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校長辦公會提議,經學校黨委全委會通過後進行修訂。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與本章程相牴觸的校內其他規定,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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