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研究會概況,研究會章程,
研究會概況
四川省易學研究會主管部門是四川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中華易學文化首倡“易與天地準,故能彌綸天地之道”。提出了“易”文化深刻的哲學原理,深邃的科學原理和經世實用的社會學原理。
“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業。”“易”學中,飽含著中華民族復興,重新振興大業的深遠智慧。
四川省易學研究會成立於上世紀的一九九三年。學會由一大批四川省政府、成都市政府離退休老專家、老幹部、省市委黨校、四川大學、成都中醫藥大學、西南財大、電子科大等院校的教授學者和社會賢達,志願者人士組成。原有會員二百餘人。理事 人,秘書處 人。現任法人代表會長為謝永健先生。
四川省易學研究會堅持學術研究中的兩個反對,一是反對理論部聯繫實際的純學院傾向,二是反對易學研究的江湖習氣的社會濫觴。在學術上有所建樹的基礎上守住了民族傳統根文化的這個寶貴陣地。
二十年來,四川省易學研究會推出的專著:《周易見龍》。該書理論恢宏,不僅在全國乃至東南亞地區有著極大影響。獲得四川省社科聯學術二等獎,還受到原四川省委老書記,“易學”《道德經》《三海經》研究專家的楊超同志的高度讚賞,評之為:“易學在蜀,信言不誣。”學會的專家還從孔穎達研究發現的先後天八卦,六十四卦卦序的平衡對稱度問題入手。發現了“韋編三絕”一詞幾千年的理解錯誤。從而進行了旨在糾正有“韋編三絕”導致的卦序錯位,有效的運用計算機對《易經》六十四卦重排卦序,由此引起的一場具有顛覆性意義的研究勢必引起未來易學研究的大爭論。也勢必導致傳統文化與現代科學的新的大融合。其勢剛起。還有一些專家從認識論,科學原理對照入手,發表了《新世紀科學學學科分野的重判》和《東西方科學認知體系對照表》。以此為代表的系列研究對四川省易學研究會的學術發展起著一定指導作用。
在社會學方面。四川省易學研究會擁有一大批從事科學決策,預測學方面的專家和從事環境地理風水學方面的專家,還有一批從事傳統文化與現代心理學結合的專家與志願者。這批老、中青結合的專家隊伍學識淵博,品行高尚,長期以來為社會、為企業、為大眾出謀劃策,排憂解難。深得社會大眾的好評。
在此基礎上我會長期開展了三項活動:
其一,易學研究。我會在原社科大樓(成都市金絲街22號)設辦公基地,每天有人值班,接待四方來賓,共同研究易理、術數,續演聖人之道:辭、變、象、占。同時深入參完佛儒道文化,提高學會成員自身素質修養、品位。
其二,易學沙龍。我會為廣大易學愛好者開辦易學沙龍活動每月一次(第三周星期六下午);易學研討會每周一次(星期一下午)。完全免費,歡迎大家光臨指導。
其三,易學培訓。我會將陸續邀請資深專家學者,舉行易經講座、繫辭解讀,開辦易道管理、易道行銷、識人用人、八卦心理、六爻演繹、四柱探源、梅花易數、風水堪輿、奇門遁甲、鐵板六壬學習班。
回顧過去一年的工作,四川省易學研究會為推動社會的和諧發展做了許多積極的工作,尤其不能忘懷的是:2008年“5.12”特大地震發生後,易學會組織了心理諮詢師30餘人,組成心理諮詢隊伍投入賑災工作,為災區民眾提供震後心理救助,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應,受到了省社科聯和省團委的褒獎。易學會還組織心理諮詢師設立免費心理諮詢室“心齋”,一年來接待了許多的諮詢者,有效地為他們排除了各種心理障礙,解決了許多心理問題,為和諧家庭、和諧社會的發展盡到了相應的社會責任。
在新的一年裡,學會開辦了六爻、四柱學習班及各類易學沙龍活動。每周六下午舉辦普及易經基礎知識講座,內容豐富,涵蓋八卦、命理、風水、奇門、相學、姓名學、擇日學等等。學會還常年開辦各類周易數術及風水學習班,讓更多的人掌握先賢的智慧,使社會更和諧、人類更文明。
四川省易學研究會將發揮六大功能:
1. 學習易學與傳統文化的課堂
2. 研究易學與中華傳統文化的智囊
3. 交流中華傳統文化心得體會的沙龍
4. 聚集易學與中華傳統文化人才的家園
5. 運用易學與中華傳統文化服務於社會
6. 探討國學精神,推廣傳統文化
一如既往地團結社會各界易學團體和易學愛好者,倡導以科學精神和方法,推動易學原典研究和套用,從事各種易學研討活動,弘揚易學文化中的優秀傳統,探討易學思維與當代科學相結合的途徑,促進人類文明建設。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會名稱:四川省易學研究會
第二條 學會的性質:本學會是四川省易學研究者的民眾性的社會團體,由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社會各界易學研究者組成,具有學術性、專業性、普及性等特點,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的四川省一級社會科學組織。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團結省內外廣大易學研究者、愛好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組織全社會易學愛好者,對易學進行多學科、多層面的哲學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研究與套用。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住所:成都市金絲街22號社會科學大樓6F
第五條 註冊資金:3萬元
第六條 法律地位:獨立法人社團,省一級學會。
第七條 登記機關:四川省民政廳。業務主管部門:四川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專家學者和廣大易學研究者,積極投身於易學哲學性、科學性與社會套用性的思想理論研究和套用;
(二)闡發易學在我國思想、文化科技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弘揚中華傳統文化,促進易學研究沿著健康軌道發展;
(三)辦培訓班、講座班,普及易學基礎知識,開展學術討論;
(四)積極參與國內國際的學術交流,推動易學研究的發展;
(五)正本清源,消除利用易學易經名義進行的不法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學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易學研究與套用方面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大專或相當於大專以上學歷,或有初級以上職稱,並具有一定的易學基礎與易學研究能力的易學研究者。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兩名以上會員或一名理事介紹;
(三)經會長批准;
(四)由學會頒發個人會員證或團體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的活動;
(三)取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被推薦出席國內外重要學術會議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義務:
(一)執行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提倡科學、反對封建迷信。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學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在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理事人數較多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學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三)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 學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特殊情況的,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機關審批。
第二十八條 學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學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學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會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章程修訂稿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