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事業預算外資金是不納入國家預算,由地方、農業部門、農業企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的財政資金。農業預算外資金有四個主要來源:(1)從開展農業事業活動中組織的收入,不納入國家預算,由主管部門與單位自行安排支出。(2)在統一政策標準規定下收取,並按規定用途使用的收入,如育林基金、灌區水費等。
農業事業預算外資金是不納入國家預算,由地方、農業部門、農業企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的財政資金。農業預算外資金有四個主要來源:(1)從開展農業事業活動中組織的收入,不納入國家預算,由主管部門與單位自行安排支出。(2)在統一政策標準規定下收取,並按規定用途使用的收入,如育林基金、灌區水費等。
農業事業預算外資金是不納入國家預算,由地方、農業部門、農業企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的財政資金。農業預算外資金有四個主要來源:(1)從開展農業事業活動中組織的收入,不納入國家預算,由主管部門與單位自行安排支出。(2)在統一政策標...
第四條 農業事業費的主要來源:(一)各級財政部門核撥的財政補助收入。(二)從財政專戶核撥以及經財政部門批准留用的預算外資金。(三)農業事業單位開展有償服務和綜合經營取得的收入用於彌補農業事業費不足部分。(四)農業事業單位取得的其他方面收入。第五條 農業事業費按支出性質分為農業事業單位人員機構經費和...
國家預算外資金指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國家預算,由地方、部門和單位自收自交、自行管理使用的那一部分財政資金。它是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國家批准設定的。包括:(1)地方財政部門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其他資金。如工商稅附加、農業稅附加、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等附加收入、地方財政其他資金如縣辦...
預算外資金分布在我國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從預算外資金的所有權來看,即有地方各級政府管理和支配的,又有各部門和單位自收自支的。因此,預算外資金審計的對象,即包括各級政府的預算外資金收支,又包括各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2、審計內容的多樣性 過去,我國預算外資金的規模幾乎與預算內資金並駕齊驅。
預算外支出是指不列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財政支出,資金來源的不同和支出用途的不同。資金來源和用途 1 因其資金來源的不同和支出用途不同,管理方式亦不同。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直接管理的各項地方附加,主要用於補助、興辦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小型企業、農田水利建設、農村公益事業、城市公用事業的修建維護及地方國有企業固定...
主要有:①1983年財政部發布的《預算外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預算外資金的範圍、管理原則和報表制度等。②1986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規定了預算外資金的概念、範圍和管理形式。並對預算外資金項目由財政部規定、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以及實行計畫管理等作了規定。③1988...
國營農業事業單位是指由國家舉辦的、為農業生產建設提供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這些單位按隸屬關係可劃分為中央級農業事業單位和省、地、縣所屬的地方農業事業單位。管理內容 包括:①預算管理,即確定經費預算管理形式和編制預算,據以對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所需的資金來源與運用進行管理和監督。②定員定額...
財政支農資金是指國家財政用於發展農業的支出。包括國家對農墾、農 (牧) 業、林業、農機站,水產、氣象等企事業單位和國家興辦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基本建設投資,農林企業流動資金,農林水利氣象事業費,支援農村集體 (戶) 的各項生產支出等。財政支農資金來源渠道既有國家預算資金,又有地方預算外資金。從體制上看包括...
發展農業支出國家財政預算為了發展農業撥付給相關項目的資金支出。發展農業支出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農業部門和農戶自身的積累,國家投資只應發揮輔助作用。就政府發展農業支出的資金來源看,有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還有經營性的周轉資金。此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價格、信貸等各種經濟槓桿對發展農業進行支持,促進農業發展。我...
第七條省級財政預算內資金按下列比例確定農業投資:(一)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占基本建設投資總額的23%以上;(二)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和各項農業事業費的增長幅度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同時省財政當年增收部分要劃出10%以上用於農業;(三)農業科技三項費用占科技三項費用總額的37%以上;(四)農業企業技術改造...
6)審查預算外收入是否合規、合法,有無通過非法手段將國家撥付的專項資金或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等;(7)審查事業單位的分配,是否貫徹執行了國家、集體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兼顧的原則;(8)審查各項專用基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是否有擠占挪用的現象,並考核資金的使用效果;(9)審查在組織開展農業事業...
第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或部門安排的農業開發等項目,本市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及時足額安排配套資金。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籌集農業項目的預算外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資金。第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完善農業發展基金,建立...
財政預算外資金的範圍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 這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收取的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主管部門集中的收入 這是指主管部門(包括代行政府職能的行業組織)依照國家的規定,從所屬事業單位(包括所屬服務中心及下屬單位)和社會團體中集中的管理費用和其他資金。鄉鎮自籌統籌收入 這是...
(五)農業企業挖潛改造資金應當占財政支出挖潛改造資金的百分之十以上。農業比重小的市轄區,在保證財政每年對農業的投入穩定增長的前提下,其經常性的農業投資可以根據本地情況確定適當比例。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提取、籌集用於農業項目的預算外資金、扶貧資金,安排以工代賑...
第十四條 禁止用預算外資金從事股票、期貨、房地產等交易活動。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以外的預算外資金,應根據設立該項目的用途安排使用;確有結入的,財政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財政隸屬關係統籌調劑使用,統籌調劑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農業、教育、科技財政預算支出沒有達到法律規定增長比例的,...
(二)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三)農副產品加工業和利用當地資源優勢的鄉鎮企業;(四)國有農業企業和事業單位發展多種經營;(五)農業產業化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六)適合支農周轉金支持的其他農業項目。第十八條 用於農業項目的預算外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資金和以工代賑資金,按照國家和省的...
二、第二條修改為:“預算外資金是指各單位根據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其範圍:(一)財政預算外資金,包括各項附加收入和按規定在國家預算以外集中的企業、事業收入等。(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包括各種事業性收費、業務服務...
三、各級地方政府一定要把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增加農業投入的政策落到實處。各項新增支農資金,在年初安排預算時,要逐級加以落實。四、採取上述措施後,原來用於農業的各項支出不得減少,能增的要儘量增加。地方財政安排的農業事業費和支援農業生產支出在本地區財政支出中的比重,在近幾年內要逐年有所提高。所有新增加...
第六條市、州(地區行政公署)、縣(市、區)人民政府經常性的農業投資,參照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執行。第七條國家安排的農業開發等項目,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籌集農業項目的預算外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資金和以工代賑資金。第...
四、農業發展基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納入各級預算管理,列收列支,全面反映。收入按計畫數編列,分別反映在國家預算有關收入科目。支出按計畫數掌握,按收入入庫進度撥款,在國家預算支出科目的“農業發展專項基金”“款”中反映。在年度執行和年終財政決算中,只列報預算內資金安排的支出,不包括用預算外資金安排的支出。
嚴禁將發展生產和事業的預算外資金用於發放獎金、補貼、津貼或者實物。第二十六條在保證存款單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財政部門可以周轉使用財政專戶儲存的間歇資金,支持生產和事業發展。第二十七條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在保證存款單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年終結餘部分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集中部分資金用於...
第七條市、區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家業承包都應逐年增加農業投資,建立以財政資金為導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資金為主體,信貸資金、社會資金和利用外資為補充的農業投資體系。第八條市、區市縣本級財政預算內農業生產支出、農業綜合開發支出、農業基建支出、農業科技三項費、農業事業費的預、決算...
第四章 農業資金的管理 第十八條對農業投資應加強巨觀協調,實行計畫管理,統籌安排,保證重點,講求實效。第十九條各級計畫部門負責對農業基本建設投資的管理:(一)編制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規劃和提出年度農業投資計畫;(二)提出農業基本建設投資的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三)制定預算外資金投向農業的工程項目;(...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預算外資金管理,控制預算外資金規模,增強各級人民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內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人民政府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
(九)應由正常的基本建設投資、事業費和其他經費安排的支出;(十)購買禁購和控購商品;(十一)彌補財政支出。第七條 農業發展基金中的預算內資金,由各級財政納入預算,作為專項資金管理,列收列支,先收後支。除第三條中第六、七、九項資金列入預算外科目外,其餘(不含世界銀行貸款)均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有...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提高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效益,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預算外資金是指各地區、各部門,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行政單位根據國家財政、財務制度的規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不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資金。第三條 凡我省有預算外資金...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的預算外資金支出包括:(一)彌補本單位的行政事業經費的不足。(二)修理維護支出。(三)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增補自有流動資金。(四)科技三項費用支出。(五)上交獎金稅、建築稅。(六)自籌基本建設支出。(七)獎金、福利支出。(八)按國家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的其它支出。第十三條 國營...
《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在1997.05.2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外資金收支行為,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預算外資金,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收取、...
第一條 為強化預算外資金管理,理順分配關係,增強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和國家財政部、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
第二條預算外資金是根據國家財政、財務制度規定,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財政資金。主要包括:(一)地方財政部門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和按國家規定集中的各項資金;(二)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掌握使用的不納入預算的資金;(三)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各種專用基金、利潤留成及主管部門提取的管理費;(四)地方及其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