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貴州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預算外資金包括:
(一)各地區、各部門,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行政單位根據國家財政、財務制度規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資金。
(二)屬於全民所有制全資投資興辦的預算外企業按規定提取安排使用的各種專項基金和稅後留利。
(三)縣以上供銷合作社提取、安排使用的各種專項基金和稅後留利。
第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國營企業、事業、行政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預算外資金所有權、使用權不變,仍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各單位所有使用, 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平調。
第二章 預算外資金收入
第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預算外資金收入包括:
(一)農牧業稅附加、城市公用事業附加以及其它列入預算外管理的附加收入。
(二)集中企業的收入(含集中的折舊基金)。
(三)集中事業單位的收入。
(四)區鄉預算外收入和自有資金收入。
(五)其它預算外收入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包括:
(一)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入。
(二)經過批准收取、提成的各種專用基金。
(三)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用預算外收入建立的專項基金。
(四)行政、事業單位其它預算外收入。
第六條 國營企業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包括:
(一)用企業留利建立的各項專用基金。
(二)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各種專項基金。
(三)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和租賃收入。
(四)其它預算外收入。
第七條 國營企業、事業單位的管部門預算外資金收入包括:
(一)國家規定收取、提成的各種專項基金和收入。
(二)集中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留利或收入。
(三)批准收取的各種管理費收入。
(四)組織各種經營服務收入。
(五)其它預算外收入。
第八條 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所收取的費用。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九條 行政事業經費必須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省政府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審批;重要的報國務院審批。省以下需要增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及範圍確定,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或由其授權的地、縣財政局、物價局審批;重要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行政事業單位性收費經批准後,由收費單位向物價部門領取收費的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或或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同意印製的收費收據,按批准的範圍和標準收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增設項目、擴大範圍、提高標準或使用除省財政廳統一印製以及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同意印製以外的收據。
(三)各級領導機關和職能部門份內的工作,不得搞有償服務,變相收費。
(四)對違反財政、物價部門規定 ,擅自收費、攤派和罰款的非法所得,原則上應退還交費者;確不能退還交費者的,一律沒收上交同級財政部門。違反物價管理的非法所得,由物價部門查處;不用省財政廳制定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同意制定的收費收據的非法所得,由財政部門按有關法規查處。對個人無據收費,除追繳非法所得外,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預算外資金收入
第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國營企業、事業、行政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按照“先收後用,量入為出,講求使用效益”的原則安排使用所有的預算外資金,必須按規定列入國家統一規定的預算外支出科目。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的預算外資金,主要用於城市維護、農村公益事業以及所屬企業的挖革改支出。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的預算外資金支出包括:
(一)彌補本單位的行政事業經費的不足。
(二)修理維護支出。
(三)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增補自有流動資金。
(四)科技三項費用支出。
(五)上交獎金稅、建築稅。
(六)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七)獎金、福利支出。
(八)按國家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條 國營企業預算外資金支出包括:
(一)彌補企業盈虧包乾不足。
(二)修理維護支出。
(三)增補企業自有流動資金。
(四)科技三項費用支出。
(五)交納獎金稅、建築稅。
(六)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七)獎勵、福利支出。
(八)按國家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的其它支出。
第十四條 國營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預算外資金支出包括:
(一)國家規定的各種專項支出。
(二)修理維護支出。
(三)交納獎金稅、建築稅。
(四)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五)獎勵、福利支出。
(六)按國家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的其它支出。
第十五條 凡有預算外資金的單位,必須按國務院檔案規定,繳納國家規定繳納的基金和按期完成國家派購的國債任務。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用於彌補行政、事業經費不足的比例,必須按國家現行財政財務制度有關規定辦理,個別單位執行確有困難的,可商同級財政部門辦理。
第十七條 基本折舊基金套用於更新改造,一般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某些項目確因需要把更新改造與基本建設結合進行的,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可以將兩種資金結合使用。但要分別記帳。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財政、國營企業、事業、行政及其主管部門的各種預算外資金,都有特定的用途,必須按國家財政、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安排使用,不能挪作他用,嚴禁將生產性資金用於非生產性支出。
第四章 預算外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責:
(一)組織所屬地區、部門、單位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
(二)審查批准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收支決算。
(三)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及執行情況。
(四)分析研究解決本地區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上存在的問題,搞好預算外資金的調控管理。
第二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要組織領導和支持本單位財務部門貫徹執行有關預算外資金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管好本單位預算外資金。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
(二)布置同級各部門、各單位按規定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執行情況和全年決算並進行審核彙編,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上級財政部門。
(三)審批、審核同級各單位、各部門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 、決算,並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門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財務機構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
(二)按照國家有關制度的規定提留、收取和安排使用好預算外資金。
(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編報本系統、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
(四)各單位財務部門應定期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及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統計人員應忠於職守,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搞好本單位、本部門預算外資金的核算和統計。
第二十四條 審計部門對預算外資金審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財政預算外資金的審計,可由同級審計部門審計,也可由上一級審計機關組織審計。
(二)對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審計時,要對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進行審計。
(三)對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應把各種預算外資金列入審計內容。
(四)國營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進行承包經營經濟責任制審計時,審計部門也要對其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五)有預算外資金單位的領導人離任時,審計部門應對該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六)審計部門對各級財政、國營企業、事業、行政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預算外資金審計,揭露的問題應在審計報告和審計結論、處理決定中反映,重大問題應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各級銀行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責是:
(一)監督各單位、各部門預算外資金核算。
(二)監督預算外資金使用。
(三)與財政部門密切配合,引導好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控制不合理的支出,積極搞好財政專戶儲存工作。
第二十六條 預算外資金收支科目按照財政部或財政部委託各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科目執行;各級財政部門、各單位財務機構要按照規定收支科目核算和編報有關報表。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各部門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要同預算內資金區別開來,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列收列支,不得私存私放。嚴禁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以及將預算外支出轉為預算內支出。
第二十條 各類預算外資金收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財政部門的預算外資金收支,由同級財政部門編制年度收支計畫,進行統一管理,統籌安排。
(二)各行政單位和企業主管部門按規定範圍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 ,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
各事業單位按規定範圍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查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三)國營企業的預算外資金,由企業編制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畫 ,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專戶儲存”,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按財政“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方式進行管理。
(二)行政事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的,財政部門應通知開戶銀行直接將其預算外資金劃轉到“財政代管專戶”儲存。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資金性質,按照銀行業務分工,就近就地在銀行開設“財政代管專戶”,方便單位存入和支取。
(四)實行“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收入起存金額由各級財政部門制定。
(五)應實行“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原則上按月向“財政代管專戶”交存:
1.全額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預算外收入,原則上按全額交存。
2.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取得的事業收入,按提取建立的各項基金交存。
3.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取得的事業收入,按扣除規定列支的成本(費用)和稅金後的淨收入交存。
第三十條 企業主管部門從企業提取的各項收入,原則上也應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按全額交存財政代管專戶。
第三十一條 要保護“專戶儲存”單位的既得利益。實行“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原來計息的,專戶儲存後仍要計息。所得利息仍為原單位所有,作為增加“專戶儲存 ”資金處理。新開展“財政專戶儲存”工作的地區,也照此辦理。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主管部門“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對用於固定性支出的,要按季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用款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批准後即可動用;對用於維修等臨時性開支的,單位可編報臨時用款計畫,按上述程式經審核批准後,可隨時動用。審批單位收到用款單位用款計畫7天后,不予答覆的,視同批准用款。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銀行、審計等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做好預算外資金專戶儲存工作。對支出計畫審批撥款不及時,影響單位用款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營企業的預算外資金,原則上應採取“計畫管理、政策引導”的方式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地各主管部門根據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用預算外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和購買商品房,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部門、各單位用預算外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和購買商品房,要按“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辦理。
(二)用預算外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和購買商品房的單位,應根據資金來源,經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再送同級計畫部門辦理立項手續。
第五章 獎 懲
第三十六條 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遵守執行情況,應作為單位和個人工作考核指標之一。對嚴格遵守《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 。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除本實施細則已有規定的外,分別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徵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單位的處罰和對責任人員的罰款,由進行檢查的審計機關或財政機關作出決定;對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由進行檢查的審計機關 或財政機關提出建議,按照國家行政工作人員獎懲規定或者企業職工獎懲規定,由有關部門作出決定。
第三十九條 單位交納的罰款,企業在留成利潤中支付;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外資金或者包乾結餘經費中支付。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
(一)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自己主動查出,並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
(二)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認真檢查錯誤,並及時採取補求救措施的。
(三)有其他可從輕或免於處罰情節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交通部門的實行辦法由省財政廳根據本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商省交通廳另行制定,但其預算外資金,原則上應實行專戶儲存。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