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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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招標組織形式分為委託招標和自行招標。其中委託招標,是指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自行招標,是指招標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辦理和完成招標項目的招標任務。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能力,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條 招標投標活動的基本程式是:(一)提出申請招標人在項目確定並履行審批(核准)手續後向縣招標辦提出招標方案和招標申請,由縣招標辦依法核准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招標事項一經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二)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在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路上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向合格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檔案和相關資料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可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檔案,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四)編制並發售招標檔案招標人或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並按規定和項目管理許可權於發售前分別報行業招標辦和縣招標辦備案。招標檔案應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即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五)組織合格的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並對相關問題作出說明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對潛在投標人提出的疑問,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 (六)開標、評標和定標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及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參加,並應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地點公開進行。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成員應當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並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推薦一至三人並排序作為中標候選人提交給招標人,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應從收到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十天。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招標人與中標人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行業招標辦和縣招標辦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及簽訂的契約。
第四章 行政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職責分工:(一)縣招標辦負責本縣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與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配套規定,依照審批許可權核准建設項目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範圍,指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報刊、信息網路或其他媒介,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招標投標過程中各有關行政監督執法部門招標投標執法情況進行監督,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二)縣建設局負責本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及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三)縣監察局負責對同級行政監督執法部門的招標投標執法行為進行監察,對違紀違法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視其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縣審計部門依法對本縣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四)縣財政、國土、交通、工商、水利、衛生、教育、工業、農業、林業、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執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縣招標辦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處罰:(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招標無效,並處項目契約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二)應當履行核准手續而未履行的,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內容進行招標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招標無效。(三)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未依法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布招標公告不符合要求的,招標無效,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四)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撤銷核准檔案。(五)項目應報各級政府核准而未申報,或雖已申報但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以及未按項目核准檔案要求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六)重點項目中違反招標投標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中標無效、招標無效,通報批評,並責令停業整頓。(七)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八)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九)凡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法律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縣範圍內的國家、省、市級重點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依照本辦法執行,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縣以前發布的有關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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