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超500次

轉發超500次

轉發500次只是誹謗罪的入罪條件,並非尋釁滋事罪的入罪條件。後者的入罪條件是“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特案,法釋,

特案

2013年09月17下午,甘肅省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初三學生楊某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拘,楊某曾發微博質疑該縣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內情。昨天,該縣發布官方訊息稱,命案死者確係高墜致顱腦損傷死亡,已對該案中利用網路平台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人員給予治安處罰(其中行政拘留1人,罰款5人),對情節嚴重,發帖轉載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法釋

誹謗的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屬於情節嚴重,認定為犯罪;後果標準,行為人實施誹謗,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不論網帖內容被點擊和轉發的次數是多少,就構成誹謗罪。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