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7甘肅國中生髮帖被刑拘事件

9·17甘肅國中生髮帖被刑拘事件

楊某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被刑拘。此前,楊某發微博質疑該縣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2013年9月20日,張家川縣公安局發布對此案的情況說明,稱楊某散播謠言、煽動民眾遊行,嚴重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據此對楊某涉嫌尋釁滋事立案偵查。2013年11月14日,甘肅被拘少年申請刑事賠償7元,控告辦案人刑訊逼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9·17甘肅國中生髮帖被刑拘事件
  • 發生時間:2013年9月17日
  • 地點:甘肅省回族自治縣張家川鎮中學
  • 事件類型:刑拘事件
事件回顧,事件進展,調查核實,各方表態,社會評價,

事件回顧

2013年9月12日,根據甘肅張家川警方發布的情況說明,張家川縣張川鎮一KTV歌廳從業人員高某非正常死亡。在案件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為查明死因,多次要求家屬配合屍檢,均遭到死者家屬無理拒絕。在高某死因未確定的情況下,楊某於9月14日中午在其微博、QQ空間發布所謂高某死亡真相誤導民眾,造謠發布“警察與民眾爭執,毆打死者家屬”、“兇手警察早知道了”、“看來必須得遊行了”等虛假信息煽動遊行,導致高某系他殺的言論大量傳播。
2013年9月14日,據楊父稱,楊某在微博發布訊息稱,“9·12案發後警方不作為,且多次與民眾發生爭執甚至毆打死者家屬”。據警方稱,部分社會閒散人員轉載、瀏覽楊某QQ空間信息後聽信誤導,糾集數十人在案發現場呼喊口號,散布關於高某死因的虛假信息,致使案發現場數百民眾聚集,交通堵塞,現場失控,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嚴重干擾公安機關依法辦案。一些社會閒散人員在死者家屬的帶領下打橫幅到縣行政中心鬧訪,後被警方勸離。
2013年9月14日下午,據警方稱,為避免事態擴大升級,張家川縣公安局決定依法對高某屍體強制屍檢,並結合調查取證、現場勘查屍體檢驗、調取相關視頻資料等大量事實證據,確定高某系高墜致死,排除他殺。死因通報後,其家屬對公安機關的結論無異議。當晚,據楊父稱,楊某再發微博,稱“警方強行拘留死者家屬,與民眾發生衝突”。
2013年9月15日,據警方稱,楊某仍繼續在其QQ空間、微博發布不實信息誤導輿論。晚,據楊父稱,楊某又發微博稱,“鑽石國際KTV(案發地)的法人代表是張家川縣法院的副院長蘇建”。張家川縣法院辦公室負責人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院沒有叫蘇建的副院長,KTV的法人代表是縣法院一名副科級幹警的妻子。
2013年9月17日,據警方稱,由於楊某散布謠言、煽動民眾遊行,嚴重地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同時給公安機關在處理高某非正常死亡一案過程中帶來極大被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據此,警方對楊某涉嫌尋釁滋事案立案偵查,並將楊某依法刑事拘留。楊父稱當日下午,正在學校上課的楊某被警方以尋釁滋事罪的名義帶走。此案正在偵辦之中。

事件進展

2013年9月19日,甘肅省張家川回族自治縣發布官方訊息稱,命案死者確係高墜致顱腦損傷死亡,已對該案中利用網路平台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人員給予治安處罰(其中行政拘留1人,罰款5人),對情節嚴重,發帖轉載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楊某)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9月20日凌晨,甘肅省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公安局官方微博發布說明,稱9月17日被刑拘的該縣國中生楊某散布謠言、煽動民眾遊行,嚴重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給警方在處理高某非正常死亡一案過程中帶來極大被動,造成惡劣影響,警方據此依法對楊某涉嫌尋釁滋事立案偵查,並於9月17日將楊某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9月20日7時,新京報記者查看楊某微博,發現相關內容已刪除。楊某的父親告訴新京報記者,他正在聯繫律師商討申訴事宜。
2013年9月20日下午,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誓華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他已接受楊某父親委託,成為楊某的代理律師,為此案做辯護。王誓華表示,楊某還是未成年人,他會抓緊時間會見楊某,了解他發微博時的心理情況。
2013年9月21日1點,中國新聞網轉載京華時報文章《甘肅警方稱造謠被拘國中生煽動遊行 律師吁拿出證據》。
2013年9月21日2點,新華網、中國新聞網轉載新京報文章《甘肅被刑拘國中生父親:兒子發微博是出於正義感》。
2013年9月22日,國中生楊某的代理律師王誓華告訴記者,楊某被羈押於張家川縣看守所,他和楊某的父親從早晨9時在看守所要求會見楊某,但被拒絕。
2013年9月23日凌晨1時許,楊某代理律師王誓華稱,已經接到了從看守所被釋放的楊某,回到其父親老楊居住的賓館。從甘肅省公安廳獲悉,經甘肅省公安廳天水市公安局聯合工作組對張家川縣楊某涉嫌尋釁滋事案調查核實,鑒於楊某系未成年人以及歸案後的悔罪表現,決定撤銷刑事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行政拘留7日。
@央視新聞/新華網供圖@央視新聞/新華網供圖
甘肅省公安廳表示,撤銷楊某的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拘留,是鑒於楊某系未成年人以及歸案後的悔罪表現,本著對其“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依規處理。
楊某的另一名代理律師游飛翥表示,儘管當地警方將刑事拘留改為行政拘留,這一處罰措施仍然不恰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游飛翥表示,家屬和律師們認為,依據掌握的情況來看,國中生楊某是無罪的。
小楊凌晨獲釋小楊凌晨獲釋
2013年09月23日晨,少年楊某獲釋。
甘肅張家川警方刑拘16歲少年事件引起關注後,另一則訊息引起關注。武威市中級法院官方網站公布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該法院認定天水市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公安局局長白勇強在1995年至2005年期間,以拜年等名義送給天水公安局原副局長史居平人民幣5萬元。
2013年09月23日23時34分深夜,張家川縣政府門戶網發布訊息稱張家川縣委召開常委會議,根據市紀委建議,決定停止白勇強擔任的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
2013年09月24日,張家川回族自治縣縣委表示,該縣公安局長白勇強被停職與原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長史居平案有關,與中學生涉嫌尋釁滋事案無關。
局長免職局長免職
2013年10月底,楊輝由張川鎮中學轉到天水市育生中學。
2013年10月29日,開始到育生中學上課。
2013年11月14日下午,甘肅張家川被拘少年楊輝向張家川縣公安局申請刑事賠償。楊父楊牛胡稱,兒子被拘7天,他們要求象徵性賠償7元。當天,楊父與代理律師游飛翥前往張家川縣檢察院,對涉嫌刑訊逼供的警方人員提出控告。游飛翥稱,2013年11月15日將就行政拘留決定向天水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
2013年11月14日,天水市育生中學給其楊輝家長打電話,讓家長把他領回去,稱“上面給的壓力太大”。
2013年11月15日,楊輝去學校上課,校方稱這是讓他最後一天來上課。
2013年11月18日早上7:30左右,楊(音)姓副校長到教室找到他,把他帶出了校園,讓他以後“別來了”。
2013年11月18日,甘肅張家川縣發帖被拘少年楊輝的代理律師游飛翥發微博稱“今晨,甘肅天水楊同學就讀的學校以各方面壓力太大為由,禁止滑鼠少年進入教室”。甘肅省教育廳官方微博隨後回應稱“已責成天水市教育局立即核查”。游飛翥於12:02分發出上述微博並@甘肅省教育廳。甘肅省教育廳於12:39分回應稱:已關注。我們已責成天水市教育局立即核查。接受義務教育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和責任,學校的根本任務就是教書育人,只有不會教的老師,沒有教不好的學生。
2014年7月10日,甘肅張家川發帖被拘少年楊輝(化名)申請國家賠償一案,將在天水市中院開庭質證,其起訴張家川公安局違法行政拘留案,7月11日將在天水市麥積區法院開庭。

調查核實

甘肅省及天水市公安機關組成工作組調查
2013年9月12日6時17分,張家川縣張川鎮發生一起意外死亡案件。經張家川縣公安局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屍體檢驗,認定排除他殺,死者高某系高墜致顱腦損傷死亡。
2013年9月14日、15日,網民“騷年少玩杜蕾斯”、“輝哥”就高某意外死亡先後多次通過QQ空間騰訊微博編造虛假信息質疑高某死因,並發布“看來必須得遊行了!”等煽動性言論。其編造的虛假信息被大量轉發,引發一些民眾被誤導參與聚集。
經公安機關調查,網名為“騷年少玩杜蕾斯”、“輝哥”的楊某,是張家川縣某中學初三學生,16歲,2012年9月曾因盜竊機車被公安機關查獲,由於不滿16周歲未予處罰。
2013年9月17日,張家川縣公安局對楊某依法進行傳喚訊問,楊某承認其利用網路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並發布煽動遊行言論事實。當日,楊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依法刑事拘留。
針對媒體、網站普遍關注的情況,甘肅省公安廳高度重視,2013年9月20日,省公安廳會同天水市公安局組成聯合工作組赴張家川縣開展相關調查核實工作。
經工作組進一步調查核實,楊某通過QQ、微博編造、散布虛假信息,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涉嫌尋釁滋事。但鑒於楊某系未成年人,且能夠積極配合調查,悔罪態度誠懇,情節較輕,經省市縣公安機關研究決定,依法撤銷刑事案件,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各方表態

回應失學:可辦手續借讀
天水市秦州區教育局經調查後稱,2013年10月29日,秦州區育生中學一楊姓副校長受其表弟之託,在沒有請示校長、沒有履行任何程式、沒有任何借讀手續的情況下,輕信楊某父親所謂因其工作調至市區需孩子借讀為由的謊話,擅自作主、私開證明,將原張家川縣張家川鎮中學初三學生楊某接收到秦州區育生中學借讀,該生到校後正常上學。
育生中學該楊姓副校長知情後,因其擅自安排楊某借讀深感緊張,加之楊某家長遲遲不能提供其承諾的工作調動證明,深感壓力巨大,又私下和楊某家長聯繫做工作,讓楊某儘快返回原校就讀,以圖掩蓋其私自安排借讀生的錯誤行為。楊某父親表示同意,並出具了為該副校長推脫錯誤責任的所謂書面說明:“現楊某離開育生中學,與育生中學沒有任何關係”。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才發生了網傳楊某18日早上離開學校的一幕。
經核查後,秦州區教育部門表示,楊某可在秦州區育生中學繼續借讀,並需補辦正式借讀手續,也可返回原張家川縣張家川鎮中學就讀。
家屬回應:楊某並非謠言製造者
不知道孩子行政拘留7天到底是犯了什麼法,目前我最關心的,是孩子這次的經歷和打擊,會不會影響他以後的生活。——楊某父親
對於警方的指控,楊某的父親楊牛胡認為,楊某發布這些訊息之前,縣城的許多居民都知道這些訊息,都在傳播,楊某並非這些信息的製造者。他還提到,警方曾於2013年9月18日在網上發布的通報中稱,“死者家屬主觀臆斷並利用他人炮製輿論散布死者高某系他人毆打致死並拋屍,以此誤導民眾,混淆視聽,嚴重干擾公安機關依法辦案”,也能證明楊某並非謠言製造者。楊牛胡稱,他們家與死者高某家並無關係,雖然兒子發了微博“看來必須得遊行了”,但並不能說明他兒子就是遊行的組織者,“這件事(煽動遊行)肯定有很多證人,等律師介入此事了解情況後,就會有一個真相”。
律師回應:警方需拿出煽動證據
即便楊某發布的微博被轉發了500次,也不能認為就構成了犯罪,這要看微博信息與造成的後果是否有直接關聯性。——楊某的代理律師王誓華
2012年9月20日下午,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誓華接受楊某父親楊牛胡的委託,擔任楊某的代理律師。王誓華認為,楊某“看來必須得遊行了”的說法,只不過是未成年人在思維不完善狀態下的推測,充其量是表達這名國中生對這件事的看法,並非號召大家去遊行,警方指稱楊某煽動遊行要拿出證據。他表示,從網上披露的信息來看,楊某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他將儘快趕赴甘肅張家川縣,會見當事人,了解詳細情況,對此案從法律上進行評估。同時,王誓華表示,僅因為在網上發了幾條帖子,就將楊某刑拘,會對在校未成年學生的心理造成很大影響,很可能使他以後的性格變得偏執起來,對其一生的成長都是不利的。
專家看法:“對一個國中生,應批評教育為主”
北京青年報記者就“國中生髮帖被拘留”一事請教了刑辯專家毛立新律師。毛律師就案件其中的量刑問題提出了三點質疑:
第一,“轉發500次以上”是司法解釋對誹謗罪“情節嚴重”的標準,不是尋釁滋事罪的規定,而當地警方稱依法對楊某涉嫌尋釁滋事立案偵查,警方在法律適用上就是張冠李戴。
第二,該國中生在網路上“編髮虛假信息”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必須是“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本案後果有那么嚴重嗎?司法解釋第五條裡面第二款寫道,犯罪涉及編造虛假信息其核心在於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危及到場所中其他公民的身體或其他方面的安全。就好比在電影院內假稱有炸彈,造成觀眾混亂引發了踩踏事件的情況,而這件事未嚴重到按刑事案件追究。
第三,當地警方對法條的理解有彈性並有自由裁定權,而司法機關有進一步解釋擴大的傾向,但從刑法原理上說,刑事訴訟法是最後的手段,刑訴案件處理中常提到“謙抑原則”,這是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則,是指用最少量的刑法取得最大的刑法效果。立法機關只有在該法規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法的其他使用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毛立新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後在微博上表示:“對一個國中生,應批評教育為主,至多治安處罰,動輒刑罰伺候,刑法的謙抑精神何在?”
外媒關注(據參考訊息網報導)
2013年09月20日,BBC報導,此案是中國司法當局2013年9月10日開始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利用“轉發超過500次”而刑事拘留“造謠者”的第一起案件。
2013年09月23日,英國媒體稱,甘肅張家川回族自治縣一國中生因“發帖轉載500次以上”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刑事拘留,受到法律界人士質疑。

社會評價

2013年09月22日,海外網特約評論員李克濟發表《國中生被拘,法律和輿論都別走偏》一文,文中指出“網路時代,如果說不以公權壓民意,是政府部門應有的政治倫理;那么不因情緒釀謠言,則是公民基本的文明素養。”
2013年09月24日,北京青年報評論員樊大彧發表《“國中生被拘案”的執法失當必須重視》一文,文中指出“2013年9月9日,‘兩高’出台司法解釋,不僅給出誹謗、尋釁滋事的入罪法律要件,同時又為入罪標準設定了嚴格門檻。司法解釋的落腳點是具有善意的,其出台是基於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但此次“國中生被拘事件”提醒我們,要謹防“好經”被歪嘴和尚念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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