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代收單位必須立即轉交受送達人簽收,受送達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才能適用轉交送達:(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2)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3)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轉交送達是在上述特殊情況下採用的送達方式,是對直接送達方式的必要補充。

概論,適用情況,

概論

是指受訴人民法院基於受送達人的有關情況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交有關機關、單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適用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適用轉交送達的情況有三種:第一,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第二,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勞動改造單位轉交;第三,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負責轉交的機關、單位在收到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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