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技術監督技術成果獎勵辦法

《質量技術監督技術成果獎勵辦法》在2000.12.18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質量技術監督技術成果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 頒布時間:2000.12.18
  • 實施時間:2000.12.18
第一條 為促進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的發展,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獎勵在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技術成果獎(以下簡稱成果獎)獎勵工作,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突出技術創新、促進技術進步和成果轉化的原則。
第三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成果獎評審工作。成果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四條 成果獎評審的組織形式: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設立成果獎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評審工作的日常事務。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成立成果獎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及管理人員組成,為獎勵評審的終審機構。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評審組,由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成果獎的初評工作。評審專家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聘任,任期三年。
第五條 成果獎的獎勵範圍包括:
(一)國家標準,為制訂或貫徹標準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術及測試儀器裝置;
(二)計量基標準,計量規程,量傳與檢定技術,檢驗檢測技術及儀器儀表;
(三)質量監督與檢驗,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防偽,信息技術分類與編碼等領域的新技術、新方法、新儀器及裝置;
(四)為質量技術監督事業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而進行創造性研究並取得顯著效果的技術法規及軟科學成果;
(五)在成果轉化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質量技術監督科技成果。
第六條 成果獎劃分為技術開發、社會公益、軟科學等三類,每類共設三個等級,分別為一、二、三等。
技術開發類成果獎按照成果的科技創新水平、技術難度、經濟效益和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的作用進行綜合評定。
社會公益類成果獎按照成果的科技創新水平、技術難度、社會效益和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的作用進行綜合評定。
軟科學類成果獎按照觀點、方法和理論的創新性、研究難度、複雜程度、科學價值、社會效益、對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的作用和影響進行綜合評定。
成果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7個;二等獎的人數不超過7人,單位不超過5個;三等獎的人數不超過5人,單位不超過3個。
第七條 成果獎的申報條件包括: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成果可申報成果獎:
(一)國家標準、技術法規、計量規程等成果發布實施一年以上的。
(二)其他成果經省、部級組織鑑定(評審、驗收),辦理了省、部級成果登記,並實際套用一年以上,且取得顯著效益的。
第八條 成果獎的申報程式如下:
(一)成果完成單位或完成人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受理部門對項目進行初審,提出審查意見和獎勵等級建議後,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推薦。
(二)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該成果的第一完成單位負責組織申報。
(三)申報成果獎,必須按規定認真填寫《質量技術監督技術成果獎推薦書》,並提供真實、可靠的技術成果評價材料。
第九條 成果獎的評審程式如下:
(一)形式審查:成果獎獎勵工作辦公室組織對推薦項目申請資料符合性進行審查。
(二)專業評審:專業評審組召開會議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專業評審。
1.每個項目安排兩名主審員。主審員應當在評審會上向評審小組介紹其主審項目的科技水平、技術難度、關鍵技術和創新點、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專業評審組的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多數(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在充分評審的基礎上,會議表決結果有效。
3.專業評審組將專業評審結果報成果獎評審委員會。
(三)終審:由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各專業評審組的專業評審結果進行審定。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多數(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會議表決結果有效,產生最終評審結果。
第十條 終審結束後,評審結果將在《中國質量報》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兩個月內為異議期,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公布的項目提出異議。
對有異議的項目,由成果獎獎勵工作辦公室組織調查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重大問題提交成果獎評審委員會裁決。
凡屬於對項目評審等級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獲成果獎的項目,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授予榮譽證書和獎金。獎金的標準是:一等獎15000元,二等獎10000元,三等獎3000元。各地可對獲獎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酌情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成果獎獲獎情況應當記入成果完成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獎勵、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的依據。
第十三條 申報成果獎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對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成果的,撤銷其獎勵,追回榮譽證書和獎金,並由有關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參與成果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家技術監督局標準化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計量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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