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1.經濟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是專門從事生產和貿易活動並向市場提供商品和
服務的
經濟組織,它集聚一定數量的
生產要素,為共同的經營目的組成一定的經營體系。一般而言,企業不承擔政府和社會的職責,而是按照市場需求組織生產與貿易活動,根據
價格信號的導向配置資源。企業生產要素的獲得和調整由
市場調節,企業的
經營方向和發展由市場決定。
2.合法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必須是國家認可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有一定的
組織機構,有獨立的或獨立支配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一定權利並承擔一定義務的商品生產者和商品經營者:國家在法律上承認其獨立存在並保護其合法經營活動和正當權益。
3.獨守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應具有
法人財產權,並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對出資者承擔資產保值增值責任。企業必須具有能夠從事獨立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使各種生產要素能夠現實地結合起來,按照
市場需求來組織生產和經營活動;同時,要以自己的經營收人抵償支出,獨立承擔風險責任;企業不依附於任何行政部門;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預,對內有獨立的經營決策權和人、財,
物的
處置權,對外具有
法人資格,根據市場經濟的原則同其他單位建立各種經濟聯繫。
4.營利性。作為貿易工體的企業,必須講究
成本核算,以最少的要素投入獲得最多的產出,取得
盈利。追求盈利,是企業具有牛機和活力的源泉,也是市場經濟具有生機和活力的關鍵所在。企業為了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獲得
平均利潤和
超額利潤,在
生產經營過程中儘可能提高技術水平,提高勞動生產率,
降低成本,縮短貿易時間。可見,營利是推動技術進步,提高貿易運行
效率的動了J和源泉。現代企業都以
利潤最大化和長遠的發展為目標。
5.平等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無論在所有制形式、規模和
經營能力上有何差異,都應具有平等的地位、平等的權利和平等的義務,都能夠機會均等地按照
市場價格取得生產要素,能夠機會均等地進入
市場並按照市場決定的價格出售自己的
產品和服務,能夠機會均等地承擔
經營風險和經營後果,能夠平等承擔
稅賦和其他方面的負擔。貿易主體只能通過創新和
技術進步,提高
勞動效率和
服務質量,
改善經營管理等來求得自己的生存和發展,而不能通過特權、
行政壟斷等來獲得特殊利益。如果一些企業在獲得生產要素和其他生產條件上可以得到較多的優惠,而另一部分企業則不能,或一些企業具有壟斷地位外通過
壟斷行為取得
競爭中的優勢,而另一部分企業則沒有這種條件,那就難以形成統一的
市場機制和公平的
競爭機制,甚至出現“優敗劣勝”的倒置現象,競爭的積極作用就不能發揮。
6.關聯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不是單個存在的經濟細胞,而是一個
群體,具有強烈的關聯性。貿易主體在貿易運行中互為供應者和需求者,向社會提供商品和服務,又對
資本、
勞動力、
技術和
信息等生產要素產生
需求,他們之間密切相關,形成供求鏈。某一類貿易主體的
行為或
活動發生變化便會通過供求鏈來影響其他貿易主體的行為,從而影響到整個貿易運行。
7.應變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對
市場環境的變化,能相應作出自動反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環境是不斷變化的。這種變化,有的是漸進性的和常規性的,如市場供求格局的變化、
競爭對手的變化,國家政策法令的頒布等;有的則是突發性和震盪性的,如某種
商品價格突然爆漲或狂跌,嚴重的自然災害等。貿易主體根據市場反饋的信息和自身的條件,能夠自動安排或調節自己的
組織結構、組織形式,糾正
偏差,使內部各系統有序運行,以適應市場環境的變化
趨勢;貿易主體能夠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自動作出反應,靈活採用擴張機制或收縮機制,使自己始終保持在最佳運行和最佳發展狀態,從而在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小取得生存的權利和發展的可能。
類型
貿易主體的類型有多種,按照不同的
標準有不同的類型,這裡介紹兩種不同的分類標準。
貿易主體按其在貿易活動中的作用可分為生產者、
消費者和經營者,其中:經營者在貿易活動中起主導作用,是基本主體。
生產者是商品的供給者,是商品的第一個出售者,為貿易關係的建立提供物質基礎。生產者參加貿易活動的目的在於出售商品,以補償生產中的
勞動消耗和賺取利潤。
消費者主要包括
生產消費者和生活消費者,他們是商品的需求者和
貨幣的提供者。生產消費者為從事
再生產而購買產品,其
購買行為受市場經濟規律支配,最終還是為實現
產品價值增值服務。生活消費者則通過購買產品或勞務從而滿足自己
生活消費的
需要,其
消費量受收入水平和購買意願兩方面的限制。消費者通常根據自己的收入狀況,對產品的
質量、
價格、性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最終決定是否購買產品,其購買行為是為實現消費滿足程度的最大化目標。
商品經營者是專門從事貿易活動的組織與個人,是連線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橋樑和紐帶。商品經營者通過從生產者那裡購買商品,然後再銷售給消費者,從而大大降低了生產和
消費的
不確定性,使社會交易成本降低,貿易效率顯著提高。
貿易主體按照其法律地位可分為自然人和
企業法人,其中企業法人是基本主體。
自然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權利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財產權利,擔負義務(包括納稅義務),並能在法院和仲裁機關起訴、應訴的個人。在
稅法和稅收條例中所說的個人就是指自然人而言,如
個體工商業者。自然人是
法律關係的主要參加者,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在稅法上,自然人是指負有法定納稅義務的個人和相當於個人的經濟組織,具體如我國公民、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在我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並取得
收入的非居民、個體經營者及其他不屬於法人性質的經濟組織。
企業法人是
法人的一種,是指能以自己名義享有
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
企業組織。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企業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負責人。《民法通則》規定,
全民所有制企業、
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
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
廠長(
經理)是企業的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會
董事長是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國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進行
訴訟活動。企業法人通過一定的人員和財產來從事經濟貿易活動,即把勞動力、
生產資料、資本、技術和信息等要素組織起來,按照市場需要投入到生產和貿易領域,帶動貿易運行客體要素的流動,從而推動貿易的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