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行政訴訟是指在WTO制度下,國際貿易行政的利害關係人不服國際貿易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的活動與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貿易行政訴訟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第一,國際貿易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而且是國際貿易領域內的主體涉外性。國際貿易包括進口與出口兩個方面,相應地,國際貿易商可以分為國內進口商、國內出口商;國外進口商、國外出口商等類別。根據行政訴訟原告、被告、第三人的當事人結構,以及我國《對外貿易法》、 《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我國發生的國際貿易行政訴訟案件,通常訴訟中的訴訟主體除了原告、被告之外,會有第三人。比如,在原告是國內生產商的情況下,第三人通常會是採用傾銷等手段對其利益造成侵害的國外出口商;在原告是國外出出口商的情況下,第三人通常可能會是國內進口商或者國內生產商等。總之,根據國際貿易行政管理關係的特點,以及行政訴訟當事人的原理,國際貿易行政訴訟中通常會有外國的個人或組織作為當事人。
第二,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具有專項性,屬於涉外行政訴訟的特別範圍。國際貿易行政訴訟是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指出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範圍,即:國際貨物貿易、國際服務貿易、與國際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三類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結合其他法律檔案認定的“其他國際貿易行政案件”。@這使得國際貿易行政訴訟在受案範圍,與其他領域的涉外行政訴訟,如公安、民政等領域的明顯不同,屬於涉外行政訴訟的特別範圍。
第三,國際貿易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權利和義務,受WTO法的影響,具有弱涉外性。我國的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的設立背景、原因、目的、內容、功能等,都與中國履行WTO法定義務有著密切關係。雖然我國法院,同絕大多數WTO的成員方一樣,並不能直接依據WTO法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而是適用經過國內立法轉化的有關規定;儘管WTO層面的爭端解決機制對我國的國際貿易行政訴訟並不完全構成“二審”式的監督,而且國際貿易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人也不能直接援引WTO法來主張自身的自由權益,但是整個國際貿易行政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都處於WTO法的保護之下。WTO法、WTO爭端解決機構的判例會對我國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產生影響。特別是在國內法制不健全、國內法規定模糊等情況下,將會對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產生更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