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國際貿易與航運服務中心管理辦法

天津國際貿易與航運服務中心管理辦法

《天津國際貿易與航運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是為了把天津建設成為北方國際貿易和航運中心,改善口岸軟環境,發揮天津國際貿易與航運服務中心功能,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國際貿易與航運服務中心管理辦法
  • 時間施行:006年7月1日
  • 通過實踐:2006年5月22日
  • 目的:改善口岸軟環境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一),(二),(三),(四),(五),(六),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第一條

為把天津建設成為北方國際貿易和航運中心,改善口岸軟環境,發揮天津國際貿易與航運服務中心功能,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天津國際貿易與航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是我市為海運貨物進出口貿易、船舶及其人員出入境集中提供行政審批、電子數據交換、信息發布、人才交流以及中介服務的場所。

第三條

在服務中心內辦理國際貿易、貨物通關、船舶及其人員出入境等業務,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服務中心內的工作運轉應當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為目標,遵循集中、便捷、經濟、高效的原則,為社會和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市口岸主管部門代表市人民政府對服務中心進行統一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及我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

制定並組織落實服務中心具體的行政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規範;

(三)

協調處理進駐單位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的爭議和問題;

(四)

監督進駐單位遵守和執行法律和政策的情況;

(五)

組織推動口岸精神文明共建工作;

(六)

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高效、便捷的原則,組織有關行政部門在服務中心為國際貿易、航運業務當事人提出的業務申請、行政審批申請等進行集中辦理、聯合辦理。

第七條

在服務中心建立統一的電子平台,完善國際貿易網路系統,逐步實現國際貿易、航運業務電子交易、數據交換功能。利用電子平台實行異地報關,為周邊地區及廣大腹地提供服務。

第八條

進駐服務中心的行政部門應當相互協作,逐步實現口岸信息建設的統一協調、統一標準、信息共享和通關物流數據的集中處理,推動電子口岸的建立與完善。電子口岸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在服務中心建立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推動電子政務的發展。進駐服務中心的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聯絡與交換,及時將本部門業務信息通過信息交換系統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條

進駐服務中心的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能分工制定本部門進駐人員的崗位責任,加強業務辦理過程中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協作,及時溝通,完善通關模式及業務流程。

第十一條

進駐服務中心的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辦理相關業務,嚴格遵守本部門作出的業務辦理時限等各項承諾,接受業務申請人的監督。

第十二條

進駐服務中心的行政部門對業務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當場能夠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當場更正。

第十三條

在服務中心設專門視窗受理業務申請人提出的業務預約,對符合條件的預約申請,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承諾予以辦理。
對於異地業務通過服務中心電子平台提出的預約申請,進駐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及時辦理。

第十四條

在服務中心設立外地企業通關綠色通道,設專門視窗受理外地企業通關業務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及時辦理,並與本市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

進駐服務中心的行政部門應當對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優先服務。
對在屬地有關行政部門享受優惠待遇的外地高新技術企業,在服務中心備案後享受其在屬地轄區內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在服務中心建立企業信用等級制度。進駐服務中心的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依程式確定的企業信用等級,對業務申請進行分類管理。
對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簡化有關業務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進駐服務中心的行政部門在辦理船舶檢驗業務時,應當簡化程式,提高工作效率,對船方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進行核准,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實行快速檢驗、放驗。

第十八條

對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的“信得過”船舶,在服務中心實行網上報關、網上報檢、網上預檢,有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船方提供的船舶相關檔案進行檢查檢驗。

第十九條

進駐服務中心的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對船方及其雇員出入境及境內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進駐服務中心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部門作出的各項承諾的,業務申請人有權提出質疑,有關部門應當在2日內予以答覆。

第二十一條

進駐服務中心的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服務應急協調值班室,並公布專線電話,及時解決業務辦理中的問題,保證業務辦理流程的通暢。
根據業務辦理的需要,各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服務中心的統一要求安排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國家法定假日期間,應當安排人員輪流值班。

第二十二條

市口岸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進駐單位召開聯席會議,通報信息,協調爭議,解決問題。
遇有緊急情況,市口岸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進駐單位聯繫會議,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進駐服務中心的行政部門應當公開其崗位職責、工作流程、服務規範等內容;其他進駐單位應當公開其業務信息及收費標準,但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四條

在服務中心建立國際貿易與航運人才交流信息平台,逐步實現與國內外主要口岸城市、科研院所及企業人才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條

進駐服務中心的中介機構應當具有法律法規要求的相應資質,並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行業規範,進行服務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服務中心設立保障機構,負責進駐單位的工作保障、日常管理和技術維護等工作。其日常辦公經費由市財政統一撥付,市口岸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服務中心設立公共諮詢服務視窗,解答業務諮詢和提供服務導向。

第二十八條

市監察部門向服務中心派駐監察機構,專門受理業務申請人的投訴,並將投訴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條

市口岸主管部門會同市監察部門派駐機構定期對進駐單位的工作效率、業務辦理情況及其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進行考評。
考評結果在服務中心內通報,並以書面形式送交進駐單位的上級或主管部門,同時報市人民政府。
對於考評結果不合格的,市口岸主管部門可以向進駐單位的上級或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條

進駐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開展業務,遵守服務中心內的各項制度,服從統一管理,獨立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進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進駐服務中心人員的崗位責任,並加強管理。

第三十二條

進駐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的,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業務申請人對進駐服務中心的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進駐服務中心的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由市口岸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向其派駐單位提出行政處分、紀律處分的建議。

第三十五條

進駐服務中心的中介機構有違反業務規定行為的,或者違反服務中心有關規章制度的,由服務中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在服務中心內從事業務活動的資格。
對中介機構的處理,應當及時通報其業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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