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醫療急救條例

貴陽市醫療急救條例

貴陽市醫療急救條例,於2020年6月30日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12月4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貴陽市醫療急救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醫療急救活動,提高醫療急救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急救體系的建設和醫療急救活動的開展以及相應的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醫療急救,是指由專門的醫療機構或者具有一定急救能力的社會組織、人員對突發急、危、重症患者(以下統稱患者)施行的緊急救治活動。醫療急救包括院前醫療急救、院內醫療急救和社會急救。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和醫療機構按照統一的指揮調度指令,於患者被送達醫療機構之前,在現場和運送途中對其施行的緊急救治活動。
本條例所稱院內醫療急救,是指由醫療機構在其內部急診或者其他科室對患者施行的緊急救治活動。
本條例所稱社會急救,是指由具有一定急救能力的社會組織或者人員在醫療機構以外的現場或者在將患者送往醫療機構的途中,採用心肺復甦、止血、包紮、固定、搬運等基礎操作,對患者施行的緊急救治活動。
第三條 醫療急救應當貫徹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理念,堅持生命至上、救急就近、規範高效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統一管理、社會協同的機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醫療急救工作,縣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急救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醫療急救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納入公共衛生體系、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立完善醫療急救財政投入和補助機制,保障醫療急救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醫療急救職責:
(一)組織編制、實施全市醫療急救網路規劃;
(二)統籌全市醫療急救網路的運行管理;
(三)組織建立全市院前和院內醫療急救銜接機制;
(四)擬定全市醫療急救政策、規則和標準;
(五)統籌、協調全市重大社會活動醫療急救保障和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六)制定全市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宣傳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七)考核、評估全市醫療急救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急救工作。
第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醫療急救網路的規劃、建設納入詳細規劃,並保障用地需求。
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規定的院前醫療急救費用納入醫保範圍,建立與醫保支付規定相銜接的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急救結算服務。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醫療急救秩序,配合做好醫療急救相關工作;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與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滿足醫療急救道路交通需要的快速反應機制。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需要醫療急救且屬於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患者進行認定並實施救助。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將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納入教學內容,組織、指導學校加強對本校教師、學生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的教育培訓。
發展改革、財政、應急管理、交通、大數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文化和旅遊、體育、水務、人防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急救及其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的宣傳培訓。
紅十字會應當依法組織公眾參與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培訓,組織志願者參與現場急救。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的宣傳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的公益宣傳,倡導自救互救理念,宣傳救死扶傷精神。
每年1月20日為本市醫療急救宣傳日。
第八條 鼓勵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提供技術或者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醫療急救事業。
第九條 對在醫療急救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就醫療急救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醫療急救網路
第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醫療急救網路規劃,應當根據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醫療急救需求、醫療機構現狀等因素,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醫療急救網路由下列機構組成:
(一)市急救中心、縣級急救中心;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省級公立醫療機構;
(三)市、縣級公立綜合醫療機構;
(四)符合條件的公立專科醫療機構和社區、鄉(鎮)、企業醫療機構。
鼓勵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入醫療急救網路。
加入醫療急救網路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急救網路醫療機構)的條件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急救中心應當承擔下列醫療急救任務:
(一)設立“120”醫療急救呼叫電話,每天24小時值班;
(二)負責全市院前醫療急救的統一指揮調度;
(三)收集、處理和儲存醫療急救信息;
(四)劃分急救網路醫療機構急救範圍,制定急救預案和方案;
(五)組織、協調急救網路醫療機構對患者實施緊急救治;
(六)開展重大社會活動院前醫療急救保障和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七)開展對醫療急救人員的培訓和醫療急救科研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明確的其他職責。
縣級急救中心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急救的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120”是院前醫療急救緊急呼叫的唯一專用免費電話號碼,並與“12345”、“110”、“119”等服務熱線協調聯動使用。
市急救中心應當妥善保存“120”急救電話錄音、派車記錄等信息,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
第十五條 急救網路醫療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備醫療急救人員;
(二)按照規定配置急救車輛及車載醫療設備、器械,並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正常使用,因年審、維修、保養需暫時停用急救車輛的,應當提前報告市急救中心;
(三)按照規定配備、更新急救藥品和急救物資,確保正常使用;
(四)服從市急救中心的統一指揮調度和院前醫療急救業務管理,每天24小時應診;
(五)按照調度指令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轉送患者,支援相鄰區域的醫療急救活動;
(六)實施重大社會活動院前醫療急救保障和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
(七)保證值班急救車輛為執行急救任務專用;
(八)設定急救車輛通道和專用停靠區域並保持暢通;
(九)執行統計報告制度,登記、管理和報告院前醫療急救信息;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院前與院內醫療急救
第十六條 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醫師、護士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接受市急救中心組織的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執業助理醫師可以在執業醫師現場或者遠程指導下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十七條 院前醫療急救遵循統一受理、統一調度和快速救治的原則。
市急救中心接到緊急呼叫電話,應當在接聽完呼叫信息後1分鐘內,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的原則向急救網路醫療機構發出調度指令。
市急救中心應當在調度室配備經過專業培訓的調度員,在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根據實際情況對患者或者現場其他人員給予必要的遠程急救指導。
第十八條 急救網路醫療機構接到調度指令後,應當在3分鐘內派出急救車輛和醫療急救人員執行急救任務。
急救車輛和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儘快到達急救現場遇到道路交通擁堵等特殊情況,醫療急救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應當根據需要調整調度指令或者協調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門疏導交通。
第十九條 急救網路醫療機構的醫療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後,應當根據患者症狀,按照院前醫療急救操作規範對患者實施急救措施。
需要將患者送至急救網路醫療機構救治的,醫療急救人員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及其家屬意願的原則,立即將患者送往相應醫療機構救治,並報告市急救中心。
第二十條 患者或者其家屬要求送往其指定醫療機構的,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患者或者其家屬仍然堅持的,醫療急救人員可以在其簽字確認後,將患者送往其指定的醫療機構,並向市急救中心報告,市急救中心應當記錄並保存相關信息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應當執行調度指令:
(一)患者傷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險的;
(二)患者或者其家屬指定的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的救治條件或者能力的;
(三)患者或者其家屬指定的醫療機構與急救現場路程距離較遠,可能影響急救效果的;
(四)因應對突發事件由政府統一指定醫療機構的;
(五)依法需要對患者實施隔離治療的。
第二十一條 急救網路醫療機構接到搶救患者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做好救治準備。
急救網路醫療機構應當在患者送達後,迅速完成與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的交接手續,不得留滯院前急救車輛和車載醫療設備、器械。
第二十二條 急救網路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院內急診分級救治規定,根據患者傷病情緊急和嚴重程度決定救治先後次序,並按照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對患者進行規範化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
第二十三條 本市醫療保險參保人在急救網路醫療機構急診科室或者留觀區接受救治後住院治療的,在急診科室或者留觀區符合規定的救治費用應當納入該次住院費用和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接受醫療急救的患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醫療急救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無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確但無力支付醫療急救費用的患者,相關費用按照規定由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支付。
前款規定的患者經醫療急救符合出院條件的,由急救網路醫療機構告知所在地民政、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民政、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告知之時起24小時內與急救網路醫療機構辦理出院、移交手續,或者協調、督促相關主管部門、監護人、贍養人、扶養人等辦理出院手續。
第四章 社會急救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本單位人員,經紅十字會、急救網路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具備急救培訓能力的組織培訓合格:
(一)人數不滿50人的,每2年至少組織1人參加培訓;
(二)人數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每年至少組織1人參加培訓;
(三)人數超過200人的,每超過100人每年至少增加1人參加培訓。
人民警察、學校體育教師和校醫、消防救援隊員、保全人員、導遊和公共運輸車輛的駕駛員、乘務員等應當參加急救培訓。
第二十六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等醫療急救設備和器材事項納入醫療急救網路規劃。
機場、軌道交通站、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體育場館、展覽場館等應當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等必要的醫療急救設備、器械。其他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場所根據規劃要求和實際需要,可以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等必要的醫療急救設備、器械。
鼓勵社會力量在人員密集場所按照相關規範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等醫療急救設備、器械。
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的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開放或者營業時間安排掌握自動體外除顫儀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員在崗。
第二十七條 倡導公眾發現他人有醫療急救需要時,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
在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鼓勵現場具備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的人員實施緊急救助,並可以撥打“120”急救電話要求提供指導。
公共運輸車輛營運途中,車內有需要醫療急救的患者時,駕駛員和乘務員應當優先運送該患者。
第二十八條 鼓勵醫療急救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實施或者參與現場醫療急救,開展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培訓。
醫療急救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和醫療急救志願者參與醫療急救活動的,應當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統一組織管理。
醫療急救志願者應當為醫務人員或者經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培訓合格的人員。
第五章 醫療急救保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協調聯動機制,定期聽取和通報醫療急救重要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由財政資金投入的下列事項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一)急救中心及其指揮調度系統的建設和運行;
(二)公立急救網路醫療機構的建設和運營;
(三)院前急救車輛及車載設備、器械的配置、維護和更新;
(四)常規急救藥品和創傷急救、傳染病防控、化學中毒、核輻射等的相關急救物資的儲備;
(五)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考核和評估;
(六)重大社會活動醫療急救保障和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
(七)其他醫療急救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網路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其每年完成急救任務的工作量給予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需要向社會購買醫療急救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網際網路+醫療急救”服務模式創新套用,對全市醫療急救資源及其使用情況實施動態監控和數據分析,實現醫療急救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急救網路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急救信息化建設,將移動醫療信息傳輸系統等先進技術和設備套用於醫療急救,逐步實現在急救車內安裝醫療救治實時監控、電子病歷、地理信息定位、通訊設備等系統。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衛生健康、公安、應急管理、交通、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遊、水務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急救網路醫療機構參與的陸水空一體化聯動協調機制。
第三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醫療急救人員結構、激勵考核機制和職稱、薪酬制度。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醫療急救工作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醫療急救質量工作規範和考核標準,定期組織對醫療急救網路專項規劃實施、服務質量、醫療急救人員職業水平、快速處置能力、急救保障等進行考核、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考核、評估情況。
第三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急救誠信檔案,記錄急救網路醫療機構和患者在醫療急救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履行義務、強制執行等依法予以公開的信息,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急救網路醫療機構加強與其他城市的交流與合作,構建跨區域醫療急救合作機制。
有條件的急救網路醫療機構和組織,可以按照規定與境外醫療急救有關行業組織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七條 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二)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
(三)在禁停區域或者路段臨時停放;
(四)免交停車場停車費,優先通過收費公路、橋樑。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採用信息化和現場指揮等措施,優先保障執行醫療急救任務的車輛和人員迅速通行。
其他車輛和行人遇到執行醫療急救任務的車輛和人員時應當主動讓行,因讓行導致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經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免予處罰;不按規定讓行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禁止下列擾亂醫療急救秩序的行為:
(一)設定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電話,妨礙“120”急救電話的唯一性;
(二)冒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網路醫療機構和“120”標誌從事醫療急救活動;
(三)沒有醫療急救服務需求,反覆撥打“120”急救電話;
(四)威脅、侮辱、毆打醫療急救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醫療急救活動的開展;
(五)扣留、搶奪或者損毀急救車輛、設備、器械和病歷資料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急救網路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有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有第二項規定行為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有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急救中心、公立網路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醫療急救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2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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