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發文字號,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院前醫療急救網路建設,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管理,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院前醫療急救保障,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附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情況的說明,審議意見,
武漢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
2012年11月28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3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發文字號
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及時有效地搶救急、危、重傷病員,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活動。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對傷病員在送達醫院內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和轉運途中救治、監護為主的急救服務活動。
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舉辦的公益事業,是公共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規劃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建立經費投入及人員、物資保障機制,保障院前醫療急救事業與社會經濟同步協調發展。
鼓勵社會資源參與院前醫療急救。具體鼓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衛生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財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藥監、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相關工作。
第五條
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應當遵循統一指揮調度,就近、就急、合理施救的原則。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或者衛生主管部門對在院前醫療急救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院前醫療急救網路建設
第七條
本市建立以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為主體,以民眾性救護組織為補充的院前醫療急救網路。
急救中心包括市急救中心,蔡甸區、江夏區、東西湖區、漢南區、黃陂區、新洲區急救中心(以下簡稱區急救中心)。
急救站包括市急救中心所屬急救站、區急救中心所屬急救站和網路醫療機構急救站。
網路醫療機構急救站是指接受急救中心指揮調度、設在醫療機構的急救站。
急救站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市急救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市院前醫療急救的組織、指揮、調度及實施工作;
(二)通過院前醫療急救呼救專用電話二十四小時接受呼救,收集、處理和貯存院前醫療急救信息;
(三)建立、健全院前醫療急救網路的管理、統計報告等制度,保障院前醫療急救網路的正常運作;
(四)組織開展急救知識、技能宣傳培訓和急救醫學科研、學術交流;
(五)接受同級人民政府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指派參與重大活動的院前醫療急救保障及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急救中心在區衛生主管部門領導下,服從市急救中心的行業管理和急救指揮調度,負責本行政區院前醫療急救的組織、協調、調度和指揮工作,檢查、督促網路醫療機構執行本規定,並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職責。
第九條
急救站由衛生主管部門批准設立。
經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設立急救站,並納入院前醫療急救網路:
(一)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及專科醫院;
(二)設有急診科,並按照規定配備具有急救醫療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執業醫師、執業護士;
(三)配有救護車,車內設備和急救藥品、器械符合配置標準;
(四)具有完善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制度;
(五)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確定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
第十條
急救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服從急救中心的指揮、調度,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
(二)實行二十四小時應診制,及時救治急、危、重傷病員;
(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院前醫療急救資料的登記、保管和上報工作;
(四)開展急救知識宣傳、急救技能培訓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網路醫療機構應當保障所屬急救站正常運轉,對其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並承擔其因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所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捷運站、體育場館、會展場館、風景旅遊區、大型商場、賓館飯店、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容易發生災害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區,應當建立民眾性的救護組織,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急救知識技能培訓。
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專用呼叫號碼為“120”。
急救中心應當根據人口規模,設定相應數量的“120”呼救線路,配備急救調度人員,保障及時接聽公眾的呼救電話。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120”專用呼叫號碼,不得謊報呼救信息,不得對“120”呼救專線電話進行惡意干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站的名稱、標誌。
第十五條
急救中心的指揮調度人員應當熟悉院前醫療急救知識和急救站基本情況,具備專業的指揮調度能力和水平。
急救中心應當定期對指揮調度人員進行崗位培訓、考核,提高其應急處置能力和急救專業知識與技能。
第十六條
急救人員包括急救醫生、護士、醫療救護員、急救車輛駕駛員等。
急救醫生、護士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通過市衛生主管部門崗前培訓考核。
醫療救護員應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掌握各種急症、意外事故、創傷和突發事件等現場初步緊急救護以及從事不需要醫學評價、監測和處理的傷病員轉運工作的技能,並通過市衛生主管部門崗前培訓考核。
急救車輛駕駛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急救知識和技能,熟悉服務區域交通路線,並通過市衛生主管部門崗前培訓考核。
市衛生主管部門對急救人員進行崗前培訓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急救中心和急救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急救指揮車和救護車等急救車輛,並定期對救護車進行維護、保養、清潔和消毒,保證救護車車況良好。
救護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按照規定安裝移動衛星定位系統、無線通訊設備和車前、車內視頻監控系統,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急救設備和急救標誌圖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120”救護車。
第十八條
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後,應當按照是否為急、危、重傷病員進行分類,並對急、危、重傷病員的信息進行登記,使其能夠優先得到急救服務。在受理急救醫療呼救時,應當對傷病員或者現場其他人員給予必要的急救指導。
第十九條
急救中心應當在接到呼救後一分鐘內向急救站發出調度指令。急救站應當在接到調度指令後四分鐘內派出急救車輛。
急救中心的呼救電話錄音、電子派車記錄和救護車的視頻監控資料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十條
急救車輛及人員應當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立即趕赴現場,按照院前醫療急救操作規範對傷病員進行救治。需要送至醫療機構救治的,急救人員應當根據專業需要,在徵得傷病員或者家屬同意後及時將其送往醫療機構;有生命危險的,急救人員應當報告急救中心提前通知醫療機構做好院內搶救準備。
急救人員在救治過程中,應當文明待人,熱情服務,態度和藹,不推諉、不刁難傷病員及家屬。
第二十一條
急救人員應當將傷病員送至醫療機構急診科(室),並及時與接收的醫療機構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對急、危、重傷病員進行救治,對急救站送達的傷病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推諉。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需要急救的傷病員時,可撥打“120”院前醫療急救專用呼叫電話進行呼救。
第二十三條
市、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醫療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急救中心、急救站開展演練,提高院前醫療急救和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能力。
大型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制定醫療急救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市、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規範,對急救中心和急救站進行監督、檢查,定期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承擔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的資格。
市、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監督電話,接受舉報和投訴,及時查處舉報、投訴事項。
院前醫療急救保障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院前醫療急救專項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於院前醫療急救工作。院前醫療急救專項經費用於下列事項:
(一)院前醫療急救網路建設及運行;
(二)應急藥品儲備和其他急救物資儲備;
(三)重大活動的急救醫療保障;
(四)突發性事件的急救醫療;
(五)急救人員培訓和演練;
(六)民眾性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公益性培訓;
(七)扶持社會資源參與院前醫療急救;
(八)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用途。
市、區財政對承擔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急救網路醫療機構,採取適當形式給予補助。
第二十六條
市、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急救中心和急救站應急儲備工作。應急儲備應當能夠滿足突發事件院前醫療急救需要。急救中心和急救站應當加強應急儲備物資管理,確保應急儲備物資處於備用狀態。
第二十七條
急救中心、急救站應當將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在急救中心網站、急救站和救護車內予以公示。向傷病員或者家屬收費時,應當主動告知收費標準。
院前醫療急救費用的支付,屬於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按照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救助對象的,由財政、民政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通信企業應當保障“120”呼救專線通信網路暢通,並及時向急救中心和急救站提供服務契約規定的信息和技術服務。
供電企業應當保障急救中心和急救站安全、穩定用電。
第二十九條
救護車在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臨時停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優先放行。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時,應當設立臨時專用通道。
公路收費站應當優先放行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
第三十條
行人和車輛遇到執行任務的急救車輛和人員應當主動讓行,並提供方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對危、急、重傷病員的搶救和運送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維護院前醫療急救治安秩序工作,依法處理侵害急救人員、傷病員人身安全和擾亂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區衛生主管部門、紅十字會應當進行醫療急救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公益性培訓,指導有關部門、行業、單位和民眾性救護組織開展醫療急救基本知識的培訓。
報刊、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應當向公眾宣傳發生突發事件時用於搶救、自救、互救的急救醫療知識。
衛生、公安、教育、民政、旅遊等部門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及服務對象進行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提高社會急救能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開展急救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急救意識。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急救中心、急救站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衛生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執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二)未及時受理呼救信息、發出調度指令的;
(三)不服從指揮調度或者拒絕、推諉救治急、危、重傷病員的;
(四)急救人員與接收的醫療機構未辦理書面交接手續的;
(五)未按照規定登記、保管和上報急救醫療資料的;
(六)違反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收費的;
(七)擅自動用“120”救護車的;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站或者“120”專用呼叫號碼的名稱、標誌的,由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擅自安裝標誌燈具和警燈、警報器假冒救護車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進行運送傷病員及家屬的營運活動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一)阻礙急救人員施救的;
(二)侮辱毆打急救人員的;
(三)非法扣留、損毀救護車及急救醫療設備的;
(四)謊報呼救信息或者對“120”呼救專線電話進行惡意呼救的;
(五)其他擾亂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有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學工業區。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武漢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院前醫療急救是指對傷病員在送達醫院內救治前,在醫院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和轉運途中救治、監護為主的醫療服務。
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主辦的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是公共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院前醫療急救擔負著搶救各類急、危、重症病人的院前急救、轉送,各種突發性、災難性事故的醫療救援,各類大型活動的醫療保障以及對市民進行急救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培訓等方面的工作。我市院前醫療急救工作起步於1958年,當年全市用於院前急救的救護車僅10台。半個世紀以來,在歷屆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和院前醫療急救事業有了長足發展。目前全市已建成市急救中心1個,中心城區急救站25個(其中市急救中心直屬7個、與醫療機構合建18個),新城區急救中心(站)6個。全市院前醫療急救系統可調動急救快艇6艘,與52家醫院急診科建立了急診綠色通道,與“110”、“119”、“122”等應急系統建立了聯動機制,初步實現了網路完善、信息暢通、反應迅速、救治有效的院前醫療急救目標。
2000—2011年間,急救中心(站)日常急救量以每年兩位數的速度增長,急救出車從10581人次增加到78507人次。此外,急救中心(站)還積極參與突發性、災害性事故的搶救,如2000年“6.22空難”事故、2006年塔子湖體育中心在建工程坍塌事故、2008年名幸電子有限公司十餘人氯氣中毒事故、2009年107國道五車相撞20多人死傷特大交通事故、2011年漢正街居民樓失火造成多人死亡的特大事故等。因此,院前醫療急救在履行政府社會保障職能,實行救死扶傷,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取得較大成績的同時,我市院前醫療急救還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一是社會各方面對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市、區兩級急救工作機制和部門協調機制尚不健全,公共事件醫療救援能力有待進一步增強;二是院前醫療急救的資金投入與補償機制尚不健全,財政投入還顯不足;三是院前醫療急救資源不足,體系不完善,現有的資源難以滿足日常院前急救工作需要;四是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準入制度還不完善,急救醫療市場秩序較為混亂;五是院前醫療急救工作不夠規範,醫患糾紛時有發生;六是院前醫療急救意識普遍較弱,相關工作人員和普通市民的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還比較匱乏。
黨和政府一直比較重視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制度建設。1980年,衛生部制發了《關於加強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見》;2004年,衛生部制發了《關於加強院前急救網路建設及“120”特服號碼管理的通知》(衛醫發〔2004〕156號);2008年,衛生部制定了《急救中心建設標準》。 2001年,省衛生廳制定了《湖北省醫療急救網路建設管理辦法(試行)》;2010年,省衛生廳、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省公安廳聯合制定了《湖北省救護車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但時至今日,國家和省里一直未能出台專門的院前醫療急救方面的法律、法規。據了解,近年來,廣州、長春、成都、西安、南寧、貴陽等省會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已先後出台有關地方性法規,均有力推進了當地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的發展。因此,在當前我市正在致力建設中部醫療服務中心的大背景下,為進一步推動我市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的發展,提高應急救治能力和水平,規範院前醫療急救秩序,維護急救醫療機構和急、危、重傷病員的合法權益,參照國家相關政策檔案、學習借鑑其他城市成功經驗,儘快制定我市院前醫療急救方面專門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過程
近年來,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多次提出議提案要求通過立法加強院前醫療急救工作。2011年初,市人大常委會將《武漢市社會急救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入立法調研項目,市人民政府立法前期調研和相關準備工作隨即展開。2012年初,市人大常委會確定將該調研項目轉為正式立法項目。對此,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責成市政府法制辦、市衛生局組成立法工作專班,認真開展立法調研與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辦先後兩次書面徵求各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意見,並會同市衛生局召開了院前醫療急救專家、醫療機構、急救服務對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多個座談會聽取意見,還在武漢政府法制網和市衛生局網站上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起草過程中,工作專班邀請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法規工作室提前介入,給予指導。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此項立法工作,鄭永新副主任多次聽取關於院前醫療急救立法工作的匯報,並就立法思路、立法重點、破解難題等方面作出了具體指導,提出了提升能力、整合資源、規範管理的工作要求。2012年5月7日,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專題召開立法協調會,再次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部分區人民政府的意見。會後,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衛生局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經2012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條,包括總則、院前醫療急救網路建設、 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管理、 院前醫療急救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需要說明的問題主要有:
(一)關於法規名稱
本《條例》在市人大常委會立項時的名稱為《武漢市社會急救醫療條例》,因為目前外地已出台的法規名稱大多以“社會急救醫療”為名。隨著立法進程的深入,起草工作專班一致認為採用“院前醫療急救”更為適合,理由有三:一是“院前醫療急救”概念由來已久,衛生部多年來在制發檔案時一直沿用此概念,特別是目前衛生部正在提請國務院法制辦審查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也使用了“院前醫療急救”這個概念;二是“院前醫療急救”的概念比較規範、準確,它界定了《條例》所要規範的是在送達醫院前對傷病員進行現場施救和轉運途中以救治、監護為主的醫療服務,不包括院內急救部分。而“社會急救醫療”則側重於利用社會力量、社會資源參與急救醫療事業,從字面上理解“社會急救醫療”與《條例》所要規範的重點不太相符;三是在外地“社會急救醫療條例”的起草說明中,都明確指出“社會急救醫療”實際上就是“院前醫療急救”這一概念。因此,專班經認真考慮,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將法規名稱確定為《武漢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
(二)關於院前醫療急救管理體制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將應急救治納入公共衛生服務範圍,提出公共衛生服務機構的人員經費、發展建設和業務經費應當由政府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因此我市市、區人民政府在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援方面均負有重要責任。為此,《條例(草案)》在院前醫療急救管理體制方面作出如下規定:一是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建立經費投入及人員物資保障制度。二是規定院前醫療急救工作遵循統一指揮調度的原則,根據傷病員情況,實行就近、就急救護,保證急救工作高效、及時;同時規定了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對院前急救工作的管理職責。三是規定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相關工作。
(三)關於院前醫療急救網路
院前醫療急救網路是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載體和基礎,網路建設在各個城市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中居於重要地位。結合本市實際,《條例(草案)》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我市院前醫療急救網路以市急救中心、新城區(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急救中心和急救站(包括市急救中心所屬急救站、新城區急救中心所屬急救站和網路醫療機構急救站3類)為主體,以民眾性救護組織為補充。其中,市急救中心負責中心城區院前醫療急救的統一指揮調度,並指導監督新城區急救工作;新城區急救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範圍內院前醫療急救的統一指揮調度,同時,市、區急救中心和各急救站均承擔一定急救任務。這種模式具有應急能力強、反應迅速等特點和優勢。二是對院前醫療急救網路中各主體的職責,包括急救中心、急救站以及網路醫療機構等,在《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都相應進行了明確。另外,要求學校、機場等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民眾性救護組織,以此作為急救網路的有益補充,從而提高了整個社會的急救能力和水平。
(四)關於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管理
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管理是做好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關鍵,也是本《條例》規範的核心內容。一是對院前醫療急救專用呼叫號碼進行特別保護,以淨化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市場。《條例(草案)》第十三條明確規定“120”是本市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唯一的專用呼叫號碼,第十四條作出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120”專用呼叫號碼,不得謊報呼救信息,不得對“120”呼救專線電話進行惡意干擾。二是對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行為的全過程作了明確具體規範。在《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中明確了對急救人員、救護車的要求,將院前醫療急救從呼救、指揮調度、途中、現場救治到與醫療機構交接全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進行了程式規範,並明確當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三是明確衛生行政部門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管理方面的責任。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三、二十四條中強化了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要求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急救中心、急救站進行演練,組織考核,並負責有關舉報、投訴的處理,形成了較完整的急救工作鏈。
(五)關於院前醫療急救保障
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調集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其中。作為公共衛生的重要組成部分,院前醫療急救工作需要公共財政的支持和保障,同時,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往往情況緊急、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需要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積極配合,共同為做好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為此,《條例(草案)》作出了如下規定:一是在第二十五條規定了財政保障和財政專項資金的用途,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市、區急救中心及其所屬急救站的院前醫療急救專項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於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同時市、區財政對承擔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急救網路醫療機構,採取以獎代補形式給予補助。二是在第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了通信、供電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和單位的保障義務。三是在第二十七條對院前醫療急救費用的支付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屬於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按照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救助對象的,由財政、民政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目的是使真正需要急救的人員都能及時得到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四是在第二十六條規定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急救儲備,第三十一條規定媒體等單位應當主動向社會進行院前醫療急救知識的宣傳等,這樣規定,有利於凝聚各方力量、發揮各方積極性,共同做好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六)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主要規定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責任:一是對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站或者“120”專用呼叫號碼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活動的,對謊報呼救信息或者惡意呼救等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二是對急救中心、急救站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作了明確的處理規定;三是對衛生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行為作了明確的處理規定。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草案)》一併審議。
審議情況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1月14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贊成批准該條例,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和相關部門對委員們提出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再次進行了審議,認為該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
特此說明。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13年1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進行了審議,認為該條例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