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20世紀80年代中期,沿海和內地一些大城市的
公安機關,為適應鬥爭形勢發展的
需要,提高公安機關接處警的快速反應能力,便利於解決民眾鬥毆、求助和投訴,同時更好的打擊
小偷劫匪犯罪行為,將原為民眾報警電話的110,逐步擴大職能,拓寬服務範圍,建立了110報警服務台,展開110報警服務工作。
1985年5月1日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安裝的110警用電話,至1990年一共接(出)警22起;由漳州市公安局巡邏中隊民警
郭韶翔率先將110報警電話擴展報警求助警用範圍(即
110報警服務台)。
1986年2月27日,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建立了我國第一個110報警服務台,正式開展110報警服務工作。1987年6月,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大中城市公安局普遍建立110報警服務台的通知》,要求各大中城市公安局在兩年內普遍建立110報警服務台。自此時起,110報警電話正式成為110報警服務台。
由於舊式的電話是那種轉盤撥號的,撥1時間是最短的,0 是最遠的,所以打完兩個1,要確定你的確要報警,所以打0,讓你不會打錯,且撥完還有時間掛斷;而新式電話是按的,所以不存在撥的時間長短問題。
發展歷史
1986年1月10日,中國第一個110報警台在
廣州建立。
1996年7月,公安部在福建省漳州市召開全國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台建設現場會,介紹並推廣漳州110的先進經驗,號召全國公安機關向福建省“漳州110”學習,推動了全國各地110報警服務台的規範化建設。
1996年10月,公安部聯合郵電部共同下發關於城市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台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當事人撥打110電話一律免收話費。
1998年,公安部下發110報警服務工作規範化標準,統一規定了接警、受理、處警等各環節的工作標準,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嚴格接處警工作規範,修訂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推動110報警服務規範化活動向縱深發展。
2003年5月,公安部出台《110接處警工作規則》。這是公安部正式出台的第一部全面、系統、科學規範110報警服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對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工作的職能、工作原則、工作要求、接處警範圍、受理程式、工作機制、警務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2004年3月,公安部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尤其是縣市一級公安機關,合理整合內部資源,大力推進110、
119、
122“三台合一”的工作,逐步建立一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指揮系統。至2006年年底,“三台合一”建設工作任務基本完成,公安部在南京召開現場會進行總結。
2007年年初,公安部制定下發部、省、地市、縣四級公安機關指揮中心工作規範,以內部制度形式對110接處警各環節工作提出系統、明確要求。
2008年,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將簡訊報警號碼統一為
12110。
受理範圍
許多人都知道在遇到危險或緊急情況時要撥打報警電話110,但是,當困難真正降臨的時候許多人並不知道如何正確撥打110。
110報警服務台以維護治安與服務民眾並重為宗旨,除負責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還接受民眾突遇的、個人無力解決的緊急危難求助。因此在以下情況下都可以撥打110:
正在進行的或可能發生的各類治安案件或緊急治安事件。如:擾亂商店、市場、車站、體育文化娛樂場所公共秩序、
賭博、
賣淫嫖娼、
吸毒、
結夥鬥毆等;
火災、交通事故;
需要有人民警察到現場才能處置的事件;
發生微小責任事故時;
突遇危難無力解決時;
報警注意
三項要點
一定要在就近的地方,抓緊時間報警,越快越好。任何有電話的單位、個人及公用電話都應為報警人提供方便。
報警時要按民警的提示講清報警求助的基本情況;現場的原始狀態如何;有無採取措施;犯罪分子或可疑人員的人數、特點、攜帶物品和逃跑方向等。打110還要提供報警人的所在位置、姓名和聯繫方式。
無特殊情況,報警後應在報警地等候,並與民警和110及時取得聯繫。有案發現場的,要注意保護,不要隨意翻動。除了營救傷員,不要讓任何人進入。
附註:12歲及以下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應教育孩子勿亂撥打110、119、120等類似電話戲弄服務人員以此取樂。
報警最忌
北京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副主任鄭曉非特別提示,有時報警人在特別緊張的情況下會言語不清,報警時最忌諱報警人對當時事件的情況說不清楚。說地點的時候要先說出哪個區,再說出如某街道、胡同具體等地點。報警時還要說清楚案件的性質,如報告出現歹徒行兇時要說清歹徒使用的兇器是槍、刀還是磚頭、
木棍,警方將由此進行判斷,根據事件的不同性質派出的警種也不同。報警時要實事求是,不能誇大事實四類情況:
老人、孩子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病患者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範圍內查找的。
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
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手機、市話和可撥通外線的分機電話都能打110。110是特殊服務號碼,使用時不收話費。
用手機撥打110時不用加區號。城區的有線電話報警都直接進入市局,遠郊區110報警台受理本區縣的報警。全市的手機撥打110都是直接打到市公安局的指揮中心,一般如果是各區縣的報警範圍都會馬上轉過去,如果遇到重大案件就由指揮中心直接受理。
聯動機制
110、120、122、119四台聯動攜手出擊。
公安局已對四台建立一個聯動機制。當遇到重大災禍時,撥打其中一個號碼即可得到幫助,但是報案人要注意說清楚需要何種救助。如被歹徒打傷時,撥打110報警後,除說明案情外,還可根據自己的傷勢要求
救護車前來。
110——負責處理刑事、治安案件、緊急危難求助(迷路等)。
119——火災隱患舉報、火災救援、技術援助(如車禍、人員被困)、化學援助(化學物質泄露)、生物援助(病蟲害)。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城市和縣(旗)公安局指揮中心應當設立110報警服務台,負責全天24小時受理公眾緊急電話報警、求助和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現時發生的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的投訴。
第三條 110接處警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提供安全服務。
第四條 110報警服務台在接到緊急報警時,應當進行先期處置,對公安機關各單位和擔負處警任務的民警直接指揮,並可調用裝備,對處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公安機關各警種和各實戰單位應當建立與110接處警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及時執行指令。
第五條 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建立健全工作程式、內部管理、考核考評、通報檢查、獎懲等各項制度。
第六條 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社會各界的檢查監督,及時改進工作。
公安部指揮中心負責對全國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公安廳、局指揮中心負責對本
行政區劃內的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和使用國語,在受理報警、求助、投訴時應當做到:
警容嚴整,行為規範,態度熱情;
接聽電話時主動說:“您好,××(市、縣)110,××號接警員”;
向當事人問明案(事)件的主要情況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按照統一的表格認真登記、存儲,做好接報、指揮、處警工作記錄,並立卷備查。
第八條 在外國人來往較多的城市,110報警服務台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開通外語接警服務。在少數民族聚居較多的城市,開通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接警服務。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布置警力,確保案(事)件發生時,處警民警能夠及時趕到現場。
第十條 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及時下達處警指令,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基層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110報警服務台發出的處警指令,不得推諉、拖延出警,影響警情的處置。
第十一條 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台處警指令後,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處警民警應當視情儘快處理。
第十二條 對緊急和非緊急報警、求助的出警時限,由城市和縣級公安機關根據市區或者城鎮規模、警力資源和道路交通狀況等情況決定並予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 受理報警
第十三條 110接警工作實行“一級接警”,即統一由城市或者縣(旗)公安局110報警服務台接警。
第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範圍:
刑事案件;
治安案(事)件;
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第十五條 110報警服務台接到報警後,根據警情調派警力進行處置。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事)件,應當在派警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分管負責人報告,並向業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對接報的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範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規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
第十七條 對接報的規模較小、影響不大的一般性群體性事件,應當迅速將情況通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時酌情派警維持現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 對接報的規模較大、行為方式激烈的群體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派警趕赴現場,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緩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儘快平息事態。
第十九條 對接報的自然災害事故,應當根據災害的種類、程度派警處置,同時報告分管負責人。
第二十條 對接報的管轄暫不明確的地區發生的案(事)件,應當先指定處警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再移交屬地公安機關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謊報警情或者撥打騷擾電話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110處警工作實行“一級處警”和“就近處警”、“分類處警”相結合的處警原則;特大城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適當的處警機制。
第二十三條 處警民警應當按規定著裝,警容嚴整,攜帶必要的警械、通訊工具等處警裝備;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療救護技能。
第二十四條 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警情妥善處置。處警結束後,應當及時將處警情況向110報警服務台反饋,並做好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製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對正在發生的案(事)件,最先到達現場的處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應當立即將案(事)件情況報告110報警服務台。110報警服務台應當按照工作預案,迅速調集、指揮有關警種、部門趕赴現場增援或者進行布控查緝。
第二十六條 對接報的跨區域的重大案件,需要進行布控查緝的,110報警服務台在指揮本地警力處置的同時,可視情將情況報告上級公安機關或者通報有關地區公安機關。
有關地區公安機關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指令或者案發地公安機關的通報後,應當迅速按照工作預案,落實有關查緝措施,提供必要的協助,並隨時與案發地公安機關或者本地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台保持聯繫。
第二十七條 對涉及外籍人員的警情,處警人員除按規定進行處置外,應當及時報告110報警服務台,由110報警服務台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外國人管理部門派人協助開展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 處警民警使用武器、警械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四章 受理求助
第二十九條 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求助的範圍:
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幫助查找的;
公眾遇到危難,處於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參加政府統一領導的城市應急處置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充分履行職責,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 對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台應當派警進行先期處置,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公安機關處警人員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二條 對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台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承擔城市應急處置主叫號碼任務的110報警服務台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以外的報警求助電話轉到相關單位處置。
第五章 受理投訴
第三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投訴的範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正在發生的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各項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服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各種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也可設立110接訴台,直接負責接受和處理投訴。
第三十六條 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投訴應當如實登記,秉公查處,及時反饋。
第三十七條 110報警服務台在受理投訴時,應當向投訴人問明被投訴對象的基本情況、投訴的具體內容和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繫方式等主要情況。
第三十八條 110報警服務台對投訴內容及投訴人情況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將投訴情況泄露給被投訴對象或者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 110報警服務台對投訴應當視情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對正在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同時通知警務督察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和處理。
對既往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公安機關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同時視具體情況移交本級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110報警服務台移交的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對已通過其他渠道進行投訴或者信訪問題,交由原受理部門處理。
外地公安機關的民警或者其他無隸屬關係的公安機關的民警在當地被投訴的,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再移送被投訴人的所屬單位處理。
對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以外的投訴,可以告知投訴人向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投訴,並作出必要的解釋。
第四十條 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迅速開展調查工作,及時做出處理,並在受理投訴的3日內將查處情況告知投訴人,同時抄送110報警服務台備查;如3日內未能辦結的,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辦理情況。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繫方式不實,致使無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110報警服務台及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處理,防止利用投訴對民警進行誣告陷害。
第四十二條 對已辦結的投訴,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處理適當,並立卷備查。對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投訴,應當及時上報查處結果。
第四十三條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上報的對投訴的處理情況進行審查。如發現在事實認定、辦理程式、處理結果等方面存在錯誤的,應當限期予以糾正。
第六章 警務保障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110報警服務工作人員的宗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做到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110報警服務台接處警工作正常運轉所需編制及人員、裝備、經費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六條 110報警服務台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安機關各類緊急突發案(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預案,並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有關警種、部門開展處置各種案(事)件的預案演習,增強各警種之間的協調配合能力,提高公安機關快速反應能力和整體協同作戰能力。
第四十八條 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政治、業務素質,身體健康,熟悉公安工作基本法律法規和公安業務常識,有較強的分析判斷、綜合歸納和指揮協調能力,熟悉處警區域自然情況和警力分布情況,熟悉各類案(事)件的處置工作預案,能夠熟練操作110報警服務台相關設備。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的政治、法律學習和業務技能培訓,經常開展崗位練兵和業務考核,提高接處警民警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條 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屬於在編民警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內部定期輪崗。
第五十一條 110報警服務台應當裝備接警、錄音系統,有線、無線指揮調動系統,公安地理信息系統(電子地圖),相應的信息查詢終端和必要的辦公設備、交通工具,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證設備處於良好運行狀態。
第五十二條 110處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交通、通訊工具、
槍枝、
警械、
防彈背心及
繩索、
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110專用警車應當統一噴塗標誌,並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三條 110報警服務台、處警單位和接處警民警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的,根據有關規定按程式予以獎勵。
第五十四條 110接處警民警違反本規則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誤或者產生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實施細則,並報公安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