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

《貴陽市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在2003.08.04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8.04
  • 實施時間:2003.10.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科技三項費用管理,提高本市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現高新技術和適用技術的產業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技三項費用的使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三項費用是指市人民政府為支持本市科技事業發展而設立的由市財政撥款,用於新產品試製、中間試驗和重大科技項目補助等費用,以及政府資助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引進、技術服務等科技活動的費用。
第四條 本市科技三項費用實行無償使用、有償使用和貸款貼息相結合,突出重點,注重效益,科學評估或評審,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五條 科技三項費用有償使用的回收部分主要用於補充科技發展基金;有償使用科技三項費用的單位法人均實行經濟責任擔保或抵押使用。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支持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升級的重大高技術成果轉化研發項目,支持能夠帶動產業技術水平提高的技術創新和重大技術裝備研發項目,負責發布項目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評估評審、招標,編制年度項目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追蹤問效,並組織鑑定、驗收。
市財政部門負責科技三項費用的預算管理,會審下達資金使用計畫,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問效、監督檢查。
市審計部門應當對科技三項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相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科技三項費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科技三項費用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占當年市本級財政預算支出的2%以上。
第八條 市科技三項費用主要用於項目的設備購置、能源材料、試驗外協、資料、印刷、租賃、差旅、鑑定、驗收、管理費和其他直接有關費用。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可從當年科技三項費用總額中提取用於編制項目指南、組織項目的調研、評審或評估、招標、項目監理、管理、後評估等過程中支付的費用。此項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核定。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推動科技事業發展而實施科技項目以及開展相關的技術服務活動的單位法人,均可向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科技三項費用資助。
第十條 申請市科技三項費用資助應主要提供:《貴陽市科技計畫項目計畫任務書》、《項目可行性報告》(或《項目建議書》)、文獻檢索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申請科技三項費用資助項目進行立項審查、評審或評估後,符合條件的,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科技三項費用資金計畫。
申請市科技三項費用資助項目,必須簽訂專項科技項目契約書。
第十二條 市科技三項費用實行無償使用的科技計畫項目類別有:
(一)社會公益性科技項目;
(二)軟科學研究項目;
(三)農業科技開發與推廣項目;
(四)科技攻關項目;
(五)基礎研究項目;
(六)對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長遠意義而暫不能取得直接經濟效益的研究項目。
第十三條 市科技三項費用實行部份無償或有償使用的科技計畫項目類別有:
(一)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項目;
(二)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套用項目;
(三)工業科技攻關、中間試驗項目;
(四)新產品試製項目;
(五)專利技術實施項目;
(六)其他可望取得直接經濟效益的技術開發項目。
第十四條 使用市科技三項費用購置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必須納入項目(課題)依託單位的固定資產帳戶進行核算管理,資產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使用市科技三項費用研究項目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和智慧財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研究項目承擔單位。國家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開發和獲取收益的權利。
第十六條 對已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的項目,原則上採取貼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以擴大生產規模。
第十七條 市科技三項費用嚴格按項目進行核算管理,建立預算和決算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設立專帳,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市科技三項費用使用情況實行全程追蹤管理,可委託有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對項目進行跟蹤評估。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挪用專項資金的,除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外,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在三年內不受理該單位申報的市科技計畫項目。
第二十條 對挪用、截留科技三項費用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科技三項費用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市)科技三項費用的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貴陽市科技三項費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200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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