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實施《貴州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辦法

貴陽市實施《貴州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辦法在1998.06.24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實施《貴州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06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6月24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貴州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政府組織實施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分級負責,部門協調,民眾動手,科學管理,社會監督。
愛國衛生工作以各區、縣(市)城鎮為主,實行治標與治本相結合,以治本為主;集中治理與經常治理相結合,以經常治理為主。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參加愛國衛生活動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進行勸阻、制止和檢舉的權利。
第二章 職責與管理
第五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領導,統籌協調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設立愛衛會或指定人員負責本轄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第六條 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委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固體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公共衛生及衛生設施,不得在公共場所亂堆亂放、亂貼亂畫、亂挖亂占、亂搭亂建、亂倒垃圾和污水。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和旅遊區亂丟菸頭、紙屑、果皮(核)、包裝品等廢棄物,不得隨地吐痰和便溺。
第九條 在下列場所禁止吸菸,並設定明顯的禁菸標誌:
(一)影劇院、錄像放映室、歌舞廳、圖書館、展覽館、體育館等公共場所;
(二)車站、機場等的候車(機)室以及公共運輸工具內;
(三)學校、幼稚園的教室、活動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
(四)醫院病房、大中型商場、禮堂、大型會議室等場所;
(五)其他應當禁止吸菸的場所。
第十條 禁止生產、銷售或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劇毒衛生除害藥物。凡生產或銷售衛生除害藥物、器械,須獲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產品應當標明批准文號、使用說明書及廠名、廠址、生產日期、有效期限和商標標記。
衛生除害毒餌必須有劇毒標記和鮮明的警戒色。
第三章 實施保障
第十一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實行目標管理,使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十二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投入,加強城鄉特別是城市、旅遊區的衛生基礎設施建設,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鎮、衛生村寨和衛生先進單位的活動,提高城鄉總體衛生水平。
第十四條 各區、縣(市)應當有計畫地建設健康教育專業網路;發揮宣傳、文化、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部門及團體的作用,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提高民眾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五條 採取綜合防治措施,開展除四害(鼠、蚊、蠅、蟑螂)活動,減輕危害。城市應當將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六條 城區必須完善飲水淨化設施,使水質達到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農村按照民辦公助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改良飲水條件。
城區普及水沖式公共廁所,大中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設定公用廁所;農村逐步改善廁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傳播。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住宅、院落和公共場所,應當建立並落實衛生責任制,保持和維護環境清潔衛生。
第四章 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與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監督制度。
各區、縣(市)愛衛會通過監督檢查和競賽評比活動,督促轄區各部門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各委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十九條 各區、縣(市)愛衛會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可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檢查員。愛國衛生監督、檢查證件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制發。
第二十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標誌,主動出示證件。
愛國衛生監督員執行公務時,有權索取與衛生有關的資料,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監督員對提供的資料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對已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弄虛作假或水平明顯下降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或上級愛衛會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由規定的執法部門進行處罰;規定的執法部門未依法處理的,市、區、縣(市)愛衛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對拒不依法處理的部門,愛衛會可建議其上級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愛國衛生執法人員進行罰款處罰時,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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