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貴陽市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是貴陽市人民政府1996年11月1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發行單位:82205
  • 發行文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
  • 發布日期:1996-11-14
印發信息,辦法正文,

印發信息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
【發布日期】1996-11-14
【生效日期】1996-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辦法正文

貴陽市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1996年11月14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登記行為,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登記是指企業法人登記和非法人企業登記。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變更、註銷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 貴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及市、縣局是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設立企業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投資者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六條 經登記機關依法核准登記設立的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未經登記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設立登記
第七條 設立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申請人可以一次提出1至3個名稱,登記機關按申報名稱的順序審核。
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投資者是企業法人的提交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自然人提交個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三)其他有關檔案、證件。
第八條 經登記機關預先核准的企業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在此期間除用於辦理有關專項審批的《許可證》、《驗資結果報告書》外,不得轉讓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保留期屆滿後,應當重新申請核准。企業設立失敗,該企業名稱使用權自行失效。
第九條 設立企業的經營項目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必須先經有關部門審批,再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有關專項審批機關接到專項審批申請書後,應當於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自有關專項審批機關批准或者簽發《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章程;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結果報告書;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五)投資者資格證明;
(六)企業法人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七)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
(八)按照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檔案、證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非法人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登記申請書;
(二)資金證明;
(三)負責人的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按照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檔案、證件。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僑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關檔案。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僑商投資企業出資,以及國家對特殊行業註冊資本另有規定的,應當按其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和董事會的決定;
(二)原審批機關批准的檔案和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三)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四)隸屬企業的執照副本;
(五)負責人的任職檔案;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檔案、證件。
第十六條 外地投資者在本市設立企業,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外地企業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其企業類別、經營範圍及企業名稱,按原登記機關核准的事項核准登記。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外地在本市設立企業的應當到本市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後,再到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八條 外地在本市設立企業,除按本辦法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檔案外,還應當提交原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外設機構派出證明書》。
前款設立企業的從業人員非本市居民的,應當提交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居民暫住證》。
第十九條 企業章程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登記機關有權要求企業作相應的修改。
第二十條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檔案後,應當於當日簽發《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應當於15日核心發《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依法作出解釋。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僑商投資企業符合企業法人登記條件的,由登記機關在10日核心準登記註冊;不符合條件的,在10日內給予答覆。
第二十二條 經登記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並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以下統稱《營業執照》),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憑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申請納稅登記,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人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發布企業設立公告,其企業公告必須在本市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發布。
第三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企業改變名稱、住所、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企業類別、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準予變更的,應當依法作出解釋。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專項審批的,應當按規定報有關專項審批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變更登記事項的檔案;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企業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後的企業章程或者企業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六條 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企業法人,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的企業法人,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設立登記。
第二十七條 企業法人變更名稱或者變更經營場所,應當在變更登記核准之日起30日內發布公告。
第四章 註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終止經營活動:
(一)企業自行終止的;
(二)企業被依法撤銷的;
(三)企業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企業領取《營業執照》超過6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的;
(五)企業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
(六)其他原因終止生產經營的。
企業應當於終止生產經營之日起15日內對外公告,並通知債權人。企業申請註銷登記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在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企業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企業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法院作出的破產裁定或者企業依法作出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決定或者登記機關依法作出撤銷的決定;
(三)債權債務清結的證明或者明確債權債務清理責任的檔案及證明;
(四)稅務機關註銷稅務登記的清稅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有關檔案。
第三十條 經登記機關依法核准註銷登記,企業經營資格即告終止。登記機關應當同時收繳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書》及公章,並撤銷其註冊號。
企業註銷登記證照有遺失的應當先向社會發布遺失聲明。
登記機關在企業註銷核准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登記機關依法對企業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企業和其法定代表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監督企業按照規定辦理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三)監督企業按照登記註冊事項和章程、契約從事經營活動;
(四)制止和檢查企業違法、違章經營活動,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登記機關可以採取回訪、專項檢查、抽查、年檢等形式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企業應當主動接受檢查,並按要求提供所需的檔案、帳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必須按登記機關規定的時間參加年檢。企業年檢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年檢報告書;
(二)《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有關檔案。
企業法人應當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登記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登記事項,或者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
(四)偽造、塗改、出租、轉讓、複印或者出賣《營業執照》正、副本的;
(五)不按規定參加年檢的;
(六)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報註冊資本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七)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五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並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登記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和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都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企業對登記機關、專項審批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登記機關、專項審批機關公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機關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次性告知登記所需的全部檔案及申報程式。
第四十條 專項審批機關對需要審批的行業或項目,應當明確必備的條件和所需檔案,並對外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