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年度收入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年度收入的巨觀調控和管理,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既體現經營者的勞動價值,又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權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省、市有關勞動工資的政策和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年度收入暫行規定
  • 地點:貴陽市
  • 類型:暫行規定
  • 內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
內容,時間,

內容

一、本暫行規定所指的企業負責人,是指貴陽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廠長及其他負責人。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廠長)的年度收入分配係數為1,其他負責人的分配係數為0.8(含0.8)以下。
三、企業負責人年度收入,是指企業負責人從企業取得的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助以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四、實行經營業績考核的企業,企業負責人年度收入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貴陽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築府辦發[2005]122號)的規定由市國資委根據考核結果確定。
五、未參加經營業績考核的企業,企業負責人年度收入執行下列規定:
(一)全面完成上級目標任務,盈利或完成減虧任務的中型以上企業(含中型)
1、企業職工年平均收入達到或超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以上(含80%),企業負責人的年度收入可高於本企業職工年人均收入,但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年人均收入的3倍。
2、企業職工年平均收入在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以下,企業負責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年人均收入的2.5倍。
(二)全面完成上級目標任務,盈利或完成減虧任務的小型企業
1、企業職工年平均收入達到或超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70%以上(含70%),企業負責人的年度收入可高於本企業職工年人均收入,但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年人均收入的2倍。
2、企業職工年平均收入在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70%以下,企業負責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年人均收入的1.8倍。
(三)靠出租、出藉資產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企業:
1、50%以上(含50%)職工在崗,且企業職工年平均收入達到或超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以上(含60%),企業負責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年人均收入的1.6倍;50%以上(含50%)職工在崗,且企業職工年平均收入在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以下,企業負責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年人均收入的1.4倍。
2、50%以下職工在崗,且企業職工年平均收入達到或超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以上(含60%),企業負責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年人均收入的1.2倍;50%以下職工在崗,且企業職工年平均收入在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以下,企業負責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年人均收入的1倍。
(四)全年累計6個月以上由財政資金解決離退休人員相關待遇或待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企業,企業負責人年度收入不得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年人均收入的0.7倍。
六、企業應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崗位責任制,完善工資分配機制。
七、企業負責人的年度收入按規定實行廠務公開。
八、企業負責人不準擅自兼任下屬企業或其他企業的領導職務,經批准兼職的不得領取兼職工資或其他報酬。
九、未參加經營業績考核的企業,企業負責人的年度收入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並報市國資委備案。
十、本市職工年人均收入按勞動部門公布數據為準。
十一、企業負責人違反本暫行規定取得收入的,一經發現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追繳外,並相應進行處罰。
十二、本暫行規定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十三、本暫行規定經貴陽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執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時間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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