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貴州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貴州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成立於一九九一年五月。一九九六年九月,經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增掛“貴州省希望工程捐助中心”牌,下設希望辦、辦公室、宣傳部、基金部、項目辦五個部室。成立以來,累計籌集捐款3.5億多元,援建希望國小1260多所,資助貧困學生13萬多名,培訓希望國小教師1000多名。

省青基會以幫助貧困地區農村改善辦學條件、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教育公平、促進全省青少年全面發展為己任,通過廣泛尋求社會各界公益捐贈,努力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為廣大青少年提供服務,已不斷成長為一個具備募集抗災救災社會捐款資格、服務青少年成長成才、有效促進社會和諧的非營利性社會公募組織,是貴州省民政廳評估通過的全省首家“5A級”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外文名:GuiZhou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一九九一年五月
  • 批准成立:貴州省人民政府
  • 組織性質:公募基金會
發展歷史,組織章程,所獲榮譽,

發展歷史

1989年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發起實施的“希望工程”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其宗旨是:“讓農民的後代有書讀”。
1990年9月5日,鄧小平同志欣然為“希望工程”題字,並先後以一個老共產黨員的名義向希望工程捐款5000元,江澤民、胡錦濤等黨和國家領導人曾親自視察過希望工程工作,並對這項工作給予了重要支持;希望工程的信念是:只要中國還有一名因貧困而失學的孩子,希望工程的崇高使命就不會結束。
1990年,希望工程在貴州大地拉開序幕。1991年5月經貴州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貴州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省青基會”)。1996年9月經省政府批准,增掛“貴州省希望工程捐助中心”牌,下設辦公室、基金部、外聯部、項目部、宣傳部五個部(室)。
省青基會以幫助貧困地區農村改善辦學條件、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教育公平、促進全省青少年全面發展為己任,通過廣泛尋求社會各界公益捐贈,努力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為廣大青少年提供服務,已不斷成長為一個具備募集抗災救災社會捐款資格、服務青少年成長成才、有效促進社會和諧的非營利性社會公募組織,是貴州省民政廳評估通過的全省首家“5A級”基金會。
省青基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貴州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貴州省委。2012年9月團省十三大以來,省青基會結合國際國內形勢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全力推進“貴州山區希望工程基金——幸福校園計畫”,籌集資金為我省農村地區學校修建教學樓、食堂、宿舍等,幫助其改善教學條件;積極實施“貴州山區希望工程基金------希望童園計畫”,在我省貧困地區鄉村援建、開辦幼稚園,助推我省農村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大力實施“國酒茅台·國之棟樑”、“習酒·我的大學”等“圓夢大學”助學活動;積極開展“美麗貴州·萬件冬衣暖童心”、“新學期·新書包”等各類公益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貴州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為“貴州省青基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省級公募基金會,隸屬共青團貴州省委,在中國青基會及貴州省民政廳的指導下,為發展貴州青少年事業和教育事業,面向公眾募集社會捐贈,募捐的地域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使命是:通過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救災募捐等方式,幫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
本基金會倡導“社會責任、創造進取、以人為本、追求卓越”的價值觀。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138萬元,來源於中國青基會、省人民政府和組織募捐的收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投資收益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貴州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貴州省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貴陽市延安中路3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資助服務項目;
(二)面向海內外開展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募捐活動;
(三)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四)支持並組織實施青少年研究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
(五)獎勵為貴州農村教育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六)開展與台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在遇到突發自然災害時開展募捐活動;
(八)本章程規定的投資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及人選方案,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上屆理事會提出;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所改選的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少於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檔案、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檔案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貴州省青基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時的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準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係,不干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訂和修改貴州省青基會章程,決定機構的使命、戰略和目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決定機構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確定機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監督並適度控制財務執行過程,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五)制訂機構政策,包括會計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項目等的管理政策,確保有效的決策以及體現在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根據理事長提議任免秘書長,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的任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給予秘書長工作支持並評估其績效;
(九)保證機構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與本基金會發生利益衝突;
(十)發展良好的公共關係,建立持續穩定的資源網路,保證機構有足夠的資源實現戰略目標和財務目標;
(十一)提高機構的公眾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計畫,宣傳成就,擴大機構在國內外的影響;
(十二)總結評估理事會工作,提高組織的有效性;
(十三)決定機構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常務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理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任命或罷免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理事可通過授權委託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形成決議的,應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保存,保管期限為長期。
理事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或本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三)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在本基金會工作的必要費用,費用包括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等。理事和監事的工作費用列入本基金會的行政管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 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副理事長為專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社會和經濟領域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深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擔任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職權、失職,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承擔個人責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訂理事會工作計畫並付諸執行;
(三)督促理事善盡職守;
(四)檢查理事會決定的執行情況;
(五)與理事和秘書處進行雙向溝通;
(六)代表機構簽署或授權簽署有關檔案;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立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的設立與調整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會議決定。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向理事會負責,沒有決策權。
(一)理事會設立執行小組。執行小組設召集人1名,由常務副理事長兼任。執行小組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包括籌備理事會會議,確定會議程式和議題;編制並執行理事會工作預算;落實新理事的聘請工作;組織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工作;執行其他由理事會確定的任務。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小組經理事長同意,可處理緊急事務,並在理事會會議上做出報告。
(二)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小組。各專業小組分別設召集人1名,由副理事長兼任。專業小組作為理事會的內部分工組織,負責對某些專門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形成議案,作為理事會決策的依據。
(三)理事會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需要時可吸收非理事專家和本基金會高級管理人員參加。
第三十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和會長。
(一)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聘請若干名對機構事業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理事會支持名譽理事參與機構活動,鼓勵其對機構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提倡其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資源支持。名譽理事由當屆理事會聘請。
(二)理事會可邀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三)本基金會設會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出任。會長、副會長為名譽職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秘書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決定。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根據需要,秘書處可設兼職副秘書長若干人,經秘書長提名後,由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業界公認的非營利組織高級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執行理事會制訂的所有政策,擔負並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訂、實施業務發展計畫和重大項目方案;
(三)遵從以理事會確定的主要客戶為服務人群,建立、發展與支持客戶互動、持續的合作關係;
(四)促進機構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和資助支出正常,保證經費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五)根據理事會關於資產運作的原則,具體承擔資產管理的責任,實現資產運行安全並保值增值;
(六)推薦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團隊,對不勝任者提出調整職務或崗位的意見和建議;
(七)挑選有熱情和具備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合理任用,建立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以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並得到發展;
(八)凝聚機構文化,倡導和培育職業精神;
(九)負責與理事溝通,與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配合,實現機構信息共享,為理事會決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略計畫所採取的長期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為省級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義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五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本人或本機構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會計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於3月31日前提交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布事宜。
第五十條本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的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使命;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使命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使命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1年12月29日,貴州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榮獲5A級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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