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貴州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是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條例,於2022年10月14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通過過程,內容解讀,條例目錄,條例全文,

通過過程

2022年10月14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貴州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據悉,《條例》正式施行後,1996年8月2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保障科學技術協會活動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條例》分為總則、組織機構、服務發展、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三十條,旨在保障全省科協和科技創新工作規範化、法治化開展,進一步發揮科協在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條例》指出,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技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科協倡導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弘揚科學家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和科協章程開展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科協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關規劃,制定促進科協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解決公民科學素質建設、科協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條例》明確,科協應當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促進科技人才培養開發,推動科學技術繁榮發展。科協應當密切聯繫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訴求,依法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科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科協依法開展活動。
《條例》要求,要推進現代科技場館體系建設,培育、認定、評估科普教育基地,積極推進科普信息化建設工程,充分發揮“中國天眼”等重大優勢科普資源,推動建設有效的科學技術普及供給體系。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科普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對政府投資建設的應當支持其正常運行,對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應當予以支持和引導。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強調,要協同教育、科技、衛生健康等部門,開展適合青少年特點的科學普及和科研活動,提高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激發青少年的科研興趣,培養具有競爭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後備軍。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章  服務發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科學技術協會依法開展活動,進一步發揮科學技術協會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是科技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科協倡導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弘揚科學家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和科協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科協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關規劃,制定促進科協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解決公民科學素質建設、科協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衛生健康、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外事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為科協開展活動創造條件。
第五條  科協應當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促進科技人才培養開發,推動科學技術繁榮發展。
科協應當密切聯繫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訴求,依法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科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科協依法開展活動。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採取依法設立科普基金、資助科普項目等方式參與科學技術普及、學術研究交流、人才培養、決策諮詢等活動。
第七條  對在科協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省、市(州)科協由同級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學會)、下一級科協和科協基層組織組成。縣(市、區)科協由同級學會和科協基層組織組成。
本條例所稱學會,是指按照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相關科學的學科領域依法組建或者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依法建立的社會團體。
第九條  縣級以上科協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同級科協委員會是該級科協的領導機構。
縣級以上科協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它選舉產生的同級科協常務委員會領導工作。
第十條  科協基層組織包括:
(一)鄉鎮、街道、村、社區設立的科學技術相關協會;
(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學校、醫院等單位設立的科學技術相關協會;
(三)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區設立的科學技術相關協會;
(四)其他科協基層組織。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科協應當加強組織建設,促進同級學會、科協基層組織的發展,統籌、組織、支持學科相近的學會聯合開展活動。
第十二條  科協可以按照科協章程規定,發展符合條件的學會、科協基層組織作為團體會員。
學會和科協基層組織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吸收符合條件的個人和組織作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鼓勵引進省外優秀科技人才到學會任職、兼職。
第三章  服務發展
第十三條  科協應當引導科技工作者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科技工作者提供下列服務:
(一)引導科技工作者弘揚科學家精神,激發創新創造激情,涵養求實求真學風,恪守科技職業道德,遵守學術和倫理規範,自覺反對、抵制和譴責學術不端行為;
(二)開展科學技術工作者狀況調查,綜合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等方式,客觀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建議;
(三)搭建多形式、多層次的科技人才培養、引進、交流和使用平台,推動科技工作者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加強拔尖創新人才和專門人才的選拔培養,舉薦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支持貴州科技領軍人才到全國學會、國際民間科技組織任職;
(五)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下基層活動,拓寬基層一線科技工作者聯繫渠道;
(六)舉辦全國科技工作者日活動以及其他服務科技工作者活動。
第十四條  科協應當促進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下列服務:
(一)開展學術交流,最佳化學術環境,促進學科發展;
(二)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創新,著力攻克關鍵核心技術,推動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套用;
(三)組織學會依法有序承接政府相關職能轉移事項或者委託事項;
(四)組織學會、科技工作者加強與企業的協作,推動建立產學研融合創新聯合體和協同創新共同體;
(五)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和友好交往,為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和海外科學技術人才交流合作、創新創業提供服務;
(六)組織開展其他科技創新活動。
第十五條  科協應當發揮科學技術普及工作主要社會力量的作用,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提供下列服務:
(一)協助政府制定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規劃,為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持續提高全省公民科學素質提供建議;
(二)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支持和指導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三)推進現代科技場館體系建設,培育、認定、評估科普教育基地,積極推進科普信息化建設工程,充分發揮“中國天眼”等重大優勢科普資源,推動建設有效的科學技術普及供給體系;
(四)加強科學技術普及人才隊伍、志願服務隊伍建設;
(五)協同教育、科技、衛生健康等部門,開展適合青少年特點的科學普及和科研活動,提高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激發青少年的科研興趣,培養具有競爭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後備軍;
(六)組織科技工作者普及推廣農業科技知識、先進技術和優良品種,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科普教育基地,幫助和引導農民依靠科學技術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助力鄉村振興;
(七)舉辦其他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第十六條  科協應當推動科技智庫建設,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下列服務:
(一)遴選具有科學精神、戰略思維、系統思維、創新能力的專家,建立決策諮詢專家團隊;
(二)組織學會開展學術交流、成果評價、成果轉化、標準研製等活動,提出決策諮詢建議;
(三)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決策諮詢工作;
(四)其他有關決策諮詢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  科協對侵害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反映。科技工作者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科協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第十八條  科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建立並完善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制,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科協的經費列入同級預算並及時足額撥付,科協經費預算應當與實際工作情況相適應。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正常開展科學技術普及等工作,加大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科學技術普及等工作的財政投入。
第二十條  科協的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資助、捐贈、會費、科協興辦的事業所得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  科協的經費應當用於本條例和科協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和監督。
科協的資產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科普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對政府投資建設的應當支持其正常運行,對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應當予以支持和引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科普設施依法交由科協管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開放。向公眾免費開放的科普場館,按照規定享受補助。
第二十三條  學會、科協基層組織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以依法接受委託開展工作並取得收益。
第二十四條  科協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確定人員負責相關工作,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五條  專職從事學會和科協基層組織工作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將該人員從事學會和科協基層組織工作的業績視為其本職工作業績,在行政職務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上,與其他在職同類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將從事科技創新工作業績和從事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業績同等對待,在職務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時予以同等考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侵犯科協、學會、科協基層組織合法財產的,有關部門應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視其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
(一)盜用科協及所屬學會名義,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非法限制科協及所屬學會依法開展工作和活動的;
(三)違法強行干擾科協及所屬學會內部事務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科協經費的;
(五)侵占或者非法調撥科協及所屬學會財產的;
(六)其他侵犯科協或者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科協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保障科學技術協會活動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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