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85]15號
【發布日期】1985-02-26
【生效日期】1985-0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試行辦法
(1985年2月26日黔府〔1985〕15號)
為了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領導管理,更好地發展我省城鄉各級各類教育事業,適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制訂本試行辦法。
一、政府鼓勵社會力量依照法律的規定,單獨或者聯合舉辦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等各級各類教育事業。
二、本試行辦法所稱社會力量辦學,是指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團體、學術組織以及公民個人舉辦的各種教育事業。
三、社會力量辦學是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集體和企事業單位辦學的必要補充,是發展我省教育事業的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以及社會各方面,都應該積極支持社會力量辦學,在政治上,物資供應上與企事業單位辦學同等對待。
五、社會力量辦學,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方向,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法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和管理。
六、社會力量辦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辦學方案。
(二)有政治上、業務上合格的專職人員負責學校的領導工作。
(三)有切實可行的教學計畫和健全的教學、行政、財務、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及必不可少的管理人員。
(四)有相應數量的能勝任教學工作的專、兼職教師,師資隊伍要相對穩定。
(五)有必要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備(包括租用或借用)。
(六)有正當、可靠的經費來源(包括向學生收取合理的學雜費)。
七、社會力量辦學必須按以下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一)舉辦學前的學校(班)和需國家承認學歷的國小、國中,須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抄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舉辦高中(包括完中),須經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抄報省教育廳備案;舉辦中等專業學校(班)、大學專科學校(班)(均包括成人教育),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抄送教育部備案;舉辦大學本科學校(班),須經國務院批准。
(二)舉辦不需國家承認學歷的各級各類文化補習、輔導性質的學校(班),須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抄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舉辦需國家承認學歷的初級職業技術學校(班),須經縣級勞動部門批准,舉辦中級職業技術學校(班),須經地、州(市)勞動部門批准;舉辦不需承認學歷的職業技術、文藝、衛生、體育和其他各種培訓(進修)性質的學校(班),須經縣以上對口的主管部門批准,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在職人員申請個人辦學,須經所在單位同意,並出具證明;非在職人員申請個人辦學,須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
八、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領導和管理,搞好教學業務指導工作。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經批准後,必須按確定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辦學方案辦學。變更學校性質、規模、專業、課程設定,改變主辦單位或主辦人,學校停辦,均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九、社會力量辦學應由單位或主辦人從已經離休、退休的幹部、教師、技術人員中選聘教師。也可在國家機關,大、中、國小和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中聘請部分兼職教師。
在職人員必須在確保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始能應聘在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兼課。
十、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可以向全日制大、中、國小租用校舍、實驗室和教學設備。如因使用不當或管理不善造成損失,辦學單位或主辦人應負責賠償。
各級全日制學校,應在不影響本校教學工作的前提下,積極為社會力量辦學提供方便,予以支持,並允許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在租用的校址懸掛校牌。
辦學單位要教育學員遵守學校紀律,講究文明禮貌,愛護國家財產,搞好清潔衛生。
十一、社會力量辦學,經費自籌。可以向學生收取合理的學雜費,也可以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兩戶”的贊助經費,接受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的資金或教學設備,但不得強行募捐。接受華僑和港澳同胞的捐贈,必須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贊助和捐贈的資金要專款專用,教學設備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轉手買賣、調走或私人占用。
社會力量辦學,要堅持勤儉辦學、財務民主、經濟公開的原則,並接受財政、銀行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可以在銀行開立帳戶。
十二、凡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其它社會團體、學術組織舉辦的學校,其校牌、印章均須冠以黨派、團體和組織名稱;凡公民個人舉辦的學校,其校牌、印章均須冠以“民辦”字樣。
十三、凡社會力量舉辦的需國家承認學歷的各級各類學校,應接受國家計畫指導。頒發的畢業證書,必須經原批准審查驗印方能有效。
社會力量舉辦的不需承認學歷的各級各類文化補習、輔導、職業技術培訓(進修)性質的學校(班),可以給結業學員髮結業證書,供用人單位參考。
十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協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好社會力量辦學所需教學設備的生產、供應工作;各地新華書店,應將社會力量辦學所需的課本、圖書資料納入征訂計畫,組織供應。
十五、待業青年在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術學校中學習期滿,可憑學校發給的(畢)結業證書,將其學習時間計入就業預備期;待業青年參加社會力量辦學工作,其在校工作時間計算工齡;離休、退休人員參加社會力量辦學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工齡。
十六、社會力量辦學的招生:普通中、國小按當地招生機構制定的辦法進行;大、中專和技工學校,按全國(或省)的統一規定進行;就業前培訓班,按當地勞動部門的規定進行;其它學校(班)自行辦理。
十七、社會力量辦學的收費、租用校舍和教學設備、教師兼課酬金等標準,由各地、州、市、縣(特區、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
十八、本辦法公布前,社會力量辦學已經開辦而未經批准或雖經批准,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手續的,均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補辦批准手續。已經結業的學生,凡需國家承認大專、中專、高中學歷者,必須分別參加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和高中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組織的考試,成績合格者,方能發給相應的合格證書,承認其學歷。
十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社會力量辦學卓有成效的單位和人員,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辦學不講質量的,應令其整頓或停辦;對以辦學為名騙取錢財者,一經查實,應堅決取締,並依法處理。
二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