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

河南省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三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民主黨派、社會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以及經國家批准的私人辦學者和其他辦學者。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1-13
【生效日期】1989-01-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三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支持社會力量辦學,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保證教育質量,保護辦學者和就學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民主黨派、社會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以及經國家批准的私人辦學者和其他辦學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社會力量舉辦的面向社會招生的不具有頒發國家承認學歷證書資格的各級各類學校、培訓班(以下簡稱學校)。
舉辦具有頒發國家承認學歷證書資格的各級各類學校,應按照國家發布的學校設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工作,對社會力量辦學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 社會力量辦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懂教育、會管理的領導班子,有專職校級領導和教學、行政、後勤管理人員;
(二)有切合實際的辦學方案和教學、行政、學籍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符合教學要求的校舍和教學設備。採用函授形式教學的,應有固定的函授網點和必要的面授時間;
(四)有與培養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兼職、聘任的教師;
(五)有正當的經費來源,有相應的財務管理機構或專職財會人員。
第六條 具備辦學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申請辦學時,須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辦學報告、辦學證明,填報《社會力量辦學申報表》。
單位申請辦學,由其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私人申請辦學,在職人員由其所在單位出具證明;離退休人員由原單位出具證明;非在職人員、農民由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辦學證明包括辦學方向、條件以及辦學負責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等方面的內容。
第七條 社會力量舉辦大專層次的學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所在地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門管理;舉辦中專層次的學校,由所在地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管理;舉辦其它學校,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管理。
省外社會力量來我省辦學,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
第九條 學校變更名稱、類別、層次、更換舉辦單位或舉辦人,改變隸屬關係等,應按原審批程式重新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條 學校停辦時,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交回公章及《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教委、 財政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辦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清理財、物及債權、債務。
第十一條 學校製作招生廣告,須經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學員學習期滿,學校發給由校長簽署的“結業證明”,不得頒發畢業證書。
第十三條 社會力量辦學的經費自行籌集。學校可向學員收取合理的學雜費。收費標準由省教育委員會、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制定。
第十四條 學校的全部收入及固定資產歸學校所有。學校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堅持財務公開、勤儉辦學的原則,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接受財政、銀行、審計、教育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學校應向直接管理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繳納學雜費總收入3%的社會力量辦學基金,用於社會力量辦學事業的發展。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頓、責令停辦、退還學費、責令賠償損失;會同有關部門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額兩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辦學的;
(二)擅自製作招生廣告的;
(三)濫收費用的;
(四)辦學質量低劣或發畢業證書的;
(五)虛報學員人數、弄虛作假的;
(六)不繳納辦學基金的;
(七)妨礙或阻撓監督檢查人員執行任務的。
罰沒收入全部上繳當地財政。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政處罰,由直接管理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訴後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對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裁決不服的,應在接到裁決通知後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教育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以社會力量辦學為名,從事違法活動,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社會力量辦學申報表》和《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格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審批許可權自行印製使用。
第二十條 駐河南省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舉辦學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河南省社會力量辦學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過去省內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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