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號
《貴州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諶貽琴2017年12月13日
目標
《規定》明確了常駐人口超過2萬人應建鄉鎮消防隊的要求,經測算和論證規定占地面積1平方公里以上或者總建築面積200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及商貿城、物流城、大學城等應當在建設過程中同步建設小型消防站。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消防設施管理,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貴州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消防設施包括公共消防設施和建築消防設施。
公共消防設施,是指保障城鄉公共消防安全服務的消防站、消防指揮中心、消防訓練基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公益性基礎設施。
建築消防設施,是指附設在建築內外的消防供電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和排煙設施、防火分隔設施、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等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人員疏散的設施、設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質量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對行業單位的建築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進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村(居)民委員會具體負責轄區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
第五條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綜合保稅區等產業集聚區(以下簡稱產業集聚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消防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設單位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規劃建設配套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和建築消防設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築消防設施建設、維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建設、維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在消防設施管理上的套用,積極搭建消防設施遠程監控管理平台,對消防設施運行實現遠程監控和管理。
第九條 鐵路、港口、航運、機場、軍事設施的主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公共消防設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與城鄉建設同步規劃和建設,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應當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其他鄉鎮和村寨、風景名勝區應當編制消防規劃專篇,產業集聚區應當有消防專項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應當明確公共消防設施的配置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規定明確消防站、消防指揮中心、消防訓練基地的用地面積和用地控制界線。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有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規劃設計,確保建築布局符合規劃和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站、消防指揮中心、消防訓練基地用地規劃作為強制性內容納入黃線管理範圍,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調整或重建位置,並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情況進行評估,制定年度建設、改造計畫,並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實施。
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在既有城鎮消防站轄區面積之外的下列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配備消防裝備:
(一)全國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2萬人的鄉鎮;
(二)產業集聚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三)經濟發達,人口較為集中以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保護價值的鄉鎮。
依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建立專職消防隊,並與生產經營規模、火災危險性相適應。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鼓勵人口集中、房屋密集、火災危險性較大的村寨建立專職消防隊,負責消防宣傳、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條 占地面積1平方公里以上或者總建築面積200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及商貿城、物流城、大學城等應當在建設過程中同步建設小型消防站,配備消防裝備。
第十五條高層建築管理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城鄉居民社區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消防安全宣傳、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和產業集聚區應當按照標準設定市政消火栓。
具備消防供水管網條件的鄉鎮、村寨應當設定室外消火栓,不具備消防供水管網條件的應當修建公共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確保消防用水。
第十七條城市公共供水範圍內的市政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城市公共供水範圍內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市政消火栓,應當在竣工驗收後移交城市供水單位維護管理;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負責供水區域內消火栓的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負責市政消火栓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公共消防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養,並向社會公布故障報修方式。
拆遷、移動公共消防供水設施或者因檢修停止供水的,應當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九條 城鎮街道的寬度、轉彎半徑、淨空高度、承載力和回車場等應當符合道路建設技術標準,保證消防車通行。
第二十條因特殊需要在街道、公路或者消防車通道上設定隔離樁、欄桿等障礙物,或者採取限高、限寬等措施的路段,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並落實保障災害發生後消防車輛能夠快速通過的應急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通信運營企業應當做好滅火和搶險救援期間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並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災害報警電話定位服務。
第三章 建築消防設施
第二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築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同步建設建築消防設施。
建築物增設或者重新安裝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確保能夠與建築物原有的自動消防設施實現聯通。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對建築消防設施設計檔案進行自審,出具設計質量承諾。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和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出具施工質量承諾。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依法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出具審查結論。建設單位應當聘請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自動消防系統施工質量和功能是否符合技術標準和設計檔案進行檢測,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檢測情況如實出具檢測報告。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參加驗收的單位應當出具驗收意見,並對驗收意見負責。設定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還應組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參加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依法對建築消防設施設計、施工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抽查。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對城鎮老舊建築、棚戶區、城中村、木質結構房屋密集的村寨等實施消防安全改造。對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古建築進行改造應當符合相關保護規劃要求。
第二十六條對既有建築進行改建、擴建,因客觀條件無法滿足現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聘請設計單位編制消防設計方案,報經省、市(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可以作為消防設計審核依據。
第二十七條利用居民、村民自建房開辦經營性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確保消防設施設定、施工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依法申請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規模較小的下列場所不需要申請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一)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的商店、賓館、飯店;
(二)經營用客房數量不超過14個標準間(單間)、不超過4層且建築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的農家樂、民宿。
對利用村寨民居設定的公眾聚集場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規定,明確其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要求,作為消防設施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並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八條 建築消防設施施工安裝應當選用符合市場準入的、合格的消防產品,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消防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產品流向登記制度,記錄產品生產廠家、名稱、批次、規格、數量、銷售去向等信息,並向購買者提供消防產品供貨證明和市場準入檔案。
消防產品的使用者應當使用具有供貨證明、市場準入檔案的合格消防產品。
第二十九條消防產品安裝前,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對消防產品供貨證明、檢測報告、外觀標識等進行檢查,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對消防產品進行現場檢驗並做好記錄。檢查或者試驗不合格的,不得安裝使用。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和備案抽查時,應當檢查消防產品的供貨證明、檢測報告和試驗記錄。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抽查,並進行現場判定。當事人對判定結論有異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樣品送法定質量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的程式和費用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建築消防設施由建築物的所有權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所有權人書面委託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建築物消防設施有兩個以上管理者或者使用人的,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築物共用消防設施需要維修和更換,且符合有關規定,物業管理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按規定向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社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在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發生緊急情況時,共用消防設施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和更換的,申請使用程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負責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並落實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制定火災發生後相關消防設施的操作預案;
(二)按照標準設定相應的警示使用標識;
(三)組織建築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四)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建築消防設施配置、運行管理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負責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年度檢測,並將檢測報告存檔備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檢測報告上傳至貴州省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自動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契約、維護保養記錄、年度檢測記錄等應當自簽訂或者完成維護保養、檢測之日起5日內報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三十五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發現消防設施故障的應當書面通知維護管理人進行整改,有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三十六條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定的消防控制室,應當由持有消防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值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的配備情況報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與消防設施遠程監控管理平台聯網的,可以單人值班。
第三十七條因維修或者改造停用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人應當組織制訂並落實消防設施停用期間的安全應急保障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消防設施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導致消防設施不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個人給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給予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建立、落實消防產品流向登記制度或者未向購買者提供供貨證明和市場準入檔案的;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能提供供貨證明、市場準入檔案,或者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施工、監理單位未在消防產品安裝前對消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檢驗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負責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未履行維護管理職責的;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持有消防職業資格證書的;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
第四十一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按照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或者對於發現的問題未書面告知委託單位整改,導致消防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法人員和公安派出所民警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檔案、建設工程或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審批職責的;
(三)檢查發現建築消防設施不符合技術標準要求,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公共事業單位和基層自治組織不履行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城建、供水、通信、公路等企業事業單位未依法履行公共
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職責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貴州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17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通過,以省政府令第180號正式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規定》是在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新時代背景下,為切實解決我省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建設機制不健全、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實際問題,對著力提升我省城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水平,努力構建完善的消防基礎設施體系而出台的政府規章。
一、《規定》制定的指導思想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就要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規定》以貫徹黨的十九大、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省十二次黨代會精神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貴州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鄉鎮消防隊標準》等國家標準為依據,注重與相關法律和部門規章的銜接,立足貴州實際,圍繞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省消防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制度規範,分別對公共消防設施和建築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責任進行明確,為我省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符合省情、堅實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規定》的立法背景及意義
近年來,我省城鎮化、工業化步伐不斷加快,各類城鎮新區、工業園區、新建道路大量湧現,但與之配套的消防供水、消防車道、消防隊(站)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卻相對滯後,消防安全管理與構建完善的消防基礎設施體系要求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一是消防設施未與城鄉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或不嚴格執行消防規劃。二是消防站點被隨意搬遷,難以滿足快速出動、快速處置的滅火和應急救援需求。三是高層建築和城市綜合體建築火災風險增大,設施管護責任界定不清,大量消防設施得不到有效管護,四是消防設施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單位的責任不明晰。同時,隨著我省城市高層建築、地下建築、大型城市綜合體、超大型住宅小區迅速增多,這類建築體量龐大、業態複雜、人員高度密集,極易誘發火災,加之產權關係和使用權屬複雜,對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責任界定不清,大量消防設施得不到有效的保養和維護,長期處於故障狀態。這些問題給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災撲救帶來嚴峻挑戰,嚴重威脅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消防安全是社會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基石,是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制定《規定》是我省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底線思維,不斷完善消防工作機制和夯實消防工作基礎的重要舉措。《規定》的頒布實施從立法層面上對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責任進行明確,強化了消防安全源頭管控、規範了消防設施日常管理,進一步增強火災抵禦能力。標誌著我省消防設施管理工作進入了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階段,為全面依法做好社會消防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據和法律保障,對我省構建完善的現代化消防基礎設施體系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5章44條,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九條),主要內容為條例的立法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等內容。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了《規定》的立法目的、依據和適用範圍。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對各級政府、行業部門、基層政府、基層自治組織和產業集聚區在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方面的工作職責進行規定。第六條規定了建設單位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規劃建設配套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和建築消防設施。第八條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推動大數據、物聯網技術在消防設施管理方面的套用作出了鼓勵性的規定。
第二章“公共消防設施”(第十條至第二十一條),主要內容為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日常的維護管理規定。一是明確了消防規劃的強制性要求。第十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貴州省消防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根據住建部《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對城鎮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關於公共消防設施和安全布局的具體編制要求進行了細化規定。第十一條依據住建部《城市黃線管理辦法》,規定將消防站、消防指揮中心、消防訓練基地用地納入黃線管理作為規劃強制內容,明確需要調整建設用地的,應當報經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評估同意,以防止隨意變更規劃用地,導致消防站、消防指揮中心和消防訓練基地布局不合理。二是明確了政府專職消防隊和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小型消防站的建站要求。第十三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參照《貴州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和國家標準《鄉鎮消防隊標準》有關要求,對應建設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區域作出了明確規定。為解決大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防火、滅火工作現實難題,第十四條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關於人均住宅用地面積的有關規定,參照《鄉鎮消防隊標準》關於常駐人口超過2萬人應建鄉鎮消防隊的標準要求,經測算和論證規定占地面積1平方公里以上或者總建築面積200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及商貿城、物流城、大學城等應當在建設過程中同步建設小型消防站。三是明確了微型消防站的工作職責。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高層建築管理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城鄉居民社區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負責開展轄區內的火災隱患排查、消防安全宣傳、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從政府規章層面對微型消防站的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三章“建築消防設施”(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主要內容為建築消防設施的設計建設、消防產品質量的監控措施、維護管理職責等。一是強化了建築消防設計和施工過程中的工作責任。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依據《消防法》、《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住建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公安部《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明確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單位對確保建築消防設施設計施工質量的工作職責,建立相關社會單位自行對其設計、監理、技術審查、驗收行為負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各自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的責任體系和監管模式,扭轉目前建築消防設施設計、施工質量靠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一家審查把關的局面,切實提高設計、施工質量。二是明確了村居民自建住房改作經營性場所使用的消防行政審批手續辦理要求。隨著我省旅遊產業和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村居民自建住房改建的小型人員密集場所和農村經營性場所大量湧現。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此類場所,由經營者自行確保其消防設施設施、施工符合技術標準和本省有關規定,依法應當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可直接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同時,從政府規章層面,對公安部、省公安廳關於部分小型旅館、飯店和農家樂不需要辦理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的“放、管、服”規定進行明確,方便人民民眾辦事創業。針對大量農戶利用民居開設的公眾聚集場所,由於受建築結構所限,難以滿足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問題,授權縣級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消防設施設定要求,作為監督管理的依據。三是明確了建築公用消防設施的維修和更換可以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範圍。第三十二條根據住建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關於進一步發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老舊小區和電梯跟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以及貴州省住建廳《關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等相關檔案,規定建築物共用消防設施損壞,需要進行維修和更換的,物業管理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按規定向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時,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建築,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社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對公共消防設施的監督檢查職責、公安消防機構對建築消防設施的監督檢查職責,明確了違反本規定的相關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分別針對違反《規定》相關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對消防控制室無人值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按照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等現行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但又普遍存在的違法行為設定了違法條款。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法人員和公安派出所民警不履行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理措施。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公共事業單位和基層自治組織不履行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職責的行政處理措施。
第五章“附則”(第四十五條),確規定了《規定(草案)》的施行時間。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