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規範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保障火災事故應急救援用水,保護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貴州省消防條例》、《貴州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與市政供水管網連線,專門用於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附屬設備。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維護保養由產權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道路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主要包括全市各縣(市、區)行政區劃範圍內的城市快速路、城區主幹路、次幹路、支路。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區域及居民住宅小區內道路、高速公路、城鄉公路不包括在內。
第四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由市政道路建設單位具體負責,管理維護由供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經費保障由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公安消防、城管、規劃、住建、國土、交通等部門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定的內容,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交通、住建、水務、規劃、國土等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時,對涉及市政消火栓設定的部分應當徵詢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市政消火栓建設經費列入市政道路項目建設投資總額。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維護保養可以由各縣(市、區)供水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轄區供水企業落實。各縣(市、區)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的維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由各縣(市、區)供水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費預算方案,報同級政府同意後撥付。
第七條城市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市政道路實現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消火栓項目建成後,規劃、住建、城管、水務、公安消防及市政消火栓維護管理單位應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工程與其主體工程進行同步竣工驗收。市政消火栓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其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條各縣(市、區)供水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所在轄區的消火栓管理維護單位建立健全管護工作制度,並進行年度績效考評。因故障、損壞等造成市政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在維護管理單位應急搶修完畢後,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應到現場驗收。驗收合格予以銷項,不合格應當予以整改。
第九條因道路改擴建或者舊城改造等原因確需拆除、遷移市政消火栓或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項目業主在申請審批相關建設項目時應當同時書面向本轄區公安消防部門申請備案。由於特殊原因延時恢復或嚴重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的,項目業主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並上報本轄區供水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各縣(市、區)政府應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改造和固定資產投資重點領域。各縣(市、區)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在每年3月份根據現有市政道路規劃建設情況,在徵詢公安消防部門意見後,制定市政消火栓年度新增和補建計畫,報本級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並將其納入績效考核。
第十一條任何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消火栓的責任和義務。市政消火栓原則上不得用於與消防救援無關事項。發現消火栓損壞,應當及時報告消火栓維護管理單位。凡導致消火栓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關修復費用、漏水損失賠償等。
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公共事業用水需要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取得本轄區供水行業主管部門的同意,並辦理臨時用水相關手續後,在本轄區供水行業主管部門所指定的消火栓取水,並繳納用水基本費用。若因操作使用不當導致消火栓毀壞或損傷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任何破壞和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例如埋壓、圈占消火栓;擅自改動、拆除、遷移、停用、開啟消火栓;損壞、盜竊消火栓;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定消火栓;其他影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如發生上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消火栓管理維護單位不按照規定履行消火栓維護保養責任的,造成消火栓無水或無法使用,致使火災補救不及時造成重大損失,依法追究養護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5日遵義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遵義市消火栓管理辦法的通知》(遵府發〔2005〕24號)和《遵義市消火栓管理辦法》(2005年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