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隨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與城市供水管網或者再生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專門用於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消防安全委員會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市政消火栓建設、維護管理重大問題,確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標和責任,並納入各地消防工作考核體系。
第四條 消防主管部門負責對市政消火栓實施監督。
發改、水利、規劃、住建、交通、財政、城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按照分級原則,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經費。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納入市政道路總投資,維護保養經費納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城市維護費,按年度及時撥付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主管部門。
第六條 發改、規劃、公安等部門編制消防規劃時,應當明確市政消火栓布局、設定等內容,並與供水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水利、住建、規劃等部門編制供水等專項規劃時,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設定等內容的,應當徵求消防主管部門意見。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設的,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市政消火栓;符合條件
的其他道路,應當根據需要規劃、建設市政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八條 城市道路建設項目設計涉及供水管道建設的,其設計應當包含市政消火栓內容。
住建、交通等部門應當結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設定規範,對城市道路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審查,並徵求消防主管部門意見。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及其給水管線的施工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
市政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
第十條 涉及供水管道建設的城市道路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納入竣工驗收範圍,並在驗收通過後7日內,將市政消火栓施工圖紙等報消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管理單位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委託、檢查、督促供水單位按照規定對市政消火栓進行維護。
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設主體承擔市政消火栓管理責任,水利、住建等部門應給予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 消火栓管理責任單位按照規定製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迴檢查制度,並建立巡迴檢查記錄檔案。
第十三條 市政消火栓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油漆剝落等現象;
(二)保持市政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等現象;
(三)發現市政消火栓部件丟失、損毀的,在24小時內進行修復;
(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試水一次,並清除栓內污水;
(五)如實記錄市政消火栓檢查、損壞、維修、保養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或者行業標準確定的其他維護要求。
第十四條 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條(一)、(二)、(三)項等規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維修,相關維修信息應當經市政消火栓管理責任人、消防主管部門等確認。
單位和個人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的,可以向消防主管部門或者供水單位報告。
第十五條 市政消火栓實行專用制度,除滅火救援、消防訓練公共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條 供水管線因故大範圍降壓或者停水時,供水單位應當事先通知消防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壞市政消火栓或者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一)埋壓、圈占、遮擋、損壞市政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遷移、停用市政消火栓;
(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設攤、停車;
(四)其他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因車輛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損毀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復費用以及相關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八條 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條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設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設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應當進行增補、改造和維修。
市政消火栓增補計畫由消防主管部門會同供水單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責任人確定,並經發改部門立項批覆後,按照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責任人提出計畫,並徵求消防主管部門意見後組織實施。改裝市政消火栓應當符合相關消防技術標準。
市政消火栓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市政消火栓改裝、拆除或者遷移的相關信息及時告知消防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消防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統計編號、建檔等工作,供水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城管部門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納入格線化管理,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損壞或者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消防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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