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貴州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旨在有效防治林業有害生物和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2021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貴州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共七章六十四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 發布機關: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1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修改情況,內容解讀,

條例通過

貴州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2021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 防
第三章  檢 疫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林業有害生物,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的預防、檢疫、治理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對林業植物及其產品造成危害或者構成威脅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四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堅持預防為主、科學防控、綜合治理、分類施策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防控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納入防災減災規劃,林業有害生物的普查、監測預報、植物檢疫、災害治理和防治基礎設施建設等有關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任務。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市場監管、城市園林綠化、海關、氣象、郵政、通信、能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治理和宣傳等工作,組織本轄區的村(居)民委員會、林業經營者、管理者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可以確定相關機構或者設定專職、兼職人員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治理、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七條 林業經營者、管理者是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直接責任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其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鼓勵、支持林業經營者、管理者組建的行業協會開展林業有害生物聯合防治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研究和培訓,鼓勵技術創新,加強防治交流合作,加大防治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力度。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研究,提高科學防治水平和能力。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增強公眾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社會責任意識。
第十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一條 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森林資源分布狀況、林業有害生物普查結果、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危害情況等,制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國家公園、世界自然遺產地、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種質資源庫(區、地)、水源保護地以及其他需要重點預防的區域劃定為重點預防區,並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重點預防區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和檢疫。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每5年組織開展一次全省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建立健全普查檔案資料庫。
普查結果和林業有害生物名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重大林業有害生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危害情況,科學合理布局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站點,劃定監測責任區,配備測報員,對林業有害生物實施監測。測報員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日常監測結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預警預報信息包括林業有害生物發生種類、發生期、發生量、發生範圍、危害程度、處置建議等。
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發布方式和發布範圍,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的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林業主管部門收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處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處置體系建設,完善應急處置機制,組織並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控制災害或者疫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儲備應急物資,開展應急演練。
第十八條 承擔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專項調查、監測等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瞞報、謊報、緩報、漏報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林業經營者、管理者最佳化樹種結構,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有效預防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
禁止使用攜帶檢疫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造林、綠化。
森林經營方案、造林綠化設計、園林綠化方案應當包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第二十條 禁止人工繁育檢疫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需要進行科學研究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安全管理規範。
第三章  檢   疫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需要,在國家公布的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名單之外確定或者調整本省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地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劃定為疫點,其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應當劃定為疫區,採取封鎖、消滅措施,防止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傳出;發生疫情縣級行政區域比較普遍的,則應將未發生疫情縣級行政區域劃定為保護區,防止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傳入。除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的疫區外,其他疫區、疫點、保護區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
疫區、疫點、保護區的改變和撤銷,與劃定的程式相同。
第二十三條 列入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應當經過檢疫。
凡林木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及其產品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應當經過檢疫。
第二十四條 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包括:
(一)林木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喬木、灌木、藤本、竹類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木本藥材、乾果、盆景、花卉和其他林產品;
(四)木質包裝鋪墊材料;
(五)草種和綠化草皮。
第二十五條 林木種苗生產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產地檢疫,應提交產地檢疫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或者法定證照。檢疫合格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發放產地檢疫合格證;檢疫不合格的,發放檢疫處理通知書。林木種苗生產者應當按照檢疫處理通知書的要求進行除害處理。除害處理合格的,應當發放產地檢疫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 省內調運必須經過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林業經營者應當向調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經檢疫合格的,發放植物檢疫證書;檢疫不合格的,發放檢疫處理通知書。林業經營者應當按照檢疫處理通知書的要求,在指定地點進行除害處理,除害處理後經檢疫合格的,發給植物檢疫證書;無法進行除害處理的,禁止調運。
第二十七條 應當經過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從省外調入的,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調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方可調入。
應當經過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調往省外的,調出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本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申請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經檢疫合格,取得植物檢疫證書,方可調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應當提交植物檢疫證書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或者法定證照。
已經取得產地檢疫合格證的,提交有效期內的產地檢疫合格證換取植物檢疫證書;需要中轉換髮的,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已取得的植物檢疫證書換取新證。
第二十九條 禁止將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地和疫區內應當經過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調往保護區。
第三十條 調入應當經過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調入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進行復檢。復檢不合格的,按照有關技術規程或者標準進行除害處理。
第三十一條 海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進出境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實施出入境檢疫,防止林業有害生物擴散、蔓延。
調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境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調入地周邊森林、林木的調查監測,並與海關建立溝通機制,搭建信息互動平台和林業有害生物資料庫,共同防範外來林業有害生物的入侵。
第三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從國(境)外引進林木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從國(境)外引進、可能潛伏有危險性病、蟲的林木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隔離試種;隔離試種期滿,經檢疫合格的,可以分散種植。
第三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應當經過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運輸或者寄遞手續的,應當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沒有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貨證不符的,禁止運輸或者收寄。植物檢疫證書應當隨貨運輸或者寄遞,一車(件)一證。
第三十四條 電力、廣播電視、通信、公路、鐵路、礦業、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採購從疫區調入的木質材料以及含有該類木質材料的包裝物、附屬物的產品,應當要求供貨商提供植物檢疫證書,並建立調運、使用管理台賬。
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使用從疫區調入的木質材料或者使用該類木質材料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設施設備的,應當事先將施工時間、地點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調入的木質材料進行復檢。
使用完畢後或者施工結束,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回收、銷毀木質材料,不得隨意棄置。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回收、銷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五條 發生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除治。
第三十六條 對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項調查,對災害或者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面積、可能的傳播來源等信息進行調查,形成專項調查報告,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因除治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需要緊急採伐林木的,可以先予採伐。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採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實施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除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範作業,做好採伐山場和堆場管理,確保災害木不流失。
災害木實行就地就近除害處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撿拾、挖掘、存放、採伐、出售、收購、加工、處置和利用災害木及其剩餘物。確需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林業經營者、管理者在政府支持引導下,對其生產經營管理範圍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進行除治。
發生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時,林業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及時做好除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技術指導和服務,並對除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林業經營者、管理者未及時開展除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下達限期除治通知書,責令限期除治。逾期未除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除治,除治費用由林業經營者、管理者承擔。
第四十條 發生跨行政區域的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時,毗鄰地區人民政府及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開展聯防聯治,建立監測、信息通報和會商制度。
毗鄰地區人民政府及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跨行政區域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聯防聯治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必要時進行統一防治。
第四十一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措施、方法和技術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程,防止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保護有益生物,保證人畜安全。
林業有害生物除治應當優先選擇生物、物理措施和施用低毒低殘留農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及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況進行考核,並公開考核結果。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不力、問題突出、民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可以約談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植物檢疫證書;
(二)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運輸工具和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等場所,依法實施現場檢疫、復檢,以及災害或者疫情監測、調查;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四)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檔案、記錄、憑證等,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檔案、資料予以封存;
(五)查封涉嫌實施林業有害生物違法行為的場所、設施;
(六)扣押涉嫌實施林業有害生物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及相關物品;
(七)責令和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除害處理、隔離試種和採取封鎖、撲滅等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檢疫追溯信息系統,實行檢疫標識管理,實施生產、運輸、銷售、使用全過程大數據監管。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保險費補貼等措施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林業有害生物保險,將林業有害生物造成的損失納入政策性農業保險。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擅自占用或者移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監測站點和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服務的設施設備,確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或者遷移的,應當徵求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遷移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八條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參與林業有害生物調查監測、災害鑑定、風險評估、災害防治及其監理等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林業有害生物社會化防治組織的扶持力度,可以向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林業有害生物社會化防治組織購買監測和防治服務。符合條件的社會化防治組織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藥劑藥械生產經營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金融、財稅等相關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社會化防治組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做好社會化防治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採集、披露、懲戒等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對造成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提起公益訴訟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公益訴訟提起人提供查閱、複製相關資料等便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履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職責,對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處置不力的;
(二)瞞報、謊報、緩報、漏報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和疫情或者違反規定向社會發布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疫或者違反規定核發產地檢疫合格證、植物檢疫證書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編造、散布虛假的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攜帶檢疫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造林、綠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除治或者銷毀,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人工繁育檢疫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銷毀,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非法調運應當經過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或者銷毀應檢物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銷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地和疫區內應當經過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調往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或者銷毀,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銷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或者銷毀,並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銷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沒收或者銷毀,並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銷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或者銷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銷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未及時回收、銷毀或者隨意棄置木質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回收或者銷毀;拒不回收或者銷毀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實施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除治的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災害木流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撿拾、挖掘、存放、採伐災害木及其剩餘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除治或者銷毀,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擅自出售、收購、加工、處置和利用災害木及其剩餘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除治或者銷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破壞、擅自占用和移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監測站點和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服務的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草原及城市園林綠化有害生物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重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檢疫性、危險性、暴發性林業有害生物以及新傳入或者新發現且經過風險評估可能造成災害的林業有害生物。
(二)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列入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名單或者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名單的生物。
(三)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列入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名單的生物。
(四)暴發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突然大範圍發生並迅速傳播,對林木或者生態系統造成嚴重危害的生物。
(五)災害木,是指遭受重大林業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包括疫區內未經除害處理的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的寄主植物。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貴州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有效防治林業有害生物,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工委將《條例草案》分送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和貴安新區管委會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全文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赴安順市、西秀區、黃果樹管委會就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常委會諮詢專家參加的論證會。2021年7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並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1.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內容為:“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治理、宣傳、教育等工作。”
  2.第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增強公眾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社會責任意識。”
  3.第十條修改為:“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
  4.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以及其他需要重點預防保護的區域劃定為保護區”修改為“以及其他需要重點預防的區域劃定為重點預防區,並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重點預防區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和檢疫力度。”
  5.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預警預報信息包括林業有害生物發生期、發生量、發生範圍、危害程度、處置建議等”內容調整到第一款句尾。
  6.第十六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林業主管部門收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處理。”
  7.第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儲備應急物資,開展應急演練。”
  8.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其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應當劃定為疫區”後增加“採取封鎖、消滅措施,防止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傳出;發生疫情縣級行政區域比較普遍的,則應將未發生疫情縣級行政區域劃定為保護區,防止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傳入。”
  9.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申請產地檢疫”後增加“應當提交產地檢疫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或者法定證照。”
  10.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應當經過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調往省外的,調出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本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申請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經檢疫合格,取得植物檢疫證書,方可調出。”
  11.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內容為:“申請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植物檢疫證書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或者法定證照;
  “(三)已經取得產地檢疫合格證的,提交產地檢疫合格證;
  “(四)需要中轉換髮的,提交已取得的植物檢疫證書。”
  12.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內容為:“對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項調查,對災害或者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面積、可能的傳播來源等信息進行調查,形成專項調查報告,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13.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並修改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對造成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提起公益訴訟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公益訴訟提起人提供查閱、複製相關資料等便利。”
  14.在原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最後增加“銷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15.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並修改為:“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重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檢疫性、危險性、暴發性林業有害生物以及新傳入或者新發現且經過風險評估可能造成災害的林業有害生物。
  “(二)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列入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名單或者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名單的生物。
  “(三)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列入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名單的生物。
  “(四)暴發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突然大範圍發生並迅速傳播,對林木或者生態系統造成嚴重危害的生物。
  “(五)災害木,是指遭受重大林業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草案文本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內容解讀

一是明確了適用範圍。《條例》規定,我省行政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的預防、檢疫、治理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二是更加明晰了“林業有害生物”的涵義。《條例》規定,“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對林業植物及其產品造成危害或者構成威脅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重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檢疫性、危險性、暴發性林業有害生物以及新傳入或者新發現且經過風險評估可能造成災害的林業有害生物。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列入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名單或者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名單的生物。如:美國白蛾、松材線蟲、紅火蟻、銹色棕櫚象等14種列入國家林草局發布的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名單,桉樹枝癭姬小蜂、加拿大一枝黃花2種列入貴州省林業局發布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列入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名單的生物。如:日本松乾蚧、南方根結線蟲、松針褐斑病菌、板栗疫病菌、紫莖澤蘭等189種。暴發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突然大範圍發生並迅速傳播,對林木或者生態系統造成嚴重危害的生物。如:黃脊竹蝗、草地貪夜蛾等。災害木,是指遭受重大林業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包括疫區內未經除害處理的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的寄主植物。如:遭受核桃長足象危害的核桃樹,疫區內枯死松樹等。
三是明確了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原則和工作機制。《條例》規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堅持預防為主、科學防控、綜合治理、分類施策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四是明確了政府及各部門的職能職責。《條例》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防控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納入防災減災規劃,林業有害生物的普查、監測預報、植物檢疫、災害防治和防治基礎設施建設等有關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條例》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任務。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治理和宣傳等工作,組織本轄區村(居)民委員會、林業經營者、管理者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可以確定相關機構或者設定專職、兼職人員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治理、宣傳、教育等工作。
五是進一步明確了應實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範圍。當前我省松材線蟲病、紅火蟻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主要以人為遠距離傳播為主,因此植物檢疫工作顯得尤為重要,為減少重大林業有害生物人為遠距離傳播擴散風險,《條例》規定,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範圍包括:(一)林木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二)喬木、灌木、藤木、竹類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木本藥材、乾果、盆景、花卉和其他林產品;(四)木質包裝鋪墊材料;(五)草種和綠化草皮。
六是規範了草原和城市綠化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條例》規定,草原及城市綠化有害生物防治適用本《條例》。進一步規範了草原和城市綠化有害生物的防治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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