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管理辦法

《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管理辦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於2018年7月3日印發,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原國家林業局發布的《辦法》(林造發〔2013〕17號)同時廢止。

2023年8月29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重新印發《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 印發時間:2018年7月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1日
辦法發布,重新印發(2023年),印發通知(2018年),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重新印發(2023年)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重新印發《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3年7月底到期。為保持松材線蟲病、美國白蛾等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情公布、疫區劃定和撤銷管理的規範性和政策的延續性,結合新形勢下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管理需要,我局對《辦法》進行了部分修改,現重新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地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局。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3年8月29日

印發通知(2018年)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造發〔2018〕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我局修訂的《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管理辦法》(見附屬檔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地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8年7月3日

辦法全文

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管理,防止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傳播擴散,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和經濟貿易安全,根據《森林法》《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4〕26號)等有關檔案要求,結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制定本辦法。
一、疫情認定與公布
各地在林業有害生物監測和檢疫工作中,發現疑似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的,應當立即取樣並送至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檢驗鑑定。經鑑定機構鑑定確認為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疫情,並組織疫情普查,確定疫情發生範圍和程度。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公布。其中,松材線蟲病和美國白蛾疫情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布,其他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公布。
二、疫區劃定與公布
疫區一般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定。劃定後的疫區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公布,其中松材線蟲病和美國白蛾的縣級疫區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公布,其他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備案。疫區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三、疫區撤銷
疫區劃定公布後,各地要加強疫區疫情的監測、檢疫和除治工作,及時根除疫情,撤銷疫區。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經除治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撤銷疫區:
(一)疫區內連續2年沒有發現該種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的。
(二)疫區內沒有該種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可危害的寄主植物的。
疫區撤銷應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查定和評估後提出。疫區撤銷程式與劃定、公布程式相同。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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