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遼寧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是為適應防治形勢的新變化,亟須制定地方性法規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法治支撐制定的檔案。

2022年7月27日,遼寧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遼寧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22年7月27日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法律效力位階:地方性法規 
發布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歷程

2022年7月27日,遼寧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遼寧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遼寧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2022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林業有害生物,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檢疫、除治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堅持預防為主、科學防控、綜合治理、分類施策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納入防災減災體系和林業發展規劃,並作為林長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將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林業防治檢疫機構負責執行林業植物檢疫任務,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及林業植物檢疫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氣象、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宣傳等工作,組織本轄區的村(居)民委員會、林業經營者、管理者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六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
林業經營者、管理者是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直接責任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其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第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工作,增強公眾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公益宣傳,營造群防群治社會氛圍。
每年4月第1周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宣傳周。
第八條 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
第九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開展一次全省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建立健全普查檔案資料庫。普查結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松材線蟲病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開展專項調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森林資源分布狀況、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和專項調查結果,編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按照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危害情況,科學布局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站點,確定重點監測對象,劃定監測責任區,對林業有害生物實施監測。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及林業經營者、管理者發現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時,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派人調查核實並處理。
對新發現的檢疫性、暴發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查明情況,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並逐級報省和國家林業主管部門。
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緩報、漏報,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第十二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制度,根據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並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預警預報信息包括林業有害生物發生種類、發生期、發生量、發生範圍、危害程度、處置建議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的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和災情信息。
第十三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建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應急防治隊伍,儲備防治物資,組織開展防治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十四條 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和國家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由省、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保護和防治實際劃定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並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預防方案。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的經營管護單位應當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
禁止將松科植物及其製品、其他攜帶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業植物及其製品調入重點預防區。
第十五條 林業經營者、管理者開展植樹造林應當堅持適地適樹,選用良種壯苗,採用混交栽植模式,合理配置樹種,避免營造大面積人工純林,其造林設計方案應當包含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措施。禁止使用攜帶檢疫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造林、綠化。
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松林資源分布和松材線蟲病發生情況,制定松林更新改造計畫,逐級報至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松林更新改造計畫。
第十六條 禁止人工繁育檢疫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需要進行科學研究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安全管理規範。
第三章 檢疫
第十七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名單和本省林業有害生物疫情情況,確定和調整本省的補充名單,報國家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實施檢疫(以下簡稱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包括:
(一)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喬木、灌木、竹類、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藥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產品。
第十九條 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行政區域的,或者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調運之前的,調運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調運檢疫。
第二十條 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林業防治檢疫機構申請產地檢疫。
第二十一條 產地檢疫合格的,由林業防治檢疫機構簽發產地檢疫合格證。
調運檢疫合格的,由林業防治檢疫機構簽發植物檢疫證書。已經取得產地檢疫合格證的,可以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換取植物檢疫證書。植物檢疫證書按照同一運輸工具一證核發。
從境外進口的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再次調運出省時,存放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可以憑原檢疫單證換髮植物檢疫證書,不再實施檢疫;存放時間超過一個月,或者雖未超過一個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較嚴重、可能染疫的,應當實施檢疫。
第二十二條 林業防治檢疫機構在檢疫過程中發現檢疫性或者檢疫要求中提出的林業有害生物的,應當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受檢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實施除害處理,所需費用由受檢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除害處理後經檢疫合格的,由林業防治檢疫機構按照規定辦理;無法除害處理的,責令停止調運、改變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銷毀。
林業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對可能被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實施檢疫。
第二十三條 林業防治檢疫機構可以對調入的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進行復檢。復檢不合格的,按照有關技術規程或者標準進行除害處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擅自從松材線蟲病疫區調運松科植物及其製品。
禁止從美國白蛾疫區調運可能存在美國白蛾傳播風險的苗木、樹木。
第二十五條 運輸、郵寄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提供植物檢疫證書;無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貨證不符的,承接運輸、郵遞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受理。植物檢疫證書應當隨貨運寄。
禁止擅自變更植物檢疫證書記載的運輸目的地。
第二十六條 從境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向省林業防治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引進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隔離試種;隔離試種期滿,經檢疫合格的,可以分散種植。
第二十七條 電力、廣播電視、通信、公路、鐵路、礦業、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採購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的,應當要求供貨單位依法提供植物檢疫證書,並建立木質包裝材料調進、使用管理台賬。
前款所列單位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設施設備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應當事先將施工時間、地點通報所在地縣林業防治檢疫機構。施工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回收或者銷毀用畢的松木材料,不得隨意棄置。
林業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對松木材料回收和銷毀情況進行技術指導。
第二十八條 除由國家林業主管部門劃定的疫區外,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和除治情況,按照規定劃定、改變或者撤銷疫點、疫區和保護區,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地鄉鎮、街道應當劃定為疫點,其所在的縣行政區域應當劃定為疫區,採取封鎖、消滅措施,防止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傳出;發生疫情的縣行政區域比較普遍的,則應將未發生疫情的縣行政區域劃定為保護區,防止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傳入。
禁止將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內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調往保護區。
第二十九條 根據松材線蟲病疫情防治需要,可以將松材線蟲病疫點毗鄰的鄉鎮劃定為疫情管控區域,採取有效技術防範措施,防止松材線蟲病傳播。具體劃定和管理辦法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
第三十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重大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按照規定劃定的重點預防區和松材線蟲病疫情管控區域設立臨時檢疫檢查站。
第四章 除治
第三十一條 發生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時,林業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及時做好除治工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技術指導和服務,並對除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林業經營者、管理者未及時開展除治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下達限期除治通知書,責令限期除治。逾期未除治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除治,除治費用由林業經營者、管理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 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實行屬地人民政府負責制。發生暴發性、危險性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時,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啟動應急處置預案,採取科學除治措施,減少災害損失,控制災(疫)情擴散蔓延。
林業有害生物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後,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災害調查和評估,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災害反覆或者發生次生災害。
第三十三條 經林業防治檢疫機構技術鑑定,對可能導致疫情擴散蔓延或者失去防治價值的林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伐除並實施除害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
因除治突發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等緊急情況需要採伐林木的,經林業防治檢疫機構確認並報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先行採伐,再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實施疫木採伐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範作業,並做好採伐山場和疫木處置的管理。疫木實行就地就近除害處理。
實施松材線蟲病疫木除治性採伐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完成疫木除治任務。松材線蟲病疫木處置和利用,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撿拾、挖掘、採伐、出售、收購、存放、處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餘物。
第三十五條 松科植物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要求,開展松材線蟲病媒介昆蟲防治,有效降低蟲口密度,減少松材線蟲病自然傳播幾率。
從事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的企業應當在每年冬春媒介昆蟲非羽化期內完成對疫木加工和加工剩餘物的集中除害處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松材線蟲病發生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松材線蟲病疫區、疫點及其毗鄰地區的聯防聯治工作機制,共同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
發生跨行政區域的松材線蟲病疫情時,毗鄰地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健全災(疫)情監測、信息通報和定期會商制度,及時開展除治工作。
第三十七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松材線蟲病防治指南,加強對林業經營者、管理者的指導,規範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
松材線蟲病疫情防治實行限期目標制度,達到拔除標準的疫區和疫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撤銷。
第三十八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應當採用無公害防治技術,優先選用生物、仿生物製劑或者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產品,科學合理用藥。推廣運用航空作業防治、信息化防治等先進技術手段,增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效果。對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常發區,實施以營林措施為主,生物、化學和物理防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措施。
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作業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其所在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開展不力、問題突出、民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可以約談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 林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林業防治檢疫機構依法行使職權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阻撓:
(一)查驗植物檢疫證書;
(二)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運輸工具和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等場所,依法實施現場檢疫、復檢和疫情監測調查;
(三)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消毒處理、除害處理、隔離試種和採取封鎖、撲滅等措施;
(四)查閱、摘錄、複製或者拍錄與檢疫工作有關的資料,收集證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一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監管平台建設,統籌監測預警、防治防控、流程監管、應急處置等,實現信息共享,業務協同。
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檢疫追溯信息系統,實行檢疫標識管理,對生產、運輸、銷售、使用全過程實施大數據監管。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擅自占用或者移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監測站點和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服務的設施設備,確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或者遷移的,應當徵求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遷移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開展森林保險業務,將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納入保險責任範圍,支持林業經營者參加森林保險,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瞞報、謊報、緩報、漏報,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林業有害生物發生情況的;
(三)未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和災情信息的;
(四)未按照規定檢疫或者違反規定核發產地檢疫合格證、植物檢疫證書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編造、散布虛假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和災情信息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採取欺騙手段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的;
(二)偽造、塗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的;
(三)調運應施檢疫而未經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
(四)從境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後,未按照規定進行隔離試種的;
(五)對無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貨證不符,受理運輸、郵寄業務的;
(六)擅自從松材線蟲病疫區調運松科植物及其製品的;
(七)電力、廣播電視、通信、公路、鐵路、礦業、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未建立木質包裝材料調進、使用管理台賬的。
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應當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疫木採伐的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疫木流失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撿拾、挖掘、採伐、出售、收購、存放、處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餘物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對疫木及其剩餘物予以沒收、銷毀。其中,擅自撿拾、挖掘、採伐疫木及其剩餘物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出售、收購、存放、處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餘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擅自占用和移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監測站點和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服務的設施設備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生態損害的,依法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對森林生態系統、林業植物及其產品造成危害或者威脅的動物、植物和病原微生物。
(二)重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檢疫性、危險性、暴發性林業有害生物以及新傳入或者新發現且經過評估可能造成災害的林業有害生物。
(三)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列入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名單或者省林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補充名單的生物。
(四)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列入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名單的生物。
(五)暴發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突然大範圍發生並迅速傳播,對林木或者生態系統造成嚴重危害的生物。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推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落到實處,《條例》就公共管理職責和林業經營者主體責任作出規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條例》還完善了監測預報機制。為增強林業有害生物預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做到“早預警、早行動”,《條例》就開展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專項調查、科學布局監測站點、發布預警預報信息等作出規定,進一步完善新發疫情報告程式,強化預警預報信息管理。
為了防止檢疫性、暴發性和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擴散蔓延,《條例》就加強調運環節檢疫、嚴格境外進口檢疫,設立臨時檢疫檢查站以及加強監管平台建設等作出規定。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檢疫追溯信息系統,實行檢疫標識管理。
結合松材線蟲病害特點,《條例》專門對松材線蟲病防治作出了規定,嚴格防治措施。《條例》明確,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由省、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保護和防治實際劃定為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禁止將松科植物及其製品、其他攜帶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業植物及其製品調入重點預防區;嚴格松木材料使用環節檢疫監督;科學設定疫木採伐審批手續;阻斷媒介昆蟲傳播;建立聯防聯治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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