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現就各類企業在我省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核准提出如下暫行工作意見:
一、按照國發[2004]20號檔案要求,我省原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實行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或備案。
二、我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機關為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企業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核准、向上級核准機關提出是否同意建設的意見或轉報上級核准機關核准。
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為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經貿委;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為市(州、地)發展改革委(局)和市(州、地)經貿委(局)。
企業投資項目中需核准的項目,屬於基本建設性質的,由省、市(州、地)發展改革委(局)辦理;屬於技術改造項目的,由省、市(州、地)經貿委(局)辦理。
三、對國家重大和限制發展產業項目中屬核准的項目,應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核准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實行備案。
項目申請報告應具備相應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其中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應具備甲級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項目申報單位情況;擬建項目情況;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資源利用規劃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態環境影響分析;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准機關報關項目申請報告時應送以下檔案:
1、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2、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3、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4、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屬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的,應符合礦區總體規劃(儲量1億噸以上),提交礦井開採方案批文、項目法人組建方案、礦井安全預評價報告、礦區範圍劃定批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批文、招標投標方案、礦井供水供電手續、銀行貸款承諾函。
——屬火電項目的,應提交電廠技術方案審查意見、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資源工程流域規劃的審批意見、取水許可預審申請批文及從公共安全形度對水源工程的技術審查意見、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及其審查意見,項目法人組建方案的意見、招投標方案、銀行貸款承諾函。
——屬水電項目的,應提交取得水能資源開發權的有關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流域開發規劃的審批意見、取水許可預申請批文及從公共安全形度對工程的技術審查意見、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及其審批意見、項目法人組建方案、移民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庫淹沒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規劃審查意見及地方人民政府承諾函、招標投標方案、銀行貸款承諾函。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提交衛生行政許可部門審核的職業病危害預評介報告;在自然疫源地興建大型項目的,應提交衛生部門的相關評價報告。
項目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四、對屬於國家淘汰類產業項目,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不得進行核准,不向上級核准機關提出同意建設的意見,不轉報項目申請報告和備案。
五、企業投資建設屬於核准的項目,應向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隸屬單位投資建設的項目,應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的,可直接向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屬於基本建設性質的,需附上省發展改革委的意見;屬技術改造性質的,需附上省經貿委意見。應由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屬於基本建設性質的,直接向省、市(州、地)發展改革委(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屬於技術改造性質的,直接向省、市(州、地)經貿委(局)提交申請報告。
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可直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屬於基本建設性質的,需附上省發展改革委的意見;屬技術改造性質的。需附上省經貿委意見。應由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屬基本建設性質的,直接向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屬基本建設性質的,直接向省、市(州、地)發展改革委(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屬技術改造性質的,直接向省、市(州、地)經貿委(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省屬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屬基本建設性質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初審並提出意見後,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關項目申請報告;屬技術改造性質的,由省經貿委初審並提出意見後,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聯合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關項目申請報告,應由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屬基本建設性質的,直接向省、市(州、地)發展改革委(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屬技術改造性質的,直接向省、市(州、地)經貿委(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重大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或省經貿委報省政府同意或備案後核准。其他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屬基本建設性質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初審並提出意見後,各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關項目申請報告;屬技術改造性質的,由省經貿委初審並提出意見後,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聯合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關項目申請報告。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屬基本建設性質的,由市(州、地)發展改革委(局)初審並提出意見後,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屬技術改造性質的,由市(州、地)經貿委(局)初審並提出意見後,向省經貿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屬基本建設性質的,直接向市(州、地)發展改革委(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屬技術發行性質的,直接向市(州、地)經貿委(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向國務院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六、項目核准機關在受理核准申請後,如有必要,應委託有資格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項目核准機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諮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關問題進行說明。
七、項目核准機關在進行核准審查時,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項目核准機關徵求意見函後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准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八、對項目申報單位提出的項目申請報告,屬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的,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後,同意建設的,應儘快轉報項目申請報告或提出同意建設的意見;不同意建設的,不予轉報項目申請報告或提出不同意建設意見,並應及時通知申報單位說明不予轉報申請報告或不同意建設的理由。屬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對同意核准或轉報項目核准檔案或轉報項目申請報告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准檔案或轉報項目申請報告,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准機關;對不同意核准或轉報項目申請報告的項目,應及時通知項目申報單位並說明不予核准或轉報項目申請報告的理由。
九、項目核准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對屬於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作出是否轉報項目申請報告的決定;對屬於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作出是否同意建設的意見;對屬於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作出是否核准或轉報項目申請報告的決定。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是否同意建設或轉報項目申請報告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十、省、市(州、地)項目核准機關主要依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地區布局合理;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用地的公眾利益產生不利的影響。
十一、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級項目核准機關的項目核准檔案,為項目建設單位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相關手續。各有關部門在受理項目建設單位辦理相關手續申請後,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規定和要求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輸完畢,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十二、項目核准檔案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准機關應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准檔案自動失效。
十三、已經核准的項目,如需要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報告。屬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原項目核准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輸核准手續。
十四、對應報項目核准機關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十五、項目核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核准事項,不得拖延核准時間。項目核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未達到犯罪條件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項目核准機關要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於應報政府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准檔案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十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貴州省2004年本)》內的項目,按照以上意見進行核准。
十八、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儘快對企業已收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進行清理並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抓緊辦理。屬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範圍內的,凡已批准上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不再批覆開工報告;已批覆項目建議書或上報項目可行研究報告的,按照項目核准的有關要求辦理;已上報項目建議書並達到有關要求的,按照項目核准的有關要求辦理;已上報項目建議書,但還完善有關手續的,由項目單位補充完善有關手續後,按照項目核准的有關要求辦理。
十九、屬省級許可權範圍核心準的項目,批准規劃視同立項,可據此直接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二十、本《暫行工作意見》所指企業投資項目不包括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辦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對於政府投資項目,繼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具體審批辦法由省另行制定。對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制省也將另行制定實施意見。
發布機構
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