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能資源和水電開發利用管理的意見是政府機關發布的檔案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能資源和水電開發利用管理的意見
- 外文名:Guizhou province people's government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opinion
為了加強水能資源管理,合理有序開發水電,促進全省能源工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水能資源的統一管理
(一)把科學開發利用水能資源擺在能源發展的重要位置。水能資源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水能作為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地位。各級人民政府和水資源主管部門要把水能作為優先發展的能源切實加強管理,使水能資源管理進入依法有效管理的新階段,促進水能資源的科學開發利用。
(二)對水能資源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能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地縣兩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和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能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三)加強水能資源的規劃管理。具有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潛力的河流,都必須編制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水能資源開發規劃要服從水資源的流域和區域綜合規劃、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應當保護生態環境,維護河流健康生命,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等的需要。在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和減緩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水能資源開發規劃,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水能資源開發規劃由具有河流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水能資源開發規劃經批准後,必須嚴格執行。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或修改的,應按程式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有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水能資源開發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與評價。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要組織重新修編,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大水能資源使用權管理力度。水能資源屬國家所有,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凡在我省境內開發利用水能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水能資源使用權,繳納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水能資源使用權由有管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有償出讓,具體按《貴州省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辦法》(省人民政府第100號令)規定執行。
(五)切實抓好水能資源管理基礎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河流水能資源的基礎調查、信息收集和專題研究。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研究水能開發與河流健康生命規律,加快建立全省水能資源信息系統和定期評價制度,為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
二、嚴格水電開發建設管理
(一)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在水電開發建設管理中的工作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電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負責水電開發項目的立項、審批(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電開發項目前期勘測設計各階段的技術審查和建設施工全過程的安全質量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電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工程區域內環境保護的監管;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電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和投入運行後的安全監管;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移民、物價、林業、電監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二)嚴格水電開發項目的審查和審批(核准)。各級人民政府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關於印發〈貴州省投資項目核准暫行工作意見〉的通知》(黔發改投資〔2004〕1173號)要求,做好水電開發項目的審批(核准)工作。對政府投資的水電開發項目實行審批制,對不使用政府資金的水電開發項目實行核准制。
水電開發總裝機容量1萬千瓦(含)―25萬千瓦(不含)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總裝機容量1萬千瓦(不含)以下的項目,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含)―25萬千瓦(不含)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技術方案的審查;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不含)以下的項目,按照《省水利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小水電建設前期工作管理程式規定(試行)〉的通知》(黔水電〔2004〕27號)有關規定對其技術方案進行審查。
不使用政府資金的水電開發項目申請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時,必須附送以下檔案:取得水能資源使用權的有關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電站技術方案審查意見、水資源論證及取水許可申請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及從公共安全形度對工程的技術審查意見;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規劃意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備案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林木採伐許可證;移民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庫淹沒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規劃審核意見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承諾函、項目法人與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訂的移民安置協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批文;項目法人組建方案、招標投標方案;銀行貸款承諾函等。
嚴禁無規劃盲目開發水電。未編制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或與水能資源開發規劃不符的水電開發項目,任何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已經審批(核准)的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和內容。凡涉及水庫大壩及溢洪設施、總體布置、建設規模、特徵水位等重大設計變更的,項目法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原審查、審批(核准)部門批准。原項目審查、審批(核准)部門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審查、審批(核准)手續。
(三)嚴格工程建設管理。水電開發項目建設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進行,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強化政府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項目法人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招標投標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項目法人在主體工程招標工作完成並與施工、監理承包單位簽訂契約後,應向有監督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並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電開發市場主體的資質管理,規範市場主體行為。進入水電開發市場的勘測、設計、諮詢、施工、監理和設備製造商等各類主體,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與其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相符的業務。嚴禁變相出賣勘測設計資質和無證、越級、聯合、掛靠勘測設計,嚴禁諮詢單位超越法定業務範圍或超越資質等級規定開展諮詢工作和以任何形式出賣或轉讓諮詢資質,嚴禁無資質監理或不規範的聯合監理,嚴禁施工單位出讓或轉讓資質,嚴禁非法轉包或分包工程。
勘測設計單位對其勘測設計成果的質量負責,若因自身原因,擅自減少勘測設計工作量或降低工作深度,造成安全和質量事故的,應承擔全部責任;諮詢機構對水電開發項目的各種諮詢意見,應以正式檔案報項目審查和審批(核准)機關備案,並對其諮詢成果負責;施工單位要嚴格按批准的工程方案和質量標準、建築施工安全規定組織施工,擅自修改工程方案、偷工減料、降低質量標準的,要依法嚴肅處理。監理單位派駐現場的總監理工程師,必須是本單位註冊監理工程師,且不得在其他項目中兼任監理職務;監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切實履行職責。
(四)嚴格工程驗收管理。水電開發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組織各類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電開發建設項目的驗收包括階段驗收、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各階段驗收按以下分工進行:工程截流、重要隱蔽工程、基礎處理、單位工程及工程蓄水驗收由項目法人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機組啟動驗收由項目法人會同電網經營管理單位共同組織。各專項驗收按以下分工進行:樞紐工程驗收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移民專項驗收由當地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門會同項目法人共同組織;水土保持、環保、林木採伐、安全生產、消防、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政府投資的水電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的水電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由投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參加。
加強水庫大壩蓄水安全鑑定工作。水庫蓄水前的大壩蓄水安全鑑定由項目法人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鑑定結果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嚴格水電開發利用項目的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適時開展水電開發利用項目的清理檢查,加強監督管理,規範開發行為。嚴禁未經審批(核准)的水電開發利用項目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