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規定

1989年5月29日,由省人民政府頒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5月29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5月29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環委會(88)國環字第008號文要求,特制訂《貴州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規定》,決定內容如下:
一、城市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實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使城市環境保護工作逐步由定性管理轉向定量管理,對於改善城市的環境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二、環境綜合整治是各級城市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市長應對城市的環境質量負責,把這項工作列入市長的任期目標,並作為任期內考核政績的重要內容。
三、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分級制定本市1990—1992年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目標,並在年度計畫中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做到分級管理,層層負責。環境保護部門要當好市長的參謀和助手,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四、貴陽市是省會城市,納入國家直接考核的32個城市中。考核範圍包括:大氣環境保護、水環境保護、噪聲控制、固體廢物處置和綠化五個方面,總共20項指標。
五、我省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分省、地(州)二級考核。省級考核的有貴陽市、六盤水市。地(州)級考核的有:遵義市、安順市、都勻市、凱里市、銅仁市、興義市及畢節縣城。
六、我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範圍有大氣環境保護、水環境保護、噪聲控制、固體廢棄物處置及綠化等五個方面,共20項指標。其指標解釋,按國務院環委會(80)國環字第003號檔案執行。
七、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每年考核一次,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檢查貴陽市、六盤水市的城市的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各地區行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檢查其隸屬的遵義市、安順市、都勻市、凱里市、銅仁市、興義市及畢節縣城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報省環委會辦公室。考核實施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局制定下發。
八、省環委會將每年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向民眾公布,接受民眾的監督,並將結果於次年三月報國務院環委會。
九、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指標規範、監督方法、儀器設備標定、數據處理及數據報告制度由省環境保護局組織制定。
十、各項考核指標的監測工作,應作為各市人民政府下達給有關部門的指令性監測任務,考核指標中有關環境監測部分,由各市環境監測站承擔。尚未開展環境監測的城市,由所在地(州)環境監測站負責。
十一、貴州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開始的時間,貴陽市按國家規定1989年1月1日起實施;六盤水市、遵義市自1989年7月1日起實施;安順市、都勻市、凱里市、銅仁市、興義市及畢節縣城自199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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