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增加核與輻射污染防治監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污染物減排監管、環境執法監督審查、自然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標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擬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的相關內容,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
(二)負責重特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調查處理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協調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市政府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擬定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環境破壞的責任;擬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定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礦山復墾、石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術套用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擬定環境保護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產品技術標準。
(十一)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外事管理工作;組織本市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資金引進和項目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相關制度;承擔環境保護新聞發布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督查督辦、財務、安全保密、信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保障、議案建議及提案辦理、目標管理、機構編制、人事、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組織擬定環境保護政策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管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政務服務工作。
(三)綜合科
負責全市環保系統宣傳、教育、培訓和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科技、環境監測和環境標誌管理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環保產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環境影響評價科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
(五)污染防治科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環境形式分析研究;監督實施全市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規章;組織擬定並實施區域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和預審以及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承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指導和監督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擬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排污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考核總量減排情況;負責對污染物減排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督促;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輻射管理科
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處置應急工作;對核設施、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紀檢監察機構 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環境保護局專職紀檢監察員。
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行政編制20名(含紀檢監察1名)。定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專職紀檢監察員1名(副縣級)、總工程師1名(副縣級)、正副科長(主任)7名。
工勤人員編制3名(含聘用1名)。經費由市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現任領導
黨組成員、副局長:黃河
副局長:李桂軍
黨組成員、副局長:魏嵬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黃亞萍
其他事項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