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縣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黔東南州委辦公室、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榕江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東南州黨辦發〔2010〕31號)和《中共榕江縣委、榕江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榕江縣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榕黨發〔2011〕10號)檔案精神,設立榕江縣環境保護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主任科員或副主任科員2名(不占編制);內設機構領導職數3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榕江縣環境保護局
  • 地點:榕江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單位,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黔東南州委辦公室、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榕江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東南州黨辦發〔2010〕31號)和《中共榕江縣委、榕江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榕江縣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榕黨發〔2011〕10號)檔案精神,設立榕江縣環境保護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落實全縣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職責。
(三)承擔環境監測工作職責,加強飲用水源水質監測、縣域各企業環境污染監測及其它環境污染監測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環保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全縣環保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制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制定本轄區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審核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全縣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
(三)負責對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機動車、放射性電磁輻射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處理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開展重特大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執法檢查活動。
(四)負責全縣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負責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三同時”等環境管
理制度;對轄區內和上級委託的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並實行全過程環境監督管理。
(五)負責全縣環境監測工作,建立環境監測制度,組織對環境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六)監督管理轄區內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和農業生態保護工作;監督鄉鎮企業污染防治工作。
(七)負責組織推薦申報環保產品認定和環境標誌等工作;負責指導和推動全縣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負責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建立宣傳信息網路。
(九)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實施和監督管理,制定全縣污染物減排計畫和落實全縣污染物減排目標。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定局機關內部管理制度,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信訪、保密、會務、財務、政務信息、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後勤服務和接待等工作;負責組織擬定本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鄉鎮和縣級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擬定本縣環境保護業務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配合做好環境保護的普法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知識的教育普及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送審、論證和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工作;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解釋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答辯、應訴和起訴工作。受理環境保護行政賠償有關事宜。
(二)污染控制股(自然生態和輻射安全股)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頒布的有關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組織擬定本縣環境保護規劃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分解、檢查、驗收評比工作;對本縣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實施協調監督管理;協調管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及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制度;協調指導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建設和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工作;按照規定對危險廢物經營和有毒化學品進行管理;歸口管理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擬定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規劃、計畫,並歸口組織實施;負責本縣環境保護業務統計工作,並匯總統計和分析;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推行清潔生產;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協調城市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協調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旅遊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有機食品的審查上報工作;參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建設及其它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和破壞的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本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參與重大生態環境污染和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辦理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區的審查上報工作;負責本縣移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調查統計工作。
(三)環境影響評價股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依法監督檢查;組織對區域經濟開發、產業發展、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其他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對重大資源開發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負責轄區內審查、審批的建設項目(含放射性、電磁輻射)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參與建設項目選址;負責對申報登記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保護“三同時”、試生產(預驗收)及竣工驗收的審查、審批提出建議意見;根據州環境保護局授權,負責對本縣轄區內屬州環境保護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竣工驗收提出審查意見和實施現場監督檢查;負責擬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指標分配,並監督實施;負責對本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本縣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調查統計和資料綜合工作,編制有關報表,並按信息系統管理的要求輸入資料庫。

直屬單位

榕江縣環境監察大隊
縣環境監察大隊的主要職責是: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環境政策、規劃、標準的執行;承擔環境監察和排污費徵收管理工作,承擔縣管轄範圍的開發區和工業集中區環境監管及排污費核定、徵收工作;負責對轄區內環境污染糾紛開展調查;受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承擔環境信訪工作;承擔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大隊長:林敏

人員編制

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主任科員或副主任科員2名(不占編制);內設機構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保留榕江縣環境監察大隊,為縣環境保護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環境政策、規劃、標準的執行;負責環境監察和排污費徵收督促工作;負責縣管轄範圍的縣級開發區和工業集中區環境監管及排污費徵收督促工作;負責對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開展調查;受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負責環境信訪工作;負責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跨行政區域的重大環境問題及水污染糾紛。
事業編制10名,均為管理人員,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大隊長1名(副科級),副大隊長1名(股級)。
(二)設立縣人民政府污染減排辦公室,為縣環境保護局管理的副科級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負責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州污染減排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研究提出全縣污染減排的具體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污染減排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各鄉鎮、企業的污染減排工作;負責全縣污染減排協調和考核工作;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台帳,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落實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組織對全縣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等主要污染排放物減排工作的日常督察;組織開展污染減排有關宣傳培訓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及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事業編制2名,均為管理人員,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科級)。
(三)設立縣環境監測站,為縣環境保護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和信息發布;制定全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仲裁監測,環境現狀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健全環境監測綜合技術動態檔案,為加強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支持;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和污染源動態變化的技術報告,按時上報環境監測月報、季報、年報,定期編報與發布環境狀況簡報(或公報)。
事業編制3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管理人員1名(站長1名),專業技術人員2名。
(四)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榕江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榕江縣水利局對水資源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共享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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