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修文縣生態文明建設局
- 目的: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
- 推進:我縣生態文明建設
- 性質: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環境保護局職責整體劃入縣生態文明建設局
(二)將原縣林業綠化局職責整體劃入縣生態文明建設局
(三)增加負責全縣生態文明建設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職責。
(四)將縣精神文明辦承擔的負責指導、協調和實施全縣生態文明機關、生態文明社區(村)、生態文明家庭、生態文明學校、生態文明醫院、生態文明企業以及生態文明教育基地創建工作等職責劃入縣生態文明建設局。
(五)將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承擔的節約能源、資源節約、循環經濟、淘汰落後產能職責劃入縣生態文明建設局。
(六)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的協調指導小城鎮和村寨人居生態環境改善職責、節約用水職責劃入縣生態文明建設局。
(七)將縣水利局承擔的節約用水職責劃入縣生態文明建設局。
(二)將原縣林業綠化局職責整體劃入縣生態文明建設局
(三)增加負責全縣生態文明建設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職責。
(四)將縣精神文明辦承擔的負責指導、協調和實施全縣生態文明機關、生態文明社區(村)、生態文明家庭、生態文明學校、生態文明醫院、生態文明企業以及生態文明教育基地創建工作等職責劃入縣生態文明建設局。
(五)將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承擔的節約能源、資源節約、循環經濟、淘汰落後產能職責劃入縣生態文明建設局。
(六)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的協調指導小城鎮和村寨人居生態環境改善職責、節約用水職責劃入縣生態文明建設局。
(七)將縣水利局承擔的節約用水職責劃入縣生態文明建設局。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生態文明建設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承擔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指導工作。
(二)貫徹執行生態文明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題規劃。
(三)負責依據主體功能區的劃分,推動落實科學合理的城鎮空間布局、產業發展布局、生態功能區布局。
(四)組織指導全縣資源節約工作。統籌建立可持續利用的資源保障體系,提高能源、水、土地、礦產等資源的綜合利用率;負責擬定和組織實施節約能源、資源綜合利用(含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清潔生產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開展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和指導環保產業工作。
(五)統籌負責全縣自然生態系統、環境保護、林業和園林綠化等工作。統籌實施全縣重大生態修復工程,推進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統籌指導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等固體廢物綜合處置工作;負責森林資源、湖泊、河流、土壤、城市綠化和濕地的保護工作;推進林業改革,制定林業、園林綠化發展規劃,並實施巨觀管理;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六)負責全縣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工作。負責建立和實施生態文明建設目標體系、考核辦法和獎懲機制;組織完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耕地林地綠地保護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生態補償制度、環境保護制度等生態文明制度;負責健全和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賠償制度。
(七)負責生態文化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普及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生態文明創建工作。
(八)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生態文明建設局(縣環境保護局、縣林業綠化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宣教科)
負責綜合協調和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制定並組織執行機關年度工作計畫和各項工作制度,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文秘、政務、督辦、會務、機要、檔案、信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計畫生育、後勤行政管理和目標管理工作;組織辦理議案提案。
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的申報工作;承擔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負責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負責宣教能力建設工作;負責全縣生態文明企業、機關、學校、醫院、社區、村寨和教育基地等創建工作。
(二)規劃科
負責擬定全縣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題規劃;指導城鎮空間布局、產業發展布局及生態安全布局;擬定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林業和園林綠化、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等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生態補償制度;負責提出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林業和園林綠化、節能減排、循環經濟、水土流失、生態修復等重大項目投資規劃和資金安排的建議並實施。
承擔開發建設區域規劃、行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對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後環境保護達標情況進行驗收;承擔全縣飲用水源保護區項目審批工作;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
(三)財務科
編制部門預算、決算;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對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管;會同財政部門做好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循環經濟、水資源保護、林業、園林、防治水土流失等專項資金和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生態文明與科技科
承擔本部門制發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報備工作;承擔行政應訴等工作。
負責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分析評價工作;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制定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績效考核辦法;負責全縣生態文明建設各項工作的督促檢查。
牽頭實施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科技項目;組織環境保護、林業、園林綠化重點科技項目攻關、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組織實施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科技標準工作;承擔國家及省、市相關標準執行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
開展環境監測管理工作;調查評估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站能力建設工作。
承擔輻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
(五)資源節約與循環經濟科(污染物減排辦公室)
實施節能減排、循環經濟、清潔生產、淘汰落後產能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建立和組織實施節能減排責任考核制度,落實縣政府節能減排目標責任。指導和監督管理相關行業資源綜合利用及認定工作;組織實施節能減排重點項目及推廣套用工作;組織、建立全縣循環經濟協調機制,參與組織循環經濟項目審批;負責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監督指導節能減排監察執法工作;承擔縣循環經濟生態城市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污染防治科(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辦公室)
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預審;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承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區域污染防治規劃;指導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等固體廢物的綜合處置工作;承擔辦理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工作;負責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擔縣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營林綠化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指導監督全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及園林綠化重點工程建設和城鎮綠化重點工程建設、城鎮綠化養護工作的實施,對園林綠化工程進行質量驗收和評審;指導全縣林業生態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藥用林、竹林)的建設生產;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組織審定重點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依法審查城市園林綠地建設項目的立項和規劃,參與城鎮重點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園林綠化比例和分布的審核認定;依法收取綠化配套建設資金和城市綠化損失補償費,依法審批占用城市綠地和伐移樹木事項;制定園林綠化建設項目和質量標準及工程定額標準並組織指導實施;指導生態文明新農村建設中的園林綠化規劃設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林業技術推廣、林木種苗管理、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指導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防護林工程等林業重點工程建設;指導各工程公益林、林業產業發展和商品林培育,花卉建設生產。
(八)林政科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林業政策法律法規;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管理,組織指導開展森林資源調(清)查和動態監測和統計,自然保護區規劃,組織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的檢查驗收,審核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情況;負責搶險、戰備林(材)調劑和管理,監督、檢查林產品的貿易政策、法規的執行;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林木、木竹製品、半成品的憑證採伐與運輸,審批木材經營加工,審核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指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參與調處林地、林權糾紛;負責林業行政案件查處。
(九)自然生態與水環境科
統籌實施全縣重大生態修復工程;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改善人居生態環境工作;承擔生物多樣性調查、保護工作;負責城市綠地、濕地的保護工作;提出縣級以上新建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檢查各類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參與以自然生態環境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審批工作。
監督管理全縣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規劃;負責全縣水環境質量管理,實施水質考核制度;組織實施涉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制度;指導城市用水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環境保護規劃;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生態文明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從原縣環境保護局劃轉4名、原縣林業綠化局劃轉8名,增核2名)。其中,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副科(室)長(主任)9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3名。由縣級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一)將原縣環境保護局所屬縣環境監察大隊、縣環境監測站等2家事業單位整體劃入縣生態文明建設局管理。
(二)將原縣林業綠化局所屬縣森林公安派出所整體劃入縣生態文明建設局管理。
(三)保留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生態文明建設局。其機構編制事項按修機編[2012]105號檔案規定執行。
(四)將原縣林業綠化局所屬縣林業工作站、縣林業技術推廣站(縣林木種苗站)、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縣木材檢查站、縣森林資源管理站、縣園林綠化管理站等6家事業單位整體劃入縣生態文明建設局管理。
(五)將原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所屬縣節能監察大隊整體併入縣生態文明建設局。
(六)將原縣環境保護局所屬縣環境監察大隊更名為修文縣生態環境監察大隊,將原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所屬縣節能監察大隊整體併入縣生態環境監察大隊(加掛縣節能監察大隊牌子),其機構編制事項另行文規定。
(七)撤銷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內設機構能源管理科,保留煤炭管理科。
(八)縣環境監測站機構規格由股級升格為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13名。其他機構編制事項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