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開業和停業管理,第三章 貨物運輸管理,第四章 旅客運輸管理,第五章 搬運裝卸業的管理,第六章 汽車維修業的管理,第七章 運輸服務業的管理,第八章 行業統計和運輸工具的管理,第九章 價格及單證的管理,第十章 公路運輸管理費徵收和使用,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處罰,第十二章 附則,
內容
【發布單位】82202
【檔案來源】
(1987年10月12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運輸行業管理,保護合法經營,保障貨主和旅客的正當權益,維護運輸秩序,促進公路運輸事業的發展,適應我省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實現貨暢其流,人便於行,提高社會效益,根據交通部、國家經委頒布的《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從事公路客貨運輸、搬運裝卸、汽車維修、運輸服務(以下簡稱公路運輸),不論隸屬關係,不分經濟性質,均屬公路運輸行業管理範圍。
第三條 凡從事公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主管部門發布的公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服從各級公路運輸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公路運輸在國家計畫指導下,加強巨觀控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實行各地區、各行業、各部門多家經營的方針,堅持國營、集體、個體各種經濟形式協調發展的原則,促進聯營、聯合、聯運、保護合法競爭。
第五條 公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非營業性兩種
營業性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取得營業收入(包括運輸與貨價並計、運輸與工程費並計)的公路運輸。
非營業性指為本單位內部生產,生活服務,不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
第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主管公路運輸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細則的貫徹實施;各級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即交通運輸管理局、處、所、站)是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的職能機構,負責辦理公路運輸行業管理的各項具體事宜。
第二章 開業和停業管理
第七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公路運輸的單位、個人(含聯戶),必須履行以下手續方可開業:
(一)申請者須持上級主管單位或鄉以上人民政府證明,並提供開業條件等資料,報請縣以上(含縣)公路運輸管理部門進行開業技術業務條件審查。
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根據社會需要和其經營範圍、生產能力、技術和經營條件,在三十天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經營公路客貨運輸、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業的發給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汽車維修的發給技術合格證。
(二)申請者持公路運輸管理部門簽發的經營許可證或技術合格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開業登記,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三)按照國家規定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事宜。
無公路運輸業經營許可證,工商、稅務、保險部門,不予辦理有關營業執照、納稅登記和保險事宜。
(四)臨時(不滿三個月)從事營業性公路客貨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指非營業性運輸單位和個人臨時轉向營業性運輸),須經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批准,發給臨時營運證,方可營運。
第八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開業和經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批准臨時參加營業性公路客貨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按其註冊車數,由公路運輸管理部門發給全國統一的營運證或臨時營運證,一車一證,隨車攜帶,憑證通行。營運證由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每年進行審驗。
第九條 從事營業性公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如需停業,應在三十天前向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公告周知,繳銷有關證照後,即可停業。
第十條 在本細則發布前已經開業的公路運輸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到公路運輸管理部門補辦開業登記等手續,逾期不辦者,以非法經營論處。
第三章 貨物運輸管理
第十一條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在接受國家計畫指導,保證完成指令性運輸任務的前指下,有獨立進行經營活動的自主權。
第十二條 部隊(含所屬企、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的非營業性貨運車輛,主要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運力有餘,需參加營業性運輸時,按本細則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搶險、救災、戰備等緊急運輸任務,由公路運輸管理部門下達指令性運輸計畫,各運輸單位要服從統一調度,實行責任運輸,按期完成。
第十四條 我省重點港、站(水城西、紅果、清鎮、久長、安順、六枝、都勻、馬場坪、谷硐、凱里、遵義南、南北鎮、桐梓、大龍和貴陽的主要火車貨運站及赤水等港)集散物資、重點物資以及定線貨物班車運輸,在各級政府的領導和有關部門協助下,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協調,開展合理運輸,提高運輸效率和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 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貨物運輸實行誰受託、誰承運的原則,託運人可以擇優託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利用職權,以任何藉口搞地區或部門封鎖,壟斷貨源、欺行霸市、搶裝強運。
第十六條 國家和省規定的禁運、限運物資,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方準運輸。
危險品運輸,按《公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公路貨物運輸承、託運雙方,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和《公路貨物運輸契約實施細則》的規定,訂立運輸契約,實行責任運輸。
對大宗、重點物資運輸和固定的託運單位,承托雙方簽訂的運輸契約,要抄送契約管理機關和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或請公證部門公證。
第十八條 各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和組織運輸企業之間,按照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加強橫向聯繫,開展合理運輸,互相協作,互相配載,代辦運輸業務,方便承托雙方,減少空駛,節約能源。
第十九條 積極開展省際間直達運輸,跨省貨物運輸按照平等互利,共同營運的原則,由雙方交通主管部門協商,確定運輸分工,組織雙方運輸企業或其他運輸單位共同完成。
第二十條 允許營運性貨運車輛利用空車、空噸捎帶運輸農副產品,但必須做到運貨有票,憑據收費。
非營業性車輛不得辦理捎帶運輸業務。
第四章 旅客運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凡經營公路旅客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含從事市轄區以外公路客運的公共汽車、旅遊車),都必須遵守公路運輸管理部門的規定和劃分的經營線路,除趕場班車、計程車、包車外,所有經營公路旅客(旅遊)運輸的車輛,都要實行定線、定班、定點運行,並納入班期表。
第二十二條 凡經營公路旅客(旅遊)運輸的單位和個體戶(聯戶)經營的線路或區域,按分級管理原則,分別報經縣以上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批准。縣境內部的由縣審批;跨縣的由地、州、市審批,省內跨地、州、市的由省審批。
省際間公路客運(旅遊)班車,應按平等互利,共同經營的原則,在徵得運輸管理部門意見後,由運輸企業雙方簽訂協定,經雙方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有省際公路運輸管理協定的,從其協定)如一方因運力不足或者其他原因暫時不能投入營運時,應允許一方先行營運,待條件成熟後,即可共同營運。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開行的客運(旅遊)班車線,經營期一般不得少於三個月,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開或減少班車、變更營運區域和停靠站點。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從事公路旅客(旅遊)運輸的車輛,均應在車門兩側噴制單位名稱;在車前右側擋風玻璃內懸掛全國或全省統一的經營線路區域標誌牌,在車箱內懸掛所經營線路的票價表,計程車還應在車頂和邊門上設定出租標誌。
從事公路旅客運輸的單位和個人,要不斷改善服務設施,提高服務質量,車容要整潔美觀,座位完好,車輛安全性能可靠,司、售人員必須全心全意為旅客服務。
第二十五條 公路旅客(旅遊)運輸單位個體運輸戶在同一條線路上經營的,要按照統一排定的班次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爭攬乘客或干擾、排擠他人的正當經營。
第二十六條 部隊、企事業單位的自備客車,主要是為本單位職工服務的,運力有餘,要求兼營客運專班或利用空位兼營順程附搭旅客的,按本細則第七條規定辦理。
嚴禁使用拖拉機經營客運。
第五章 搬運裝卸業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凡從事搬運裝卸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地方搬運裝卸企業和各單位組建的獨立核算的搬運裝卸隊伍以及從事搬運裝卸的個體和聯戶,都必須按當地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核准的作業範圍進行作業活動。
第二十八條 從事搬運裝卸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堅持文明生產,保證裝卸質量,逐步提高機械化程度。
凡承擔港站集散物資搬運裝卸任務的要確保港站暢通,保證完成指令性物資運輸的搬運裝卸任務。
第二十九條 允許貨主和承運單位自行裝卸。各企業單位(指一個獨立核算單位內)的自有裝卸力量,其作業任務超出本單位範圍的,應納入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六章 汽車維修業的管理
第三十條 經營汽車維修(含汽車保養和專項修理)的企業和個體修車戶,須具備必要的維修、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量具。汽車維修企業要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個體修車戶應有合格的修車技工。
第三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修車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計量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準和交通主管部門制訂的技術規範和修理質量標準,並符合車輛管理部門安全檢驗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的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貴州省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另行制定,由省經委、交通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實施。
第七章 運輸服務業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允許國營、集體和個人經營客貨聯運、貨運委託、客運代辦、貨物包裝、倉儲理貨、存車等運輸服務業,並保護其正當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經營公路運輸服務業,必須具備同所經營範圍和項目相適應的生產資金、機具設備、站場庫房、工作人員和技術業務條件,並按統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但運輸企業不得把本身的正常業務,以多種經營名義,另設機構辦理,多收費用。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扶持興辦公用型客貨站點,提倡運輸企業現有的客貨站點向社會開放,為運輸單位、個人、旅客和貨主提供服務,有條件的企業可開展以吃、住、行等一條龍服務的試點,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站、隊分設。
第八章 行業統計和運輸工具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對所轄範圍內從事公路運輸業的生產工具、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等,按不同的經濟類型分別建帳立卡,做好基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級公路運輸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轄區內公路運輸行業的經濟調查,根據當地運輸需要和油料供應情況,經常向有關綜合部門提供全行業對增加、更新車輛和車型、品種的需求信息。
第三十八條 凡需購置和更新車輛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或個人,在向其主管部門報送所需計畫的同時,要抄送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運輸組織,合理核定各類汽車的耗油定額和供油標準,組織推廣節油新技術,向石油供應部門提供本轄區汽車數量、類型、運量、油耗等情況,配合石油供應部門做好按營業和非營業性質,分別不同標準的燃油供應工作,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對營業性運輸車輛按完成運輸任務核供油料的工作。
第四十條 各公路運輸單位、個人,必須按規定向當地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報送生產工具、從業人員、生產量、生產成本、油料消耗、營業收入等有關統計資料。
第九章 價格及單證的管理
第四十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價格管理規定,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公路客貨運價和汽車維修費率由省交通廳擬定,省物價局審核,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搬運裝卸價格和運輸服務業收費標準,由各地、州(市)交通局擬定,經同級物價部門審核,由各地政府、行署批准後在本轄區公布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均無權制訂公路運輸價格和收費標準。違者,會同物價部門予以追究。從事公路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統一的運輸價格和收費標準。
第四十二條 從事營業性公路運輸業的單位、個人,必須使用由交通部門統一制定的公路運輸票證和結算憑證。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均不準自行印製,也不得用其他票據代替收取公路運輸業的費用,違反者,單位不予報銷,銀行不予劃撥。
第四十三條 從事公路運輸的汽車,均須使用全國統一行車路單。行車路單是行車命令,是記錄車輛運行的原始憑證,是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和車屬單位考核車輛運行情況和進行統計的重要依據,營業性車輛的行車路單,不作為車輛通行的路檢項目。各車屬單位和個人應責成有關人員認真填寫,正確使用,交舊領新,妥善,保管。
第十章 公路運輸管理費徵收和使用
第四十四條 公路運輸管理費,是根據國家規定向從事營業性公路運輸業者(含軍車參加地方營業運輸)徵收的用於公路運輸行業管理和服務事業的業務費,由開業登記地的公路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徵收,實行分級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機關的檢查和上級主管部門監督。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徵收。
第四十五條 運輸管理費徵收範圍、標準按國家經委經交〔1983〕594號文和交通部、財政部〔86〕交公路字633號檔案規定執行。
凡在我省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運輸、搬運裝卸、汽車維修、運輸服務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運輸管理費。
運輸管理費按經營者的營業額計征、徵收標準不超過1%,對不易按營業額計算的,可採取定額計征。
經營客貨運輸的管理費繳納後,領取繳訖印花貼入營運證,有效期內各地通行。
第四十六條 對礦區、林場、鐵路、交通、郵電以及水電部門的工程運輸單位,為本單位的基本建設工程進行物資運輸,可暫不開徵運輸管理費,但對外承接工程時,須按規定繳納運輸管理費。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即交通運輸行政管理機關)要根據管理工作需要,加強對公路運輸行業的監督、檢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聯合檢查站。公安機關無檢查站的地方,又確需上路檢查的,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門與當地公安機關協商確定。
第四十八條 公路運輸管理人員執行任務時,應著全國統一的服裝和持全國統一的、由省交通廳填發的證件。
第四十九條 對公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商務、質量等重大事故,當事人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協商解決。如發生糾紛,在賠償時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公路運輸管理部門申請調解。
第五十條 各級公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會同工商、公安、稅務、物價等部門,加強公路運輸行業市場管理,對違反本細則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貴州省公路運輸違章違紀處理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弔扣營運證件的處分,或提請公安機關扣留駕駛執照、行駛證。對觸犯刑律者,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由貴州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過去有關規定與本細則有牴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