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法庭工作條例

1989年5月19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法庭工作條例
  • 頒布時間:1989年05月19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5月19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法庭建設,保障人民法庭依法行使審判權,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受基層人民法院的領導和管理,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人民法庭由庭長或副庭長、審判員和書記員四人以上組成。
人民法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其職級與基層人民法院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相同。
第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
設區的縣,一個區(或區級鎮)設立一個人民法庭;不設區的縣、市和縣級區,根據需要和可能,以鄉、鎮和街道辦事處為基礎,單獨或者聯合劃分片區,設立人民法庭。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在有條件的林區和大、中型廠礦設立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的名稱,以法庭所在地的名稱而定,並冠以縣(市)名;在設縣級區的市,應冠以市名和區名。
第四條 人民法庭的設定與撤銷,由基層人民法院報請中級人民法院批准,並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第五條 人民法庭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人民法庭的任務是:
(一)審理一般民事案件、簡易經濟糾紛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也可以審理一般經濟糾紛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
(二)對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定,必須依法做好執行工作;確屬難以執行的,可報請基層人民法院執行。
(三)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發現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中有違背法律、法規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四)處理人民民眾來信,接待人民民眾來訪;
(五)辦理基層人民法院交辦的事項。
第七條 人民法庭應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通過對案件的公開審判,就案講法,宣傳社會主義法制;針對審理案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參與理順民事、經濟、行政法律關係,預防和減少糾紛。
第八條 人民法庭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執行以公開審判為中心的各項法律程式和制度,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
(一)按照收案範圍,及時審查、受理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必須立案;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對當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對提出刑事自訴主張的原告人和提出主張的民事、經濟訴訟當事人,應明確其舉證責任,提出舉證的要求;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認真審查核實,必要時,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式,收集、調查證據;
(三)實行審判公開,法律規定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審理;
(四)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應當著重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判決;
(五)對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如需要採取拘傳、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必須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第九條 人民法庭審理案件時,必須有書記員擔任記錄。
第十條 人民法庭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必須經其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審查並加蓋院印。
人民法庭應當建立和完善案件收結登記、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登記、保密、請求報告等規章制度。
已審結案件的卷宗,應當定期送交基層人民法院歸檔。
第十一條 人民法庭應當從便利人民民眾訴訟,便於審判案件出發,採取駐庭辦案與巡迴審理、就地辦案相結合的工作方法。
辦理案件,應當分別輕重緩急,急案先辦,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二條 人民法庭在審判活動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貫徹執行民眾路線,廣泛聽取意見、建議,接受監督,改進工作。
第十三條 人民法庭的審判人員,必須廉潔奉公,不徇情枉法,不貪贓賣法,不吃請受禮,不索賄受賄,不經商牟利,不欺壓民眾,不泄露機密。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