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貨船無線電話安全證書(Cargo ship safety radiotelephone certificate)是證明貨船的
無線電話設備具備從事國際航行安全條件的一種證書。由船舶檢驗部門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檢驗簽發。貨船無線電話安全證書的有效期限為12個月。簽發所規定的檢驗內容為:無線電話設備,供
救生艇和
救生筏用的無線電話設備以及配備的無線電話人數等。
船舶檢驗證書
驗船機構對船舶(包括各種民用船、鑽井平台及漁船等)進行技術檢驗後所簽發的各種證明檔案,簡稱
船舶證書。其作用是證明船舶結構、載重線,穩性、抗沉性、噸位、艤裝設備,消防設備、起貨設備、主輔機械設備、鍋爐及受壓容器、電器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信號設備符合相應國際公約或船舶規範的要求。船舶檢驗證書可分為國際航行船舶檢驗證書和國內航行船舶檢驗證書。
國際航行船舶檢驗證書:分法定證書和船級證書兩類。法定證書:按照船旗國政府批准的有關國際公約和該國政府法令、法規檢驗後簽發的證書有: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l國際船舶載重線免除證書,適用於有新穎特點的船和通常不從事國際航行而在特殊情況下僅航行一次的船舶。根據《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簽發的證書有:客船安全證書,貨船構造安全證書,貨船無線電話安全證書;免除證書(按公約發給對救生設備、無線電報及無線電話可以免除部分要求的船舶);客船和貨船安全證書;散裝穀物穩性批准書。根據國際海事組織公布的《近海移動式鑽井平台謄句造和設備規則》簽發安全證書。根據《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對船舶進行丈量之後簽發噸位證書。對通過
蘇伊士運河和
巴拿馬運河的船舶,則須丈量後簽發各運河專用證書。此外尚有船舶起貨設備證書,國際防油污證書及國際防止生活濁水污染證書等等。
船級證書:經過船級社或船舶檢驗局檢驗之後發給的船體入級證書和輪機(包括電氣設備)入級證書,貨物冷藏裝置入級證書。船舶經檢驗合格,在船級社總部未發給證書之前,可預先取得臨時入級證書。
國內航行船舶檢驗證書:我國船舶檢驗局採用船舶檢驗證書簿的方式,其中包括載重線、乘客定額、噸位等證書。對裝有起重設備的船舶,發給船舶起重設備檢驗簿,作為定期檢驗簽證之用,並附有對該起重設備安全負荷的證明書。
船舶檢驗
客船的檢驗
客船,指載客超過12人的船舶。這種船舶應接受船舶營運前的檢驗、每12月一次的定期檢驗以及必要時的額外檢驗。
船舶營運前的檢驗,應包括船舶結構、機器和設備,並包括船底外部以及鍋爐內外部在內的全面檢查。此項檢驗應保證船舶的布置、材料、結構用材尺寸、鍋爐和其他受壓容器及其附屬檔案、主鋪機、電氣設備、無線電設備(包括用於救生設備的無線電設備)、防火和消防安全系統及設備、救生設備和裝置、船上裝設的航行設備、航海出版物、引航員登船裝置及其他設備,完全符合《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主管機關為實施該公約而頒布的從事預定用途船舶的製造工藝在任何方面均為合格,而且該船確已按《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現行《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規定備有號燈、號型以及發出音響信號和遇險信號的設備。
貨船救生設備和其他設備的檢驗
該公約第II-1章、第II-2章、第III章和第V章以及該公約議定書所適用的500 GT及以上的貨船的救生設備和裝置(除無線電發備外)、船上裝設的航行設備及消防安全系統和設備及惰性氣體系統,均應依照上述客船的檢驗及該公約議定書、修正案關於客船初次和以後的檢驗的規定辦理,然而定期檢驗的間隔期改為24個月。新船的防火控制圖與新船和現有船舶所配備的引航員登船裝置、航海出版物、號燈、號型以及發出音響信號的設備,亦應包括在檢驗範圍之內,以保證它們完全符合公約和議定書的要求,以及如重用時,也應符合現行《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要求。
貨船無線電設備的檢驗
適用於公約第III章和第IV章規定的貨船的無線電設備,包括用於救生設備的無線電設備,應按對客船檢驗的規定,接受初次檢驗和以後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