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貨船構造安全證書通常按照航行區域和運輸貨物種類的不同(主要是指油輪)劃分為若干等級。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貨船構造安全證書所載檢驗內容為:船體結構的布置、材料及用材尺寸,鍋爐和受壓容器及其附屬檔案,主、輔機、電氣設備和其他設備(貨船設備安全證書和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所未包括的設備)。
中國船舶檢驗機構按照《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對從事國際航行的貨船在檢驗合格後簽發貨船構造安全證書,有效期限一般為4年。該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在此期間每年應進行年度檢驗和簽署。對船齡在10年以上的油船,在定期檢驗後的第二年或第三年應進行中間檢驗和簽署,以保證構造符合公約的要求。
證書的檢驗
簽發貨船構造安全證書應當進行的檢驗包括初次檢驗、換新檢驗、中間檢驗、年度檢驗、船底外部檢查以及附加檢驗。
初次檢驗
初次檢驗是指在船舶投入營運前的檢查,包括對船底外部的檢查。檢查的目的是確保有關項目符合公約的要求,並能滿足船舶的設計用途。
初次檢驗應包括對結構、機器、結構用材尺寸和工藝、鍋爐和其他受壓容器及其附屬檔案、主機和輔機(包括操舵裝置和有關控制系統在內)、電氣設備和其他設備均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要求,處於良好狀況,適合該船的預定用途;並確保船舶備有所要求的穩性資料。
由船級社進行的初次檢驗包括對貨船船體、機器和設備的圖紙和設計的審查;對貨船船體、機器和設備在建造期間和安裝之後的檢驗;以及對貨船的船體、機器和設備船上配有所需檔案的核查。對貨船船體、機器和設備的圖紙和設計的審查包括:審查船體圖紙;審查艙底水泵圖紙;審查穩性資料和破損控制圖紙;審查機械裝置圖紙;審查電氣裝置圖紙;審查周期性無人值班機器處所圖紙;審查結構防火圖紙包括脫險通道和生活用氣體燃料的裝置;審查分艙和破艙穩性資料等。
年度檢驗
年度檢驗是在貨船構造安全證書周年日之前或之後3個月內進行的檢驗。年度檢驗應當包括對初次檢驗中的結構、機器和設備和全面檢查,以確保其已按照《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要求進行了保養並仍然適合船舶的預定用途。
由船級社進行的年度檢驗包括對貨船的船體、機器和設備的現有證書和記錄的檢查以及對貨船的船體、機器和設備進行的檢驗。對貨船的船體、機器和設備的現有證書和記錄的檢查包括:核查國際載重線證書或國際載重線免除證書的有效性;核查國際防止油污證書的有效性;船舶的船級證書;確認船上備有穩性資料和破損控制圖;確認船上備有操船手冊並且確認在駕駛室顯示了操船資料;核查航海日誌記載以證明已進行過操舵裝置的試驗和應急操演等。
定期檢驗
定期檢驗應在貨船構造安全證書的第2個周年日之前或之後3個月或者在該證書第3個周年日之前或之後3個月內完成。定期檢驗可以替代1次年度檢驗。
定期檢驗同樣由對現有證書和氣體記錄的檢查以及對船舶的救生設備和氣體設備的檢驗組成。對現有證書和氣體記錄檢查的內容的要求和年度檢驗的相同。
對船舶的救生設備和氣體設備檢驗的內容和要求則是在年度檢驗的基礎上有所增加,例如:確認:泡沫劑和CO2容量已經核實並證明其分配管道暢通無阻;試驗所有火警探測和報警系統等。油船的定期檢驗內容和要求則是在油船年度檢驗的基礎上有所增加,例如:在檢查貨泵艙的固定式滅火系統期間的適當時候應確認泡沫劑已經核實並證明其分配管道暢通無阻,同時核實關閉各種開口的遙控裝置的操作功能等。定期檢驗合格的,應當在貨船構造安全證書上籤署。
換新檢驗
換新檢驗是按主管機關規定的間隔期進行的檢驗,但此種間隔期不能超過5年。
換新檢驗的項目和年度檢驗以及定期檢驗的相同,即對貨船救生設備和其他設備的現有證書和其他記錄進行檢查以及對船舶的救生設備和其他設備進行檢驗。對貨船救生設備和其他設備的現有證書和其他記錄檢查的內容和要求除了貨船設備安全證書的有效性以外,和年度檢驗的內容和要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