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勞倫斯航道證書

聖勞倫斯航道證書

聖勞倫斯航道證書(Saint Lawrence Seaway certificate)是根據聖勞倫斯航道共同規則,經聖勞倫斯航道管理當局或被授權的船級社檢驗後所簽發的船舶證書。有關船舶檢驗內容,主要有船舶尺寸、吃水深度、船上無線電設備等的檢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聖勞倫斯航道證書
  • 外文名:Saint Lawrence Seaway certificate
  • 性質:允許船舶通過聖勞倫斯航道的證書
  • 檢驗內容:船舶尺寸、吃水深度等
  • 依據:聖勞倫斯航道共同規則
  • 學科:船舶工程
簡介,船舶檢驗證書,航道證書籤發檢驗內容,船的最大尺度,最小長度和重量,要求配備的設備,吃水標記,護舷材,登岸桿,無線電話裝置,系泊纜索,最低要求——系泊纜索和導纜器,

簡介

聖勞倫斯航道證書(Saint Lawrence Seaway certificate)是根據聖勞倫斯航道共同規則,經聖勞倫斯航道管理當局或被授權的船級社檢驗後所簽發的船舶證書。依照聖勞倫斯航道管理當局的規定,凡通過聖勞倫斯航道的船舶,必須向該航道管理當局提交聖勞倫斯航道證書。管理當局有權進行覆核,並按聖勞倫斯航道稅收準則收取相應費用。凡需通過聖勞倫斯航道的遠洋漁船均應向漁船檢驗機構申請聖勞倫斯航道證書。

船舶檢驗證書

驗船機構對船舶(包括各種民用船、鑽井平台及漁船等)進行技術檢驗後所簽發的各種證明檔案,簡稱船舶證書。其作用是證明船舶結構、載重線,穩性、抗沉性、噸位、艤裝設備,消防設備、起貨設備、主輔機械設備、鍋爐及受壓容器、電器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信號設備符合相應國際公約或船舶規範的要求。船舶檢驗證書可分為國際航行船舶檢驗證書和國內航行船舶檢驗證書。
國際航行船舶檢驗證書:分法定證書和船級證書兩類。法定證書:按照船旗國政府批准的有關國際公約和該國政府法令、法規檢驗後簽發的證書有: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l國際船舶載重線免除證書,適用於有新穎特點的船和通常不從事國際航行而在特殊情況下僅航行一次的船舶。根據《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簽發的證書有:客船安全證書,貨船構造安全證書,貨船無線電話安全證書;免除證書(按公約發給對救生設備、無線電報及無線電話可以免除部分要求的船舶);客船和貨船安全證書;散裝穀物穩性批准書。根據國際海事組織公布的《近海移動式鑽井平台謄句造和設備規則》簽發安全證書。根據《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對船舶進行丈量之後簽發噸位證書。對通過蘇伊士運河巴拿馬運河的船舶,則須丈量後簽發各運河專用證書。此外尚有船舶起貨設備證書,國際防油污證書及國際防止生活濁水污染證書等等。
船級證書:經過船級社或船舶檢驗局檢驗之後發給的船體入級證書和輪機(包括電氣設備)入級證書,貨物冷藏裝置入級證書。船舶經檢驗合格,在船級社總部未發給證書之前,可預先取得臨時入級證書。
國內航行船舶檢驗證書:我國船舶檢驗局採用船舶檢驗證書簿的方式,其中包括載重線、乘客定額、噸位等證書。對裝有起重設備的船舶,發給船舶起重設備檢驗簿,作為定期檢驗簽證之用,並附有對該起重設備安全負荷的證明書。

航道證書籤發檢驗內容

以下介紹聖勞倫斯航道證書籤發所需對船舶檢驗的部分內容,總體即參照聖勞倫斯航道共同規則。

船的最大尺度

(1)總長大於222.5米(730英尺)或最大船寬大於23.16米(76英尺)的船舶不得通過航道;
(2)船的任何部分或船上的任何物品距水面的垂直距離超過35.5米(116.5英尺)的船,不得通過航道;
(3)橋樓的任何部分或船上的任何物品伸出船體外的船不得通過航道;
(4)船的任何一側靠閘牆時,它的上層建築或船體均不得超過在附錄 I 中所說明的閘牆的極限;
(4.1)除按照管理局所頒發的可通過書外,船寬小於23.16米(76英尺)而其外框尺度超過如附錄 I 所說明的示意圖極限的船舶不得通過船閘。

最小長度和重量

總長小於6.10米(20英尺)或重量小於907.18公斤(1噸)的船舶不得通過。

要求配備的設備

任何船不得通行,除非是
(a)具有被官員認可的機動推進裝置;
(b)按照規則後述要求做標記和配設備。

吃水標記

(1)總長大於19.81米(65英尺)的船舶應在船首、船尾的兩舷正確、明顯地設定吃水標記;
(2)總長大於106.68米(350英尺)的船舶除(1)要求的標記外,尚應在船舯兩舷標出吃水標記;
(3)生效於1981年4月1日:具有球鼻船首的船舶在其7.925米(26英尺)標尺以上處,除設定球鼻船首標記外,並應增設“+”符號,在“+”符號後面緊跟一個數字,此數字表明球鼻船首突出首柱的長度,單位為米。

護舷材

(1)如船舶的任一結構部件突出於舷外,以致危及航道設施時,則該船應設定護舷材;
(a)永久性地固定於船舶,或
(b)非永久性固定的護舷材:
<i>用能飄浮的材料製造;
<ii>牢固的縛緊和自船上懸吊於某一水平位置(Suspended from the vessel in a horizontaposition)並藉助於鋼索或纖維索使它可以升降,以保護航道設施。
(2)不可用汽車輪胎或其他輪胎做護舷材。

登岸桿

總長大於45.72米(150英尺)的船應在每舷至少配置一根合適的登岸桿。

無線電話裝置

(1)除總長小於19.81米(65英尺)的遊艇外,自航船應配置甚高頻(VHF)無線電話裝置;
(2)船上無線電發信機應;
(a)具有足夠的輸出功率,使船舶從距航道站48.28公里(30英里)的地方,能與航道站通話;
(b)安裝在駕駛室內,能在指揮操舵部位使用,並在156.55,156.6,156.65,156.7和156.8兆赫(MHZ)上通話。

系泊纜索

(1)系泊纜索應該:
(a)每根纜索沿長度方向的粗細應是均勻的;
(b)每根纜索應具有長度不小於2.44米(8英尺)的聯接眼環(琵琶頭);
(c)具有足夠的強度以阻停船舶;
(d)應被布置得在需要時,可把纜索引向船的任一舷。
(2)除非官員另行允許,應只以鋼索作為系泊纜系固在船閘內的船。
(3)如果合成纖維索的斷裂強度能符合本節表中所列的最低技術要求,則可以用作船在航道內引牆,停泊牆和碼頭處的系泊纜索。
聖勞倫斯航道證書
系泊纜索和符合上述要求的合成纖維纜索應:
(a)穿過一隻經管理局和公司認可的導纜器導出船舷;
(b)穿過不多於兩隻適當安裝在船內且帶有可自由運轉的滑輪或滾柱的導纜器,
(c)導纜器與船體齊平安裝時,應採用永久性防護,以防止纜索在船和牆之間被夾住。

最低要求——系泊纜索和導纜器

(1)有關係泊纜、絞車的最低要求和導纜器在船上的安裝位置如下:
(a)總長等於或小於38.10米(125英尺)的船至少應有兩根系泊纜或纜繩。它們可用手工操作,通過封閉式導纜孔(Closed Chocks)導出舷外,一根應從首樓後端(break of thebow)導出。另一根應從尾樓(quarter)前端導出。
(b)總長大於38.10米(125英尺)但小於60.96米(200英尺)的船應具有四根系泊纜,其中兩根應由絞車絞盤或錨機機械操作並應通過管理局和公司認可的導纜器,其位置應是:
<i>一根應從首樓後端向前引出,另一根從尾樓向尾引出,或
<ii>一根從首樓後端向尾引出,另一根從尾樓向首部引出。
(c)總長大於38.10米(125英尺)但小於60.96米(200英尺)的船舶所需的其他兩根纜索,可通過封閉式導纜孔引出並可用手工操作;
(d)總長大於60.96米(200英尺)的船應具有四根纜索,其中兩根應從首樓後端引出,另二根從尾樓引出,而且:
<i>所有的纜索應由被適當機械所驅動的絞車的主滾筒操作,不可由絞盤或錨機操作;
<ii>所有的纜索應通過經管理局和公司認可的導纜器引出。
(2)總長等於或大於60.96米(200英尺)的船應按下表位置布置導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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