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責任即通常說的“經濟責任”。侵害他人權利所應承擔的一種具有經濟上給付內容的法律後果。財產責任的形式多種多樣,依其根據不同,有作為行政責任的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 有作為刑事責任的罰金和沒收財產; 有作為民事責任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等,因絕大多數的民事責任均具有財產上給付的內容,而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則少有財產上給付的內容,故如無特別說明,財產責任即指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主體只有在有過錯且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 ,才承擔財產責任。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者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原因造成他人損害的,可以免除加害人的責任。但對於從事某些特殊行業的主體來說,如從事高速運輸、易燃易爆等行業,如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系因被害人自身的故意或過失所致,則需承擔責任。承擔財產責任的限度,一般應以足以補償受害人實際所受的損失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