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普通房屋財產保險:
普通房屋財產保險是採取交納
保險費的方式,保險期限為一年,從保險人簽發
保單零時起,到保險期滿24小時止。沒有特殊原因,中途不得退保。保險期滿後,所交納的
保險費不退還,繼續保險需要重新辦理保險手續
到期還本型房屋財產保險:
它的承保範圍和保險責任與普房屋財險相同。到期還本型
家庭財產保險具有災害補償和
儲蓄的雙重性質。投保時,投保人交納固定的
保險儲金,儲金的利息轉作保費,保險期滿時,無論在保險期內是否發生賠付,保險儲金均返還投保人。
隨著
物價指數的上漲和央行不斷升息,人們對保險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利率聯動型房屋財產保險應運而生。投保此類險種除擁有相應的保障責任外,如遇
銀行利率調整,隨一年期
銀行存款利率同步、同幅調整,
分段計息,無論是否發生保險賠償,期滿均可獲得
本金和收益。
特點
房屋財產保險的特點與一般人身保險相比,房屋財產保險具有以下特點:
(1)房屋財產保險的可保危險受自然力的制約程度較大,因此,房屋財產保險契約內容的標準化程度較高,穩定性較強。
(2)除了房屋工程保險和貸款抵押住房保險之外,房屋財產保險是短期性契約,契約的有效時間一般為1年。
(3)房屋財產保險契約是補償性契約,可以用貨幣形式衡量和確定承保的房屋財產及其派生利益的價值,並且依此確定損失賠償金額,實現經濟補償。
(4)房屋財產保險契約存在代為求償問題,保險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從被保險人處獲得向第三方責任人追償的權利。
(5)房屋財產保險契約具有可轉讓性,它可以隨承保的房屋財產標的的產權轉移而轉讓給新的可保利益人。房屋財產保險契約轉讓必須辦理有關房屋財產保險契約變更等合法手續。
承保內容
(1)自有居住房屋
(2)室內裝修、裝飾及附屬設施
(3)室內家庭財產
特殊承保內容:部分房屋財產保險承保室內現金、首飾等保障,但是為了
規避風險,
保額相對較低。
責任範圍
房屋財產保險的責任範圍一般可分為基本責任、除外責任和特約責任。
(一)基本責任
基本責任是保險人對保險財產因遭受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所致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的責任範圍。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種類很多,保險人不能對一切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所致保險財產損失都負責賠償,因而在保險條款中一般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保險的基本責任範圍。
房屋財產保險的基本責任主要分為兩類:
1.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
(1)雷電。由雷電造成的災害損失。
(2)暴風。風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構成暴風。
(3)龍捲風。指一種範圍小、時間短而猛烈的旋風(風速在每秒100米以上)。
(4)暴雨。每小時降雨量在16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
(5)洪水。山洪暴發、河水泛濫、潮水上岸造成的損失屬於洪水保險責任。
(6)破壞性地震。震級在4.75級以上且烈度在6度以上的地震。
(7)地面突然塌陷。地殼由於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突然塌陷。此外,由於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或在建造房屋前沒有掌握地層情況,地下有孔穴、礦穴,致使地面突然塌陷,所引致保險財產的損失,也在保險責任以內。
(8)崖崩。石崖、土崖受自然風化、雨蝕,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滾下,或大雨使山上沙土透濕而崩塌。
(9)突發性滑坡。斜坡上不穩定的岩體或土體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
(10)雪災。因每平方米雪壓超過建築規範規定的荷載標準,以致壓塌房屋、建築物造成保險財產損失。
(11)雹災。因冰雹降落造成災害。
(12)冰凌。氣象部門所稱的凌訊和在陸上有些地區(如山谷風口)因酷寒致使雨雪在物體上結成冰塊,成下垂體狀,越結越厚,重量增加,由於下垂的拉力致使物體毀壞,也屬於冰凌保險責任。
(13)土石流。山地大量泥沙、石塊突然暴發的洪流,隨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2.意外事故。主要有:
(1)火災。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異常性燃燒。如因用火不慎、用火設備不良、小孩玩火等引起的意外火災,他人縱火造成的火災等,都屬於保險責任。
(2)爆炸。指火與熱造成氣體膨脹所致的破壞現象。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都屬保險責任。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凡是空中飛行或運行物體的墜落,如隕石墜落、飛行物體落下、吊車行車時在運行時發生的物體墜落,都屬本保險責任。在施工過程中,因人工開鑿或爆破而致石方、石塊、上方飛射、塌下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可以先予賠償,然後向負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建築物倒塌、倒落、傾倒造成保險財產損失視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責任。如果涉及第三者責任,被保險人可以從保險人那裡取得賠償,並由保險人向負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但是,對建築物本身的損失,不論是否屬於保險財產,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凡是以上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均給以賠償。
此外,當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為了防止災害事故的蔓延或搶救財產,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採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在家庭財產保險中還有一些特殊規定,如對暴風雨責任作了一定的限制,只限於“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外牆、屋頂、屋架)倒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才負責賠償。此外,此保險條款中擴大了對“外來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的保險責任。
(二)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指基本責任以外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範圍。如由於戰爭、軍事行動、暴亂及核子輻射和污染所引起的房屋損失,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因房屋本身缺陷,保管、維修不及時造成的損失,及自然磨損與按制度規定的正常損耗造成的損失等,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三)特約責任
特約責任是指有條件地從除外責任中的一部分責任,經契約當事人雙方約定以特約附加責任的方式承保,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責任範圍。特約責任保險也叫附險,在業務處理上一般採用特約條款,明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房屋保險而言,除承擔約定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責任外,還可以加保盜竊險,對放在房屋裡的財物因被盜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金額
房屋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也就是該保險標的的金額,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它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也是當事人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最高限額。房屋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般是通過對房屋財產的估價確定的,作為保險標的的房屋財產在投保當時的實際價值就是保險價值。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保險價值內,根據投保人對該標的物存在的利益程度和保障願望,確定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保障的最高限額。因為房屋財產保險的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所以房屋財產保險金額一般不得高於保險的房屋財產的實際價值。我國《保險法》第39條第2款也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但是,由於房屋財產數量大、價格變動快,保險契約的當事人不可能將財產在投保時逐一正確估價,也不可能隨時將財產變動的情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因此,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財產實際價值的關係,一般可將保險金額分為三種情況:
(一)足額保險
又稱全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相當於房屋財產實際價值的保險。在足額保險中,市場價格如有變動,應隨時注意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使之與市場價格相符。足額保險是一種比較理想的保險,被保險人所具有的保險標的價值,可得到完全的保護,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能夠按實際損失得到十足的賠償。
(二)不足額保險
又稱低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低於實際價值的保險,其不足部分應看作是被保險人的自保,被保險人在發生損失後只能從保險人那裡獲得比例賠償。《保險法》第39條第3款規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額保險可能於保險契約訂立時發生,也可能在保險契約訂立後,因某種特定因素的出現而產生,通常可歸納為以下三種情形:
(1)被保險人企圖節約保險費支出,自願承擔部分風險;
(2)由於房屋財產價格上漲,未及時調整保險金額,使原來的足額保險變成不足額保險。
(3)保險人為了促使被保險人注意保險財產的防災防損工作,硬性規定投保金額必須低於財產的實際價值,如果財產發生損失,被保險人自己須承擔部分損失。
(三)超額保險
保險金額大於房屋財產實際價值的保險,稱為超額保險。導致超額保險的原因也有三種:
(1)由於投保人希望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獲得多於實際損失的補償,即因投保人的惡意所致;
(2)由於投保人不了解市場行情,過高地估計了財產的價值,即因投保人的善意所致;
(3)由於客觀條件的變化,如市場價格的浮動等所致。對於超額保險,如前文所述,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
由於確定的保險金額不同,所能獲得的賠償也不盡相同,因此準確估計房屋財產價值,合理確定保險金額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家庭房屋財產的保險金額一般是由投保人根據實際價值,自行估價確定。當房屋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而發生全部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賠付;如果保險金額大於實際損失,則按實際損失金額賠付。若保險房屋遭受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按房屋組成部分的市場價格和損失程度計算賠付;損失金額50元以下的免賠。保險房屋發生部分損失賠付後,保險單繼續有效。有效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減去賠償金額後的餘額。
賠償的處理
所謂房屋財產保險賠償的處理,實際上就是被保險人的索賠和保險人的理賠。
一、被保險人的索賠
當保險標的物在保險有效期限內發生損失或損毀時,被保險人可要求保險人按保險單的規定給予賠償,這種要求對被保險人來講就叫做索賠。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的目的無非就是在損失發生後能夠獲得一定的賠償,因而索賠是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
被保險人索賠的程式是:
(1)發出出險通知。在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要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以最快方式通知保險人,以便其查勘。即被保險人有通知的義務。
(2)被保險人應設法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保險法規定,保險的房屋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施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即被保險人有施救的義務。
(3)等待接受檢驗。被保險人應保持損失現場的完整,以等待接受保險人的檢驗。損失現場是否完整,將影響損失金額的理算和保險人責任的確認。
(4)提供必要的索賠檔案。不同的險種所要求的索賠檔案有所不同。索賠檔案一般包括:保險單、原始單據。如企業帳冊、房屋產權證等。保險事故情況報告書、出險證明書及損失鑑定證明等。
(5)領取賠償金。保險賠償金一經雙方確認,被保險人即可領取賠償金。但當賠償涉及第三者責任時,被保險人還應該出具權益轉讓書,將向第三者追償責任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保險契約對保險的索賠時效也有一定的規定。房屋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索賠權從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或不提供有關單證,或者從保險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賠款的,即為自動放棄權益。
二、保險人的理賠
理賠是指保險人處理有關保險賠償責任的程式和工作。保險人為保障自身的利益,通常對被保險人的索賠都會認真處理,作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確認損失是否確實是承保的風險引起的,並搞清損失程度後才會作出應有的賠償。
理賠的基本程式為:
(1)立案編號、現場勘查。
(2)審核保單。通常要審核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事故是否在承保範圍內致損;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在保單的有效期內;已毀損的財產是否為被保險的財產;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是否有可保利益等。
(3)損失核賠。即確定保險標的實際損失,準確計算賠償金額。
(4)給付賠償金。保險賠償金額一經保險契約雙方確認,保險公司應在約定的時間內次支付賠款並結案。
(5)代位求償權的取得。當保險的房屋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保險人可按保險契約的有關規定先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意義
房屋財產保險通過對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實行經濟補償,起著促進生產發展安定民眾生活的作用。房屋財產保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意義:
一、有利於安定民眾生活
房屋是人們最基本的消費資料,其使用時間長、價值大,當被保險人的房屋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由保險公司及時提供賠償,就可幫助被保險人重建家園,安定被保險人的生活,從而為其日常生產、生活提供安全保障。
二、有利於推動住房制度改革
房屋財產保險給購房者帶來了安全感,從而推動了個人購房比例的提高。過去由於住房公有,房屋財產保險幾乎是個空白。近年來,保險公司適應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向社會推出了自購公有住房保險、商品住宅綜合保險、房屋責任保險等新險種,解除了廣大購房者的後顧之憂,也極大地推動了住房制度的改革。
三、有利於維護房地產經營者的利益
房地產經營者通過支出少量的、一定的保險費將其在經營過程中由於特定的危險而導致的房屋損失及由此帶來的責任和利益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以維持其既定的利潤。
四、有利於增強被保險人的信用程度
房屋財產保險可以保障住房抵押貸款的安全返還,因而具有提高信用、促進資金融通的作用。例如,以房屋為抵押物申請銀行貸款時,銀行往往要求申請者將其房屋進行保險,以增加擔保價值,故房屋財產保險有助於房屋所有權人信用的提高。
五、防災防損,減少災害損失
保險公司從企業經營管理和自身經濟利益出發,必然要關心保險標的的安全,積極進行防災防損工作,以降低賠付率。保險公司還運用自己處理危險的經驗和專門知識,指導房地產經營者的風險管理,向被保險人提供防災諮詢,進行安全檢查,提出建議,督促被保險人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同時,保險公司還從保險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防災基金,資助有關部門增添防災設施、開展災害研究。如人保上海分公司在1988年4月給市公安消防部門贈送了從德國進口的高層雲梯、用於高層建築滅火。
投保注意事項
為了保證房屋財產安全,每一位房屋擁有者都應做好房屋風險保障,在投保時應細讀保險責任,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不是所有房屋財產都可以投保。家財險的保障範圍涵蓋房屋、房屋附屬物、房屋裝修及服裝、家具、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等。
第二,家財險“按需投保”最經濟。消費者在投保家財險時應事先和保險公司溝通,不要
超額投保和
重複投保,最好的投保方法就是“按需投保”。
第三,
保險標的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對於家財險,保險契約內容的變更,投保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審核同意,簽發批單或對原
保單進行批註後才產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