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產制度

所謂企業財產制度,就是企業財產組織制度和資本組織形式。各種企業的區別,表面上看來首先是經營者的區別,但事實正是各種資產限定的經營者的區別,是投資制度、投資規模方面的區別。因此,從國家法律審核和認可的高度來看,一個企業文化共同體的存在,首先是企業財產制度文化規範的形成和確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財產制度
  • 外文名:The property of the enterprise system
  • 對象:企業財產
  • 性質:制度
分類,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企業,

分類

從法律角度對企業財產組織制度和資本組織形式予以界定,可以分為三種類型:1.獨資企業(業主制企業) 2.合夥企業(合夥制企業) 3.公司企業(股份制企業)。

獨資企業

獨資企業(業主制企業)即一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的企業。企業財產就是出資者個人的財產,因此獨資企業的主體資格享有者不是團體(法人),而是個人(自然人)。獨資企業的財產責任因而也就是出資人個人的財產責任,要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即無限責任。

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兩個人以上根據契約條款約定出資,共同經營和共同所有的企業。它比獨資企業的資金來源和信用能力增強。合夥企業仍然是一種較低級的企業組織形式。

公司企業

廣義:包括合作企業、合夥企業和股份公司等。
狹義:僅指股份公司。按股東所負責任可劃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無限公司
無限公司是一種由兩個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其特徵是股東對於公司所負的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不受其出資額的限制。
(2)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由較少股東組成,各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任僅以出資額為限的公司。公司股東對公司所欠債務沒有連帶清償責任。
(3)兩合公司
兩合公司是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混合組成的公司。在這種公司中,至少有一名股東對公司債務有連帶清償的無限責任,而其餘股東則以投資額為限,對公司不存在連帶清償負債的責任。
(4)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股東的責任僅以所認繳的股票面值為限的公司。這種公司的主要特徵是:
(1)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且股票可以在社會上公開出售;
(2)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3)股東個人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相分離,股東憑股票分享公司收益,但對公司負債只負有限責任,即以股票面值為限;
(4)公司破產清算時,公司債權人可對公司的資產提出要求,而無權直接向股東起訴,只有公司以本身的全部資產對公司的財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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