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外國政府貸款項下採購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外國政府貸款項下採購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9.02.14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印發《外國政府貸款項下採購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2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2月14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有關中央公司:
為了加強對外國政府貸款項下採購工作的管理,規範採購行為,保證採購質量,現將《外國政府貸款項下採購工作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外國政府貸款項下採購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外國政府貸款項下採購工作的管理,保證採購質量,合理、有效地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特制定本規定。
一、承擔限額(500萬美元)以下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採購工作的公司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進出口貿易經營權;
(二)成立10年以上;
(三)有多次引進成套設備及技術的經驗,近3年平均年設備進口額(到貨額)5000萬美元以上;
(四)註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以上,資信狀況良好。
二、承擔限額及其以上項目採購工作的公司除需具備本規定第一條所列條件外,還需具有國際招標採購業務經營權。
三、財政部負責採購公司資格的審定。中央公司直接向財政部申請採購資格;地方公司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初審後,向財政部申請採購資格。財政部對審查合格的公司頒發資格證書。
公司申請採購資格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央公司或地方公司的申請報告,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對地方公司申請報告的初審意見;
(二)公司基本情況,包括:公司成立時間、主要業務範圍、註冊資本、資產狀況、財務經營狀況、引進或招標引進成套設備及技術的業績,以及公司地址、郵編、電話、傳真和聯繫人;
(三)公司近3年設備進口金額(到貨額)的有效證明檔案;
(四)公司進出口貿易經營權或國際招標採購業務經營權的批覆(影印)件。
四、財政部每年對採購公司的資格進行複審。採購公司需在每年的1月15日之前向財政部提交上年的採購工作情況報告。財政部對複審合格的公司確認其採購資格;對不合格的公司視情況給予警告,或暫停直至取消其採購資格。
五、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採購工作政策性強,貸款國對採購有限制性規定,確定採購公司需遵循下列原則:
(一)限額以上項目由財政部按照大中型項目相對集中的原則,根據項目單位的推薦意見,以及公司的業務特長、業績、貸款項目的行業特點和貸款國的有關要求確定;
(二)限額以下項目由項目單位在有採購資格的公司中擇優委託一家公司,報財政部確認;
(三)實行國際招標採購的日本、科威特等國貸款項目,根據中外雙方約定的“集中管理,集中採購,集中對外視窗”的原則,由財政部在有採購資格的公司中確定;
(四)跨省的打捆項目原則上由一家公司對外採購。
六、貸款項目經財政部審核後列入中外雙方財政合作清單,並由財政部通知項目申報單位和採購公司開展工作。
七、貸款項目的技術和商務談判應遵循公平、競爭、效益的原則。採購公司應當依照我國有關法律、雙邊貸款協定、國際貿易慣例和本規定進行採購活動。
八、日本、科威特貸款項目的採購,分別依循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採購導則》和《科威特阿拉伯經濟發展基金會採購指南》進行。其它國別貸款項目應採用競爭性方式採購,原則上應遵循下列辦法:
(一)制定統一的詢價書,向參與競爭的各供貨商同時發出;
(二)依據規範的、有可比性的供貨範圍與契約條款進行商務談判;
(三)在供貨範圍和技術、商務契約條款確定後,參與競爭的供貨商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各自的最終報價;
(四)採購公司會同項目單位、設計部門進行綜合比較後擇優選定供貨商。
九、採購設備和引進技術需嚴格限定在批准的範圍內,不得改變貸款的用途,不得進口與貸款項目無關的貨物。
十、貸款項目契約金額超過批准額度時,須由申報單位報財政部及有關主管部門審核。
十一、採購公司應嚴格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貸款項目契約金額在500萬美元及其以下的,收取1%手續費;契約金額超過500萬美元的,其500萬美元以內部分收取1%手續費,超過部分按0.5%收取手續費。日本政府貸款項下土建契約或其它契約中的土建部分,均按0.3%收取手續費。
十二、採購公司應設立專門機構負責貸款項目的採購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在採購過程中認真履行職責,保證服務質量,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按規定的時間、內容和格式向財政部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貸款項目的採購情況。
十三、在項目單位選擇採購公司時,採購公司、行業或地方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行業壟斷或地方壟斷。採購公司不得向項目單位以返還手續費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貸款項目的採購代理權。
十四、財政部對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採購工作給予指導、監督和檢查。如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財政部將視不同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直至取消採購資格等處罰。
十五、現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辦法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十六、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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